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15-11-14 00:07 收藏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近十几年来,本市连续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空气质量与国家新标准和公众期盼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大气污染复合型特征突出,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物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推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行动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较大幅度减少。到2017年,全市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其中:
——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25%以上,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25%以上,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左右;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30%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30%以上,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八大污染减排工程
坚持污染减排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结合能源消费量大、生活性消耗占比高等特点,立足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绿色转型和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重点实施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八大污染减排工程。
(一)源头控制减排工程
1.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完善功能布局,推动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
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对于城市公共绿地等规划强制性内容,未经法定程序,在建设时其位置和规模不得修改;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强化资源、环境约束;研究完善北京地区电网等能源空间布局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能源清洁化发展和科学化配置;全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绿色居住区建设。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认真开展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2.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坚持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合理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流管办、市教委、市卫生局等部门综合施策,研究制定人口总量控制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学配置教育、医疗等资源,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方式,推进人口管理体系建设,有效疏解核心区人口,减少生活刚性需求增加带来的污染。
3.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落实国家对北京市提出的限制机动车保有量的要求,综合考虑资源、环境等因素,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条件,严格控制机动车规模,减轻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带来的污染排放压力。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采取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2017年底将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600万辆以内。
4.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原则上禁止建设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再建设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探索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减二增一”的削减量替代审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依法关闭。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和行业实施区域、行业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全市新建项目原则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2013年底前,划定城六区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2014年起,按照由城市建成区向郊区扩展的原则,逐步在远郊区县城关镇地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
严格重点行业表面涂装生产工艺的环境准入,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达到80%以上,其中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家具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二)能源结构调整减排工程
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因地制宜开发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引进外埠清洁优质能源,努力构建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地热能和太阳能等为辅的清洁能源体系。2013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比2012年削减1300万吨,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10%以下,优质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90%以上。
1.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外受电力通道、变电设施、高压环网建设,增强外调电供应保障能力。到2017年,外调电比例达到70%左右,电力占全市终端能源消费量的比重达到40%左右;加快输变电和并网工程建设,实现9个电网分区均有本地电源支撑,全网供电能力得到提升,农村电网得到全新再造,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显著提升。
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燃气供应保障,2013年,建成大唐煤制气一期工程和唐山液化天然气一期工程;2015年,建成陕京四线,大唐煤制气、唐山液化天然气工程全面竣工投产,10个远郊新城全部接通管道天然气;2016年,开工建设陕京五线,形成多气源、多通道、多方向的供应格局。积极争取国家天然气用气指标,满足本市2017年240亿立方米的用气需求。
2.实现电力生产燃气化。市发展改革委、市重大项目办加快推进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2013年,在东南、西南燃气热电中心投产运行的基础上,西北燃气热电中心建成投产运行2台机组,东北燃气热电中心主体结构封顶,关停科利源热电厂燃煤机组。2014年,西北、东北燃气热电中心建成投产运行,关停高井热电厂燃煤机组。2015年,华能北京热电厂新增燃气发电机组建成投产运行,关停国华、京能热电厂燃煤机组。2016年,关停华能北京热电厂燃煤机组。
3.推进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通过污染企业关停退出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减少煤炭使用量,基本实现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加快实施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等清洁能源替代步伐。2015年,完成19个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2016年,基本完成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城六区及远郊新城建成区的商业、各类经营服务行业燃煤全部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4.逐步推进城六区无煤化。在核心区近20万户居民实现采暖清洁化的基础上,2013年,东城和西城区再完成4.4万户平房居民采暖“煤改电”工程;剩余2.1万户平房居民的采暖燃煤,通过人口疏解、清洁能源替代等综合措施逐步消除。到2015年,城市核心区实现无煤化;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政府完成剩余4900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
5.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减煤换煤”。2013年,制定出台“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城市化改造上楼一批、拆除违建减少一批、炊事气化解决一批、城市管网辐射一批、优质煤替代一批的思路和要求,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行动方案,到2016年,基本实现农村地区炊事气化、无散用劣质煤,并大幅削减民用散煤使用量。
多措并举推进清洁能源采暖。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综合推广电力、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暖方式,削减散煤使用量。制定出台农村享受峰谷电价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推进农村电网扩容建设,提高电采暖供电能力。到2017年,力争完成20万农户电采暖改造任务;完成50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行集中供暖和新能源供暖;全市累计新增太阳能集热器面积400万平方米;累计新增热泵供暖面积3500万平方米,其中,利用燃气热电厂余热热泵改造新增供暖面积2000万平方米,发展再生水热泵新增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实施地热供暖新增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在远郊新城、重点镇的公共建筑发展浅层地温利用新增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
6.推动远郊区县燃煤减量化。各远郊区县政府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到2017年底,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区的燃煤总量比2012年减少35%;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区县的燃煤总量比2012年减少20%。
减少远郊区县锅炉用煤。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协调引入外埠热源,逐步整合、消除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推动已建成的燃煤集中供热中心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7.建立健全绿色能源配送体系。2013年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建立优质煤和瓶装液化气供应渠道,各区县建成绿色能源配送中心,确保优质煤和瓶装液化气供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煤的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采取路检路查等手段杜绝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进京销售。
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节能降耗技术,从源头上降低能源需求,推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75%的强制性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到2015年,累计完成1.5亿平方米符合50%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60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市质监局加强对供热计量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评价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到2017年底力争完成20万户左右。
(三)机动车结构调整减排工程
坚持先公交、严标准、促淘汰的技术路线,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强化行政手段约束,使全市机动车结构向更加节能化、清洁化方向发展。到2017年,全市机动车使用汽柴油总量比2012年降低5%以上,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市重大项目办牵头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到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力争达到660公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优化公交网络,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勤体系,到2017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力争达到52%,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市交通委牵头加强自行车道、步行道建设和环境整治,推广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
2.不断严格新车排放和油品供应标准。2013年,新增的轻型汽油车和新增的公交、环卫等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时示范运营达到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车辆,为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前期准备。2014年底,新增重型柴油车全部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其中市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必须安装颗粒捕集器。2016年,力争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同步供应符合标准的油品,进一步加严油品中的主要环保指标。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不断严格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标准。2013年,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2015年1月起,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动力机械,依法禁止在京销售和使用。
3.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2013年,市交通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制定出台新增和更新汽油出租车强制报废标准和配套政策措施。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通过扩大黄标车禁行范围、增加尾气排放检测频次、加强行业管理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等措施,到2015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等部门通过经济鼓励等措施,推动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鼓励更换混合动力汽车和小排量客车,到2017年累计淘汰老旧机动车100万辆。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商务委牵头严格执行国家报废标准,加大对报废解体厂的监管力度。
4.积极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继续抓好公交、环卫等行业及政府机关的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工作。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2017年底,全市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力争达到20万辆。
5.促进行业机动车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
调整公交车结构。市交通委等部门研究加快老旧公交车淘汰,缩短使用年限。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辆,每年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到2017年,实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辆比例达到65%左右;公交行业车辆油耗比2012年减少40%。
调整出租车结构。2014年起,新增和更新的汽油出租车全部执行更严格的强制报废标准。鼓励出租车更换三元催化器,更换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到2017年,累计报废更新车辆中,电动车、天然气车、混合动力车各达到5000辆;出租车行业车辆油耗比2012年减少20%。
调整客运车辆结构。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的省际客运、郊区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旅游车。到2017年,郊区客运和五环路内的旅游客运天然气车辆比例力争分别达到50%、20%,示范运营纯电动旅游车达到300辆;郊区客运、旅游客运行业车辆油耗分别比2012年减少20%、5%。
调整渣土车和环卫车结构。市市政市容委牵头,到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的渣土车;大力发展纯电动和天然气环卫车辆,2017年纯电动环卫车辆比例达到50%;环卫行业车辆油耗比2012年减少20%。
调整货运车结构。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加快组建货物运输“绿色车队”,2015年底达到5万辆。2014年起,全市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第三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加快淘汰老旧邮政车辆,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邮政车,2017年城区内邮政配送电动车辆比例达到50%;邮政行业车辆油耗比2012年减少15%。
调整低速汽车结构。市农委等部门会同相关区县政府,逐步推进皮卡、轻型卡车替换低速汽车,并推广电动车。2014年,新增和更新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货车同等的节能环保标准。到2017年,皮卡及轻型卡车替换低速汽车累计比例达到60%。
6.完善管理政策。制定完善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政策和外埠车辆管理政策,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严格依法查处违章车辆。协调加快北京绕城高速公路建设,力争2017年建成北京绕城高速公路,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
(四)产业结构优化减排工程
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不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到2015年和2017年,第三产业比重分别达到78%和79%。
1.淘汰压缩污染产能。2013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发布严于国家要求的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并适时更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再淘汰一批污染产能。
对水泥、石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实施产能总量控制,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压缩产能。到2017年,全市水泥产能由“十二五”初期的1000万吨压缩至400万吨左右,保留的产能用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全市炼油规模控制在1000万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区县政府组织压缩混凝土搅拌站的数量和规模。2013年,五环路内未通过治理整合的混凝土搅拌站基本退出;2015年,全市未通过治理整合的混凝土搅拌站基本退出,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控制在135家左右。
2.整治小型污染企业。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各区县政府加强综合整治,到2016年底,累计调整退出建材、化工、铸造、家具制造等行业的小型污染企业1200家;集中整治镇村产业集聚区,到2017年,污染得到有效整治。
3.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市经济信息化委明确全市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目录和发展方向,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相应区域,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建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已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每三年开展一次跟踪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加快推进工业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开展生态化、循环化设计和改造。到2017年,19个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按照国家《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基本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4.推行清洁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和引导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到2017年,组织400家以上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五)末端污染治理减排工程
1.严格环保标准。加快修订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加严污染物排放限值。2013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修订发布低硫散煤及制品标准。2015年底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制定修订建材、石化和汽车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建成完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剂等产品。
2.实施氮氧化物治理。2013年,完成京丰燃气热电厂、10座远郊区县燃煤集中供热中心和4条水泥生产线的脱硝治理。2014年底,全市所有水泥生产线完成脱硝治理。2015年,各远郊区县全面完成燃煤集中供热中心烟气脱硝高效治理。不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3.开展工业烟粉尘治理。2013年,华能北京热电厂实施烟气除尘深度治理;全市水泥厂和搅拌站的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完成密闭化改造。不断推进燃煤锅炉、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严格落实原材料、产品密闭贮存、输送,装卸料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等要求,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4.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17年,全市工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与2012年相比累计减少50%左右。
不断推进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燕山石化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开展顺丁橡胶尾气治理等污染治理工程。2015年,完成全部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程。2016年,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3‰以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2年减少50%;水煤浆锅炉停运;完成所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2017年,燕山地区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30%。
在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建筑等行业,重点抓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推广使用先进涂装工艺技术,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深化涂装有机废气治理,溶剂型涂料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强其他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
(六)城市精细化管理减排工程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和监管执法,集中整治点多、量大、面广的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经营性燃煤和机动车排放等污染,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管理,切实发挥管理减排效益。到2017年,全市降尘量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1.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区县政府严格施工扬尘管理,确保施工工地达标率不低于92%;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全封闭围挡、使用高效洗轮机和防尘墩、料堆密闭、道路裸地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切实履行工地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的清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粉状物料、建筑土方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
2.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实现密闭运输。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管,杜绝道路遗撒。
市市政市容委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作业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到2017年,全市新工艺作业覆盖率达到87%以上;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卫生干净指数。市交通委、各区县政府减少道路施工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市园林绿化局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
市水务局牵头抓好《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落实,提高再生水供应量。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等部门研究再生水冲洗道路的保障机制,加快配套管网和加水站点建设,到2015年,城市主干道基本实现每日再生水冲洗;到2017年,再生水冲洗范围扩展至中心城区和远郊区县建成区的次干路及以上道路,正常作业条件下再生水冲洗使用量力争每日达到30万立方米。
3.严格控制生活垃圾污染。市市政市容委牵头抓好《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落实,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优化处理方式,有效控制处置过程中的大气污染,到2015年,全市每日新增处理能力18000吨,焚烧、生化处理比例达到70%以上;实现生活垃圾全密闭化运输,杜绝遗撒;生活垃圾焚烧严格实施尾气治理,确保达标排放;规范卫生填埋作业程序,缩小作业面,并对作业区域进行及时覆盖;收集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沼气,减少沼气污染。到2017年,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治理。
4.严格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污染。2013年底前,各远郊区县政府按要求划定本区域禁止露天烧烤范围;各区县政府及城管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对城市核心区和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城镇地区公共场所,以及远郊区县政府划定区域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焚烧垃圾、秸秆和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等行为。环保部门加强餐饮油烟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
5.严格在用车和油品质量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检测等相关管理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不得上路行驶。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加大对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抽查力度,强化路检和入户抽查,重点监管夜间行驶的柴油货运车和渣土运输车。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强化对油品质量、车用燃油清净性、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监管,定期抽测,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的行为。
6.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创新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市环保局和各区县政府运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大对污染源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排污单位,依法处以罚款、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提高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增能力、提效能的原则,加强市、区两级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合理增设机构编制,增加仪器装备,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研究的支持。市环保局和各区县政府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各区县政府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加强基层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基层环保监管力量。市有关部门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监管手段的技术含量。2014年底前,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环境卫星应用。
(七)生态环境建设减排工程
1.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建设,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建设质量,到2017年,全市林木绿化率达到60%以上。在平原地区,2016年底完成百万亩造林工程,同时加大荒滩荒地、拆迁腾退地和废弃坑塘治理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沙尘污染;加快建设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功能区“绿心”等大尺度城市森林和重点镇生态休闲公园,完善城市绿化隔离带。在山区,继续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太行山绿化、森林健康经营等工程建设,加强与周边省区市的区域林业建设合作,增强绿色生态屏障功能。在城区,坚持规划建绿,加快推进滨水绿带建设,加大代征绿地回收和建设力度,积极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工程,增加绿化面积。
2.扩大水域面积。市水务局加强水源科学调配,充分利用高品质再生水等水源补充河湖水系用水,改善生态环境。加大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及清洁小流域建设力度,扩大水域面积。到2017年,累计增加水域面积1000公顷,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170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50平方公里。市园林绿化局牵头编制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到2017年,累计建成10个湿地公园和10个湿地保护小区。
3.实施生态修复。市国土局、市安全监管局适度调整非煤矿山的规划和布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牵头对远郊区县的废弃矿山、荒地实施生态修复和绿化,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不断推进开采岩面治理。到2017年,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八)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工程
统筹兼顾大气污染的长期治理和短期应急,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不断强化与周边省区市的空气重污染应急联动。
1.将空气重污染应急纳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市空气重污染应急专项指挥部,负责空气重污染的应急组织、指挥和处置。市环保局等部门加强空气重污染预警研究,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市空气重污染应急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区县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负总责。
2.修订《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完善应急程序,强化工作措施,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增加持续重污染的应急措施,包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重点排污企业停产减排、土石方作业和露天施工停工、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3.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下,会同周边省区市建立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共同应对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
三、六大实施保障措施
深化改革创新,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政策法规体系,着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着力加强组织领导,为本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多方面保障,确保污染减排工程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一)完善法规体系
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固化确有成效的污染防控措施,注重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交易、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制度设计方面取得新突破,在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上取得明显进展。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研究依法适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手段。研究探索公益诉讼制度。
(二)创新经济政策
1.发挥资源价格的杠杆作用。按照“多使用、多付费,多排放、多负担”的原则,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水、电、油等资源类产品消耗定额,研究完善差别化、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研究落实国家关于“按照优质优价、排污者付费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的要求,制定引导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经济政策;加大惩罚性电价、水价的实施力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推进全市供热价格统一,逐步理顺供热价格,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采暖;推进瓶装液化气同城同价,建立用户公平负担、鼓励清洁能源应用的价格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扩大采暖用电享受峰谷电价政策范围,鼓励农村使用电采暖,替代原煤散烧。
2.发挥税费政策的调节作用。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制定出台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排污费征收政策。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征收。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完善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研究城市低排放区交通拥堵费征收方案,推广使用智能化车辆电子收费识别系统,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
3.发挥金融手段的约束作用。市环保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等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4.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加大财政投入,以奖励、补贴和贴息等形式,支持清洁能源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污染企业退出等重点项目,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整合能源使用等相关补助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
(三)强化科技支撑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实施“科技北京”战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市科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发挥首都科技资源优势,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污染源来源解析及治理技术、细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预警技术等研究,每年形成阶段性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重点推广分布式能源、交通节能减排、天然气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家用高效油烟净化、农业氨减排等技术,边研究边应用。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理念,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先进技术。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区市的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进行工作调度和督促落实。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分解落实责任
市政府对本行动计划进行重点任务分解,与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制定年度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2015年对行动计划进行中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重点任务。
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负责,制定本区县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减排项目,并逐一分解落实到本区县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和排污单位。区县五年行动计划在2013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行业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每年制定年度措施,实施方案在2013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严格考核问责
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初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一票否决”。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给予通报批评,环保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消授予环境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三大全民参与行动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加快培育首都特色的环境文化,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百姓宣讲、公益广告等活动,动员全社会践行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环保、认知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新风尚,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改善环境、人人行动的新局面。
(一)企业自律的治污行动
企业肩负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责任,是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企业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另一方面,政府要搭建平台,鼓励企业深化环保管理,引进先进治污技术,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1.工业企业。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同行业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加强污染治理。建材、化工等高污染企业要主动压缩产能、转型升级,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水泥、热力等企业要开展高效脱硝治理,石化、印刷等企业要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
2.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要求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施工现场道路和裸露地面进行硬化、覆盖,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上路行驶;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进行拆除、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道路开挖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自觉选用低排放的渣土运输车辆和非道路动力机械,采用洗轮机、防尘墩、密闭化施工等新技术、新措施,积极使用环保型涂料、油漆和溶剂。
3.运输企业。要积极推行绿色运输,主动购置、使用低排放运输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做到节油行驶、达标排放,杜绝遗撒。
4.环卫企业。要采取道路清扫保洁一体化新工艺,推广应用再生水冲刷道路,提高道路洁净度;杜绝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违法行为。
5.餐饮企业。要自觉使用清洁能源,拒绝使用燃煤,杜绝露天烧烤、骑墙烧烤等行为;自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清理烟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6.其他服务业企业。商场、超市、宾馆、休闲度假场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墙面和屋顶绿化、节能改造、夜景照明节电改造、供暖设施清洁能源改造。
(二)公众自觉的减污行动
公众是保护大气环境、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的实践者。以“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为导向,鼓励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1.倡导绿色消费。环保部门要编制《市民绿色消费指南》,鼓励市民做好:绿色饮食,适量烹饪用油,拒绝露天烧烤;绿色家居,选用节能家电、高效照明设备、环保涂料等环保产品;绿色生活,不用散煤,随手关灯、拔插头,减少待机能耗,夏季少用空调多开窗。
2.鼓励绿色出行。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宣传,鼓励市民自觉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积极参与“无车日”活动,节油驾驶,停车熄火,及时维修保养车辆。
3.推进环保创建。教育、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环境教育。积极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引导公众参与建筑节能、绿化美化、原煤散烧替代等工作。
4.组织公益活动。环保部门要培育和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发挥非政府组织、知名人士和志愿者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系列环保公益活动,丰富公众参与的活动形式和载体,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带动更多的市民参与污染防治和减排。
(三)社会监督的防污行动
社会监督是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减排措施落实。
1.加强信息公开。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区县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环保部门和企业要按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2.畅通监督渠道。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12345、12369、12319、96310等热线电话管理,采取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市民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提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吸纳公众智慧和力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
3.鼓励媒体监督。宣传、环保等部门要支持协助媒体深入报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道保护大气环境的典型人物和事迹;科学客观解读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开设专栏、以案说法,报道防治大气污染执法情况,批评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