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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1-19 16:44 收藏
 
  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山西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为统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治旧与控新、节能与减排、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思路,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美丽山西。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到2015 年底,淘汰建成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同时要做好热源替代工作,确保原有集中供热面积不减少。到2017 年底,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设区市和县级市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加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土小锅炉综合整治力度。太原市建成区煤炭消费总量实现零增长,2016年底前,市区淘汰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采暖锅炉,彻底取缔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民用燃煤设施。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到2015 年底,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2384万千瓦,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4112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1855万千瓦,电力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装机容量2450万千瓦。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 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7 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其中太原、大同、朔州、忻州四市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要求的21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城市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制订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机构、职责、目标、重点和防尘措施。建筑工地施工必须实现工地裸露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迁工地洒水抑尘、暂不开发处绿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加强公路扬尘治理,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要采取定时洒水、重点区域围挡、机械化作业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散装物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推广散装物料全封闭箱式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治理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平均每年创建2-3个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和1-2个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到2015年底,全省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8%,2017年底达到40%。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交运能、公交基础设施、智能公交系统以及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支持太原市国家公交都市试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公交出行分担率。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开展城市出租车“电召”服务,减少车辆空载。
  5.严格限制太原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太原市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等措施。
  6.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底,11个设区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13.6万辆;到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31.6万辆。
  7.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推广使用电动、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汽车。太原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左右。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加快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规划和建设,提升燃气供应能力,保障车用燃气供应。
  8.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2017年底,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太原市率先实施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9.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太原市建设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项目单位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处罚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及省级投资项目安排,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到2017年底,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 万吨,淘汰焦炭落后产能1800 万吨。
  12.压缩过剩产能。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13.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依法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14.全面优化空间格局。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订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具有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科学制订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太原市在3-5年内,全面关停、淘汰、搬迁、改造市区范围内的煤炭(包括选煤、型煤厂、储煤场和煤焦发运站等)、化工、电力、铁合金等行业重污染企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利用清洁化。
  15.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气化山西”建设,加大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到2017年底,风电装机总规模达1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达1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50万千瓦。太原市市区工业(电厂除外)企业常年运行的燃煤锅炉、燃煤窑炉力争2015年底前全部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16.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加快火电、风电等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到2017年底外输电装机总量达到4000-6000万千瓦,外输电比例达到50%。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洗选设施,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民用散煤。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热利用。
  17.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3年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18.推动高效清洁化供热。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到2017年底,80%的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2013—2017年全省城市(含县城)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亿平方米,2017年底前,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9.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0.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2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22.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能源资源节约和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到2017年底,全省打造出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节能环保企业和名牌产品。
  (六)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23.开展PM 2.5成因分析。11个设区市要开展本行政区域PM 2.5来源解析,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针对性。太原市、朔州市、长治市2013年底前完成,其余设区市2014年底前完成。
  24.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3年底,完成11个设区市细颗粒物监测全覆盖。到2015年底,完成全省细颗粒物监测全覆盖,太原市建设2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其他10个设区市分别建设1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到2017年底,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25.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3年底,完成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到2014年底,完成11个设区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26.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省、市、县三级要制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2013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7.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8.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9.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30.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在国家确定成品油价格的基础上,完善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将部分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31.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民生领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级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实施“以奖代补”或“以奖促治”,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3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完善的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
  3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设区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每月省公布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排名。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九)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监督考核。
  35.分解目标任务。省政府对各市政府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省直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6.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及省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37.明确政府统领责任。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及省的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3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39.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0.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省正处于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小鹏    省长
  副组长:杜善学    副省长
  成  员:王  赋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华龙    省经信委主任
          贺天才    省科技厅厅长
          刘  杰    省公安厅厅长
          冯改朵    省监察厅厅长
          武  涛    省财政厅厅长
          李建功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郭长青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李栋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李正印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潘军峰    省水利厅厅长
          李平社    省农业厅厅长
          李永林    省林业厅厅长
          孙跃进    省商务厅厅长
          吴永平    省煤炭厅厅长
          朱晓明    省国资委主任
          卢晓中    省地税局局长
          周明定    省工商局局长
          常高才    省质监局局长
          李永平    省物价局局长
          王学东    省国税局局长
          杜顺义    省气象局局长
          郭保民    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张建坤    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郭长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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