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19 20:18 收藏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全民行动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2%。其中,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8%;宜昌市、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黄石市、十堰市、鄂州市、潜江市、天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咸宁市、恩施州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黄冈市、神农架林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2012年水平,并进一步改善。
武汉市2017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1.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应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城市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分阶段达到的目标、指标、重点工作,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地方政府负责)
2.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各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各地方政府负责)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优化空间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两高一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严格禁止过剩产能新增项目用地。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打造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工业园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武汉市应重点研究推进武钢集团等企业的环保搬迁或改造工作。(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4.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全省城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城市城区不再新建重污染型企业。(发改、经信、环保、国土部门负责)
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武汉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改、环保部门负责,经信、国土、住建、质监、安监、银监、电力、水务部门配合)
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发改、经信、住建、物价部门负责)
7.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实施《湖北省落后产能淘汰目录》,明确地方、部门责任和淘汰时限,完善激励政策,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制度。(经信部门负责,发改、环保、财政部门配合)
(三)加强科技研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8.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重点城市可率先启动PM10和PM25的源解析研究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科技、卫生、气象部门配合)
9.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1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发改、经信、科技、环保、农业部门负责)
1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鼓励水泥、钢铁等行业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国土部门配合)
1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大幅增加,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商务部门配合)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3. 限期完成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程。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艺)、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火电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以前,全省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武汉地区为20万千瓦)以上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并同步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其中,生产能力4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须在2014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2015年底前,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实现烟气脱硫。(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14.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和改造。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发改、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15.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武汉市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其他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石化、溶剂、涂料使用类行业和精细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全面提高表面涂装工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环保和低毒原辅材料,推进溶剂使用过程的污染治理。(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商务、质监、安监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
16.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2014年底前出台《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制办、环保部门负责,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17.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优化城区路网结构;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到2015年,武汉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65%以上。(发改、经信、公安、交通、住建部门负责)
18. 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2014年6月底前建成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其他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于2014年底前建成。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2014年底前实现社会化的环保检验机构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覆盖。(编办、环保、质监部门负责)
19.限期淘汰黄标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限行范围。充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管。武汉市要率先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环保、交通部门配合)
20.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打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发改部门负责,商务、工商、环保、质监、物价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2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检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严格省外机动车转入要求。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加强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的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经信、商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六)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22.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注重城乡造林绿化,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到2015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林业、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23.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控制道路开挖面积和频次,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住建部门负责)
24.强化施工扬尘监管。落实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管。综合采用封闭作业、洒水降尘、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口道路硬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视频监控等多种措施,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住建部门负责)
25.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环保、住建部门负责)
26.加强油烟污染防治。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餐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住建、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工商部门负责)
27.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镇、村四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农业、住建、环保部门负责)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28.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网的升级改造,2015年起全面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数据。2014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环保部门负责,发改、财政部门配合)
29.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省和武汉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环保部门负责,气象部门配合)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现全省所有国控点、省控点的监测数据共享互通,开展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对严重威胁人群健康的大气污染源头进行治理和清除,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环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30.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全省所有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场地管控、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人工降雨、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省内各市(州)应急预案于2014年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方政府负责,环保、气象、公安、交通、住建、卫生计生、教育部门配合)
31.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各地方政府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32.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省环保厅每月向社会公布全省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信息,按季度通报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定期公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环保部门负责)
(八)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33.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修订《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构建适合我省发展阶段并适度超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完善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国家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的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制定更高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提高排污成本,促进污染治理。(法制办、环保部门负责,财政、物价、税务部门配合)
34.加大环保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各级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和监测运行费用的投入,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及监督性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35.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实施老旧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环保、公安、交通部门配合)
36.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应在2014 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全面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积极探索推进在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继续深入推进绿色电力调度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增加水电等清洁能源机组以及脱硫脱硝环保型火电机组发电小时数。(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部门配合)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37.明确各地政府责任。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根据需要及时听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统一部署防控工作;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到位。(各地方政府负责)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发改、财政、环保、商务、税务、金融、物价、科技等部门负责)
强化企业防治。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负责)
38.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考核并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听取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与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说明,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监察、环保部门负责)
39.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武汉城市圈为主体,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环保部门负责)
(十)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共建共享生态文明。
40.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研究制定我省全民生态文明教育规划,在课程设置、内容安排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生态文明意识和行为的教育引导,推广普及全民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41.广泛动员社会参与。从每个人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饮食,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养成健康饮食习惯,减少油炸、烧烤类食物的食用。开展“湖北千名绿色环保少年”、“湖北千名青年环境友好使者”评选,组建湖北省大学生环保社团联盟,传播绿色环保知识,逐步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42.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指导企业对公众公开环境信息,每年定期在地方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和推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宣传、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企业违法排污、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环保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