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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1-19 22:24 收藏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两个率先”进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开展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严厉整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凝聚全省之力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过5年努力,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数控制在较低水平;到2017年,各省辖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大气污染源头防治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提前完成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年底前,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继续淘汰一批相对落后产能。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和低端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压缩过剩产能。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
(三)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2014年年底前,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坚决遏制“两高”行业扩张产能,各地、各部门不得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两高”项目。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四)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应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各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全面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的效益及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等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
(六)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到2015年,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17年,80%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达到生态工业园标准,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
(七)加强重点行业烟气治理提标改造。2014年6月底前,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2014年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完成钢铁烧结及球团、炼钢、炼铁、铁合金、轧钢、焦化等工序除尘设施的提标改造。2015年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硫磺回收率达到99%以上;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和治理设施改造,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采取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处理,低浓度烟气和排放超标的制酸尾气进行脱硫处理;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低氮燃烧,其中,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2017年年底前,所有干法水泥生产线完成脱硝改造。电子玻璃工业、陶瓷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按要求完成提标改造。(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5年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以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污染调查工作,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出台全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技术规范。加强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全面推进有机废气综合治理。试点推进一批重点企业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年底前,石化、化工等行业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和排放标准要求,开展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推广绿色汽修技术,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配备漆雾净化装置和有害挥发物净化装置,有效过滤漆雾和有害挥发物。(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
(九)强化工业污染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强化大气污染源排放监管,重点大气污染源全部纳入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控目标。将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纳入企业信息公开和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范畴。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监察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能源结构
(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把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举措,2014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至各省辖市及重点行业。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力争实现全省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严格控制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重点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2015年年底前,淘汰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
(十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将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保障纳入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激励政策。着力推进沿海液化天然气(LNG)基地和苏北主干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扩大区外来电规模,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提高洗选煤使用比例,禁止燃用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到2017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力争达到12%以上,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炉窑、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任务,力争区外来电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规模分别达到600万千瓦、200万千瓦、100万千瓦,核电装机规模达到2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占总能源7.3%。(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14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节能改造推进计划。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到2017年,实现改造节能超过1000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十三)积极推广绿色建筑。落实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到201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亿平方米。到2017年,全省建成家庭式光伏电站10万套,分布式光伏建筑电站规模达20万千瓦,2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十四)优化集中供热布局。2014年年底前,组织制定全省集中供热规划,对现有燃煤热电厂进行布局优化调整。沿江8个省辖市除上大压小或淘汰燃煤锅炉新增热源外,不再新建燃煤热电厂;苏北5个省辖市逐步扩大供热范围,适度增加热电厂布点。在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开展综合整治,推进大型发电厂集中供热技术改造及供热管网建设,逐步减少热电企业数量。(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十五)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制定实施全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制定和实施本辖区锅炉整治年度计划。2014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锅炉整治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淘汰供热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替代燃煤,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或实施脱硫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财政厅、质监局)
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深入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
(十六)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强化公交优先战略,推行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城市交通模式,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鼓励城乡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BRT)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客运枢纽和换乘体系建设,实现市内公共交通体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无缝衔接。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推广智能交通管理。通过提供通勤班车、校车服务,实施出租汽车合乘、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等措施,鼓励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2014年年底前,出台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方案。到2017年,城市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4%。(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物价局)
(十七)控制燃油汽车增长和淘汰黄标车。开展大型城市燃油汽车保有量及出行量控制研究,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适度控制燃油汽车增长速度和使用强度。2014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省辖市划定黄标车限行区,2014年年底前,沿江8个省辖市各县(市)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加强限行区管理,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2015年年底前,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型、轻型客车和中型、重型汽油车,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型、重型柴油车。制定和完善老旧车标准、淘汰办法和老旧车提前报废的奖励及补偿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老旧车。(责任部门:省公安厅、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
(十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落实江苏省“十二五”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方案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方案,制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电动汽车使用的电价政策,引导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有序释放。在出租、公交、环卫、邮政、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或“油改电”。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到2015年,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城市共推广使用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
(十九)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率先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禁止省内机动车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新车,不符合要求的新车不予注册登记;外地转入车辆实施与新车相同的排放标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逐步将摩托车和低速汽车纳入环保定期检验范围,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出台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的鼓励政策,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推进城市营运车辆排气污染控制。2015年年底前,各地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提高监管效率;开展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重点推进中型、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二十)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大力推进内河船舶“油改气”、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到2017年,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全部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积极推进杂货码头轮胎吊和汽车吊“油改电”以及港区水平运输车辆(集卡)的“油改气”技术改造,到2017年,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到80%以上。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淘汰一批非标船型和老旧船。开展连云港港、太仓港、南通港、南京港等“绿色港口”创建活动,建设绿色船队示范港。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
(二十一)提升燃油品质。先于国家要求实施油品升级,制定高品质燃油供应保障方案。2014年起,苏北5个省辖市供应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所有加油站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商务厅、质监局、物价局)
五、全面控制城乡污染,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
(二十二)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严守生态红线,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到2017年,沿江8个省辖市完成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鼓励苏北5个省辖市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绿廊、城市湿地及城郊大环境绿化建设,构建城郊乡一体化的绿色生态网络体系,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二十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2014年年底前,完善秸秆机械化还田、收储、成型燃料制造、利用等环节的财政补贴和价格政策,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及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2015年年底前,编制新一轮秸秆综合利用规划,试点建立生物质电厂、秸秆利用大户承包县域内的秸秆收集、利用模式,形成秸秆利用与收集责任关联体系。到2015年,建成完善的秸秆收贮体系,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到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2%以上。实行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考核、创建等工作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控制工作机制。(责任部门:省农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农机局、物价局、气象局)
(二十四)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全面开展禁燃区划定工作,原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2014年年底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五)加快城区重污染企业关闭与搬迁改造。全面排查主城区及周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制定关闭与搬迁改造计划。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六)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严格执行冲洗、限速等规定,严禁带泥上路。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控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到2017年,沿江8个省辖市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0%以上。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不断扩大控制区面积。到2017年,各省辖市建成区降尘强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
(二十七)强化油烟污染防治。2014年年底前,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调整餐饮经营点。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开展餐饮行业污染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学校、繁华街道、居民住宅集中区和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餐饮企业。(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局、环保厅)
(二十八)开展有机溶剂产品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苏南5个省辖市率先推广使用无污染或低挥发性的水性涂料、环保型溶剂等,逐步减少高挥发性油性涂料、有机溶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任部门: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环保厅)
六、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努力提高科学治理水平
(二十九)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应用研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应用技术研究,加强灰霾、臭氧的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大力开展污染数值模拟及城市大气污染预测预报研究。探索开展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逐步建设大气污染与健康监测网络。部署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调查,201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长效管理机制,动态更新排放清单。加强污染物排放和清洁生产等标准、大气污染损失评估、环境政策效应等研究。(责任部门:省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卫生厅、气象局)
(三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跟踪国际新技术、新进展,针对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重点领域,推进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创新集成。完善产学研结合体系,建立集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成果产业化、产品商业化于一体的大气污染防治科技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建设大气污染控制联合实验室;2017年年底前,建成集大气环境科研和工程技术示范为一体的研究基地。(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三十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人才培养。建立高层次大气污染防治科研、监测和管理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人才培养,通过组织开展国家、省大气专项研究,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人才资源,打造高水平的大气污染防治研究队伍。加强大气污染监测人才培养,提高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大气污染源监控系统人员专业化水平。建立专业化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团队,加强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专业人才培养,为企业深化治理、人员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科技厅、教育厅、气象局)
七、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三十二)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重点建设1个省级多参数站、26个质控站,完善72个国控站和53个省控站。继续完善市、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质量数据实时传输,满足新标准要求的监测网络实现市、县全覆盖。建成省级空气自动监测质控中心,规范监测行为,强化全过程控制。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资料、信息共享。推进大气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十三)强化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加强国控、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重点化工园区安装区域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对园区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三十四)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和平台建设。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推行机动车电子化、智能化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水平。2014年年底前,省辖市全部设立机动车排污监管中心;2015年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机动车污染监控平台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传输和机动车检测过程实时监控。(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十五)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保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设省、市大气污染预报预警中心,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2014年年底前,建成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2015年年底前,初步形成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呼吸道疾病的监测、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责任部门:省环保厅、气象局、公安厅、卫生厅)
(三十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市、县(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工业污染源限排限产、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控制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加强重大节日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将大气环境污染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责任部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十七)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省辖市空气质量排名,各市、县(市)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重点排污企业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八、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能力
(三十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工业废气、机动车排气、非道路移动源、城市扬尘等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和规章。2017年年底前,制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锅炉、工业炉窑以及化工、石化、家具制造、表面涂装等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等地方排放标准。(责任部门: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法制办)
(三十九)建立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2014年,开展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政策研究,确定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指标种类、许可证发放和排污权交易范围。2015年,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对已有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启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交易试点工作。2016年,全省推广排污许可证管理,完善排污权交易等相关规定,在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责任部门: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
(四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重污染企业关闭和搬迁改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燃煤锅炉整治、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提标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执法监督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公共财政每年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应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逐步加大省级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省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环保厅)
(四十一)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逐步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2016年年底前,制定和实施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在省行业主管部门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基础上,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能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的行业及企业,加大差别化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利用价格杠杆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落实电力行业除尘电价政策。(责任部门: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十二)深入开展排污收费改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扩大污染物排污费征收范围,适时开征工业粉尘排污费,2014年年底前,修订完善《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2015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责任部门: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
九、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
(四十三)完善区域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设区域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责任部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十四)明确各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排放达标。(责任部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十五)分解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编制“蓝天工程”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部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十六)强化考核评估。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年度“蓝天工程”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实施方案及各地实施细则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人民政府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责任部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同呼吸共奋斗,合力推进“蓝天工程”
(四十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年度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在相关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举办知识竞赛、论坛讲座、环保创建、公益活动等系列主题活动,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广电局)
(四十九)深入推进公众参与。支持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培育和扶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及环保志愿者依法、理性、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建立政府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附件:省各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部门 完成时间
1 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编制大气重点污染源清单 省环保厅 2015年年底前
2 制定全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014年1月底前
3 制定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 每年
4 提高和完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的环保准入条件 2015年年底前
5 制定锅炉、工业炉窑及化工、石化、家具制造、表面涂装等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出台全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技术规范 2014年3月底前完成锅炉排放标准;2014年年底完成家具制造和表面涂装排放标准;2015年年底前出台化工行业废气治理技术规范;其他排放标准2017年年底前完成
6 建设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 2014年年底前
7 定期公布省辖市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2014年年底前建立强制公开制度
8 开展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政策研究,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 2015年年底前
9 开征工业粉尘排污费 2015年年底前
10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方案 2014年6月底前
11 修订《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4年3月底前修订机动车条例,2017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工作
12 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至各个省辖市及重点行业 省发展
改革委
2014年6月底前
13 制定全省集中供热规划,优化调整燃煤热电厂布局 2014年年底前
14 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 2014年年底前
15 制定高品质燃油供应保障方案 2015年年底前
16 制定全省节能改造推进计划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6月底前
17 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 2014年年底前
18 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过剩产能退出的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 2015年年底前
19 制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 每年
20 制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 2015年年底前
21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平台 省科技厅 每年
22 建设省大气污染控制联合实验室、集大气环境科研和工程技术示范为一体的研究基地 2014年年底前建成联合实验室,2017年年底前建成研究基地
23 制定老旧车标准、淘汰办法及老旧车提前报废的奖励、补偿政策 省公安厅 2015年年底前
24 省级财政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省基本建设投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省财政厅 每年
25 完善秸秆收储、成型燃料制造、利用等环节的财政补贴政策 2014年年底前
26 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政策 2014年年底前
27 制定全省锅炉整治财政补贴政策 2014年6月底前
28 制定江苏省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年底前
29 出台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方案 省交通
运输厅
2014年年底前
30 编制新一轮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省农委 2015年年底前
31 完善秸秆收储、成型燃料制造、利用等环节价格政策 省物价局 2014年年底前
32 制定鼓励电动汽车使用的电价政策 2015年年底前
33 修订完善《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2014年年底前
34 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5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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