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1-19 22:29 收藏
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扎实推进全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地方负责、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湖南。
二、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长沙、株洲、湘潭、娄底、永州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 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岳阳、常德、湘西自治州下降15%,怀化、邵阳、益阳、衡阳、郴州、张家界下降10%。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加快燃煤小锅炉的整治。到2017年底,长株潭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长株潭以外的其他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鼓励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采取周边电厂余热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快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销、除尘加价政策。到2015年底,全省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1760万千瓦,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2500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1654万千瓦,新建或改造脱硝水泥熟料产能6500万吨;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容量或产能规模分别不得低于1654万千瓦、6500万吨、1700万吨。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和过剩产能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年底,长株潭三市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全省其他城市相应完成治理任务。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汽车、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按规定进行地面硬化。到2015年底,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清理整治城市周边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
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废弃物。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长沙市和株洲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湘潭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以上。优化长株潭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5.提升燃油品质。全省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石油炼化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和改造计划,燃油供应管理部门要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底,全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
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到2014年底,全省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5年6月底前,长株潭三市城区主要路段实施“黄标车”限行。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8.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长株潭三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节能与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左右。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9.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长株潭三市新建火电、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长株潭三市城市规划区严格控制新上火电、焦化、有色、石化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省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继续对淘汰、限制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能耗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11. 优化空间格局。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重大工业化、城镇建设化建设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的城镇化地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株洲、湘潭、娄底、衡阳等市要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14年底前编制城市区域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升级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方案实施工作。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12.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以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长株潭三市耗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煤炭等量替代。
13.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对风能、太阳能、农村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推动新能源发展。到2017 年底,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等技术和设备。
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电厂对附近工业园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
1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4年底,各市州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到2017年底前,全省14个市州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16.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长株潭三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7.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设省、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到2014年底,全省14个市州完成细颗粒物等监测能力全覆盖。
18.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等研究,开发和推广节能、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19.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环保、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底,初步建成省级、长沙、株洲、湘潭三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7年底,其他城市相应完成体系建设任务。
20.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全省14个市州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报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1.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2015年底前,长株潭地区建立健全三市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23.实施环境信息公开。从2015年开始,全省公布14个市州空气质量排名,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3个城市和最好的3个城市名单。省、市州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六)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动员全民参与
24.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25.强化企业治污责任。企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环保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6.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27.加强监督考核。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8.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倡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七)加大资金保障,拓宽投融资渠道
29.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大气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在继续大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大气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机制,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4年3月底前,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措施和工程项目,并分解到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省政府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下降指标如期完成。
附件: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门责任分工表
序号 | 部门 | 责任分工 |
一 | 省环保厅 | 1、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 |
2、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 | ||
3、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 ||
二 | 省发改委 | 1、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 |
2、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 ||
3、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 ||
三 | 省财政厅 | 1、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
2、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 ||
四 | 省经信委 | 1、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
2、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 ||
3、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 ||
五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
2、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 ||
六 | 省交通运输厅 | 1、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 |
2、负责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 ||
七 | 省公安厅 | 1、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
2、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 | ||
3、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 ||
八 | 省商务厅 |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
九 | 省物价局 | 负责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
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销、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 ||
十 | 省科技厅 |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
十一 | 省气象局 |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
十二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
十三 | 省广电局 |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
十四 | 省政府督查室 |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