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
发布时间:2015-11-20 10:20 收藏
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省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出现灰霾污染的天数逐年增加,关中城市群已经成为全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之一,被纳入全国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三区十群”。为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和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为目标,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统筹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统一、区域联防和重点城市整治相衔接、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相同步、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配合,综合治理燃煤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全面推进城市扬尘等面源污染整治,预防复合型污染,实现多类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大幅削减,使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助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环保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打造陕西环保升级版,为加快建设“三个陕西”提供可靠的环境质量保障。
工作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全面推进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经过五年努力,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关中城市群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取得阶段性好转,关中城市群空气质量实现根本性好转。
具体指标。以2012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为基数,到2017年,关中城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15%以上、NO2年均浓度下降10%以上、SO2年均浓度零增长,西安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10%以上;陕北城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10%以上,NO2年均浓度确保达到国家二级新标准要求,SO2年均浓度零增长;陕南城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10%以上,NO2、SO2年均浓度确保达到国家二级新标准要求。
一、坚持“关、建、治”并举,集中治理燃煤污染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19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2017年,按照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原则,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燃煤锅炉拆改。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2014年底前,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拆除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外,其他地级城市拆除建成区内所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西安周边100公里范围内新安装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或煤制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热力、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或推广使用高效环保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企业有多个燃煤机组合计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为高参数大容量燃煤机组。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改为清洁能源或由大机组供汽供热。(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燃煤锅炉拆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拓气源,研究制定供气价格补贴政策)
(三)大力提升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设施建设及改造。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建设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建设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必须实施烟气除尘设施改造、脱硫设施提标改造。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推进钢铁、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在2014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实施低氮燃烧等技术改造并建设脱硝设施。全面实施钢铁、火电、水泥、燃煤锅炉现有除尘器提标改造。(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推行煤炭消费总量和质量控制制度。在2013年底前,制订关中各市(区)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建立燃煤质量监管机制,着力提高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燃煤质量监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把煤炭消费总量和燃煤质量监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同时加大目标考核和监督力度。通过增加天然气供应,开发地热能、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速度。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38亿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7%以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负责燃煤质量监管)
(五)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采取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发展热电联产,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供。按照关中各市(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计划,建设和完善热力管网。到2017年,关中、陕北各市(区)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所有工业园区实现集中热源供热。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自2015年起,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暖外,实行全面禁煤,其他设区城市和杨凌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在2015年底前拆除或改造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依法取缔。(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实施气化陕西二期工程,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燃气,到2015年,完成西安市周边100公里范围以内的所有分散燃煤锅炉天然气替代改造,各设区城市气化率由81%提高到88%以上,县级由42%提高到60%以上,乡镇由30%提高到40%以上,实现气化总人口1500万人,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120亿立方。加大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试行小型多用途模块式反应堆替代燃煤机组供热,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快实施陕北新能源基地建设,建成风电装机4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50万千瓦。进一步推动榆林地区330千伏主网建设。新建陕北至关中750千伏线路第二通道,确保陕北新能源全额上网和在关中负荷中心进行消纳目标的实现。到2017年,地热能、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以上。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要达到70%以上。鼓励农村地区建设以县城或者乡镇为中心的全密闭优质煤配送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坚持“车、油、路”结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七)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建立和完善淘汰补贴机制,采取激励和约束手段,在2015年底前,在关中地区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在2017年底前,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淘汰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省财政厅负责落实“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省商务厅负责报废汽车拆解、销毁工作)
(八)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省内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确保按照车用燃油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加快车用燃料低硫化步伐, 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力争在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组织油品生产、供应及销售,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优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合理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西安市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出台外地车长年在西安使用的管理措施。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推进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到2017年,西安市内新建成公交专用车道150公里以上,积极建设覆盖三环路范围内的“自行车服务网络”;咸阳市新建成公交专用车道20公里以上。到2017年,西安、咸阳等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分别达到60%、45%以上。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在2013年底前,出台限制柴油车和大型运输车辆夜间进城的措施。(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十)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发放管理,到2017年,关中各市(区)机动车尾气检测率和环保标识发放率均要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均要达到85%以上。在2013年底前,各市(区)要将“黄标车”、“无标车”禁行纳入交通违章电子监控系统,建立公安与环保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环保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年度安全检验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缩短公交车、出租车的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推动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农用机动车等的污染控制。(省公安厅负责拟定“黄标车”、“无标车”交通限行政策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发放工作)
(十一)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落实我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力度。抓住西安市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的机遇,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特种车辆等车辆中推广普及新能源、清洁燃料汽车。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车用清洁燃料加气站建设,合理布局车用清洁能源加气站。西安、咸阳等中心城市每年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逐步推进皮卡、轻型卡车替换低速农用车。(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全省节能、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政策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三、坚持“点、线、面”联动,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十二)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绿色运营。推广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扬尘防治,积极探索建筑工地扬尘市场化治理模式。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建设等工地和构筑物拆除场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湿法作业、场地覆盖,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各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减少露天装卸作业,易产生扬尘物料采取密闭运输,对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应采取封闭储存或采取严格的防风抑尘措施。(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推行和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关中各市(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其他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要实施机械吸尘式清扫,不断增加城市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和效果。到2015年,关中各市(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应不断提高中心城区道路机扫率。禁止露天直接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四)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对露天烧烤、夜市进行规范整治,杜绝烧烤油烟污染。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西安市、咸阳市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楼集中烟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配合)
(十六)加快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固沙林带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切实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资源化等综合利用。加大人工湿地建设与天然湿地保护力度,各市(区)要规划建设城市湿地系统,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容量。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压畜减载恢复林草植被,加强沙化土地治理。进一步加强长城沿线风沙区治理和防护林建设,逐步推进我省沿黄河绿化森林带建设。扩大全省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西安市要推进三环绿化带建设,加快汉昆明湖、汉长安遗址保护等工程建设,建设生态保护园区。(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省林业厅负责推进防风防沙工作)
四、坚持“研、产、用”配套,提升科技治污水平
(十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加强灰霾和臭氧形成机理、源解析和污染迁移规律、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效应的暴露-反应关系等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环保科技能力建设。围绕环保重大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地源热泵、光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八)推进产业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扩大内需政策,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快科技创新,加强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节供需,实现优胜劣汰,化解阶段性产能过剩和结构性产能过剩。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能耗等市场准入标准,扶优扶强,提升一批先进产能。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创新,完善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产业机制创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后产能淘汰)
(十九)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为契机,将大气污染治理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和技术装备支撑。通过实施环保重大工程、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具有国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新兴支柱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抑制农业化肥施氨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企业、行业、产业之间共生耦合,形成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分别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循环经济政策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十二)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一电一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发展绿色建材,建设建筑产业化基地,推动建筑工业化。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进陕北、关中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到2017年,完成80%的供热面积改造,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绿色建筑推广,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关收费政策,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配合)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明确区域产业发展定位,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在关中地区,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公布准入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空气质量超标城市,对新受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倍量削减替代,增产减污。关中地区现有及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控制火电、钢铁、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布局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全省相关总量控制、环评审批政策及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二十四)优化城市规划和管理。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在城市主导风向禁止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关中各市(区)尤其是西安市,要加快完善城市发展规划,将城市人口规模、资源环境条件等纳入城市总规审查,提高规划水准,严格控制楼层高度和建筑密度,不断扩展城市环境承载力;将城市人均公共交通设施拥有量、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等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和区块修建性详规审查;到2017年底,人均公共交通设施拥有量、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分别比2012年提高15%、18%。西安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要出台区域集中推广管理政策,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十五)优化产业园区布局。结合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各市(区)要根据制定的污染企业“退城入区计划”时间表,对城区已建重污染企业通过实施搬迁改造进行产业升级,积极推动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到2017年,基本完成关中地区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调整入区工作。(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二十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达到一级能效的产品。鼓励和支持用能企业和排污单位开展节能审计,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用能企业和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正常运行。对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增速过快的地区,实行能评区域限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节能工作,省质监局负责推进节能计量工作)
(二十七)出台关中地区产业准入目录。制定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关中地区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水务部门不得供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相关产业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相关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生产许可相关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二十八)出台关中地区产业淘汰目录。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制订并严格实施关中地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以及热电厂以热定产的限制性生产措施。各市(区)要提出明确的产业淘汰时限要求,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二十九)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在2014年底前,全省设区城市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建成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到2016年,关中地区重点县建成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到2017年,全面建成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相统一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制订并认真执行省、市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构建区域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在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及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建设;在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设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地市级城市气象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各市(区)建立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体系,实行区域空气质量预警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水平,指导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等活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气象局、省应急办负责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三十)坚持“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以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均要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防控工作不力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市、县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坚决清理、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十一)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实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役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行阶梯式电价。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从2013年起,省级财政设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专项资金,各市也要相应设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以及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等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有关的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落实相关财政补贴,省物价局负责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十二)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各市(区)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省政府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和企业,将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和雾霾治理,进一步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制定《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市(区)、各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部门约谈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考核办负责)
(三十三)夯实大气污染治理责任。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全省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本行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构,统筹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公布本届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五年行动计划,并报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十四)广泛宣传,全民参与。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众既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实践者也是良好环境的受益者。要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要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家居等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公众积极参加绿色创建等环保公益活动,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自愿、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力军。要促使企业建立自律守法、自觉保护环境的企业文化,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从资金和政策方面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治污水平,积极研究使用先进治污技术,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最大限度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减少污染物排放。社会是污染治理的监督者。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和企业要按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宣传12369环保热线电话、环保邮箱,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要建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监督举报机制,发动社区、街道办等管理人员和群众力量,形成全民共同防治大气污染的局面。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行动中来,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