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1-20 10:57 收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分区控制、属地管理、区域协作为原则,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到2017年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其中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奎屯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乌苏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分区控制,加大重点区域污染防控力度。
1.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继续做好乌鲁木齐区域(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并在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市分别设立自治区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其他地区根据大气主要污染物特征及影响因素,突出抓好城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2.提高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水平。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按规定时限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治理、关停等措施。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3.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等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在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推行地源热泵供暖。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新建冶金、建材、化工等项目按要求实现余热余压综合利用。
4.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全区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和焦化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现有规模在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所有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煤化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煤化工、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4年底前建立全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积极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6.加大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和构筑物拆除场地周边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湿法作业,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煤堆、料堆、渣堆实现封闭存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7. 加强矿山开采扬尘综合整治和植被恢复。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清理整治方案,依法关停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2015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继续推进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砂石、粘土矿治理恢复。到2017年,实现40%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50%城市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采。
8.加快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到2015年,完成城市防护林工程建设19万亩。城市周边禁止开荒,降低风起扬尘。加大城市周边绿化建设力度,使区域生态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9.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格控制城区露天烧烤及区域燃放烟火。
10.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绿色公共交通车辆占公交车辆的比例不低于90%,全市快速公交线路总里程达到150公里以上,规划建设13处公交停保场,加强公交停保场设施建设。
11.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12.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的黄标车。
13.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提高重点城市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4.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全区和各城市功能定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准入政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十二五”期间,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多晶硅、聚氯乙烯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
1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制定年度淘汰工作任务,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19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并实施好2015年至2017年自治区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计划。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16.化解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
17.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8.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开展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1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2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设计和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加快推进自治区南疆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到2017年,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1.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加大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加快煤层气开发步伐,科学有序发展水电。提高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在终端用能环节实施电能替代,提高电气化水平。
2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所有新、改、扩建煤矿项目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鼓励建设群矿型和用户型洗(选)煤厂。到2015年,原煤入选率达到40%以上,2017年底前,原煤入选率达到60%以上。推进建设一批现代化标准煤矿。禁止开采和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建设若干个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和煤矸石、煤泥、中煤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修订自治区城市用煤标准,研究出台自治区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23.重点控制区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各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通过政策补偿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2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属于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所有工序应达到标准规定的准入值,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25.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革。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快推进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和供热计量传输平台建设,促进供热节能降耗。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6.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禁在生态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7.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8.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和园区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29.推进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结合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措施,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乌鲁木齐市全面完成企业搬迁入园工作,启动昌吉、奎屯、库尔勒、阿克苏等城市主城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作。自治区经信、国资、环保、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2014年6月底前确定搬迁企业名单,制定企业搬迁“出城入园”规划、企业搬迁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方案,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昌吉、奎屯、库尔勒、阿克苏等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6年启动全区所有县(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作。今后,所有新、改、扩建的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要全部进入园区,各地、各园区、各企业加强园区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30.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依法落实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31.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等产品价格关系,加大改革试点的推进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结合我区实际,逐步落实燃煤电厂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按照国家规定,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32.拓宽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将信贷资金向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倾斜,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产业的龙头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33.加大财政投入。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补贴政策。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专项资金要优先安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并对重点城市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34.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对接,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项目资金支持。
(八)完善法规政策,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35.完善法规政策。推进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完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36.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应急、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底前,力争全区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PM2.5)监测点。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地县级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环境信息等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37.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8.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自治区环保厅要每季度公布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辖区空气质量状况。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九)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39.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重点城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40.分解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41.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初对各地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42.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自治区环保、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十)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43.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实现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共享,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底前,完成自治区级和乌鲁木齐市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其他重点区域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摸清对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各种污染源底数,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
44.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各地要编制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责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45.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一)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46.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47.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48.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9.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点、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