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12:52 收藏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着力解决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超标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城市大气环境综合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保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实施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防尘的监督管理原则。
三、重点任务
以控制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加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加强对所有易产生扬尘物料堆放的管理,加强对建成区裸露地面的防尘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机构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成员为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二)防治要求
1、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所有建设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2)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3)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工程主体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4)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施到位;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5)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场地内的其它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6)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拆除房屋时,必须边洒水边拆除、边拆除边清运,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7)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8)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9)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必须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10)出现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11)道路与管线施工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12)城市绿化带移苗、补栽作业时,黄土不得随意露天堆放,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13)各类修缮、装饰施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将不予验收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加强对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所有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渣土、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喷淋或者其它抑尘措施;
(2)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3)在堆场和露天仓库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或仓库。
3、加强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渣土、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严密覆盖,严禁撒漏。
4、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巷道等重点部位要认真实施清扫保洁,应采用机械化洒水保洁,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除雨天或者冰冻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至少每日冲洒2次。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要防止因清扫方式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收集要有专用设施,并保证日产日清。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扬尘污染监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尘业务培训;对因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不力而造成区域扬尘污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县)的扬尘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负责公布扬尘污染严重、管理不善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单,并监督及时整改。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五)市房产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六)市园林局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围挡情况、出入口硬化情况、车辆带泥上路情况、施工弃料及建筑垃圾、渣土倾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行政执法局与市交警支队共同做好对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保障扬尘污染治理资金的落实。
(九)新闻部门要加强宣传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对有关部门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广大市民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职,注重实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自身工作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始终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调,强化监督。控制扬尘污染体现着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全市控制扬尘污染一盘棋的格局。大气办要组织好督查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考核
(一)市大气办负责协调创建办、目标办、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针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
(二)督查组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综合性督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措施和组织实施;督查组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性抽查,重点对各类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春、夏、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季节应适当增加督查频次。
(三)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进行综合考核。
(四)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因相关部门管理不力造成扬尘污染的,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发现两次在全市予以通报;发现三次取消各项评优资格。对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扬尘污染,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取消各项评优资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城市大气环境综合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保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实施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防尘的监督管理原则。
三、重点任务
以控制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加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加强对所有易产生扬尘物料堆放的管理,加强对建成区裸露地面的防尘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机构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成员为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二)防治要求
1、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所有建设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2)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3)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工程主体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4)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施到位;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5)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场地内的其它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6)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拆除房屋时,必须边洒水边拆除、边拆除边清运,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7)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8)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9)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必须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10)出现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11)道路与管线施工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12)城市绿化带移苗、补栽作业时,黄土不得随意露天堆放,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13)各类修缮、装饰施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将不予验收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加强对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所有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渣土、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喷淋或者其它抑尘措施;
(2)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3)在堆场和露天仓库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或仓库。
3、加强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渣土、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严密覆盖,严禁撒漏。
4、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巷道等重点部位要认真实施清扫保洁,应采用机械化洒水保洁,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除雨天或者冰冻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至少每日冲洒2次。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要防止因清扫方式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收集要有专用设施,并保证日产日清。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扬尘污染监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尘业务培训;对因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不力而造成区域扬尘污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县)的扬尘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负责公布扬尘污染严重、管理不善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单,并监督及时整改。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五)市房产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六)市园林局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围挡情况、出入口硬化情况、车辆带泥上路情况、施工弃料及建筑垃圾、渣土倾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行政执法局与市交警支队共同做好对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保障扬尘污染治理资金的落实。
(九)新闻部门要加强宣传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对有关部门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广大市民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职,注重实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自身工作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始终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调,强化监督。控制扬尘污染体现着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全市控制扬尘污染一盘棋的格局。大气办要组织好督查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考核
(一)市大气办负责协调创建办、目标办、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针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
(二)督查组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综合性督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措施和组织实施;督查组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性抽查,重点对各类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春、夏、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季节应适当增加督查频次。
(三)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进行综合考核。
(四)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因相关部门管理不力造成扬尘污染的,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发现两次在全市予以通报;发现三次取消各项评优资格。对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扬尘污染,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取消各项评优资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