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13:12 收藏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及《西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促各辖区建设局及拆除单位全面落实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有效控制拆除工地扬尘污染,全市拆除工地实现“五个100%”的标准,切实改善西宁市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本次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整治专项督查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李志坚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孟庆宁、副局长陈焰任副组长,组织协调我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督查小组。
(一)第一督查小组
组长:靳旺枝
成员:王延鹏、冯京、李成军、董勤、李双江
车辆:青AP4119
(二)第二督查小组
组长:王晓萍
成员:来得荣、苏永发、李彦业、安生全、仵允充
车辆:青AM9954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辖区内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三、工作机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海湖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治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辖区拆除工地的扬尘治理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制定降尘防尘方案、防尘措施,拆除工地现场由专人负责扬尘作业的控制管理。
四、工作步骤
(一)专项整治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开展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情况进行拉网式的督查,采取回头看、动态跟踪等方式,对存在围挡不规范、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覆盖、工地内未配备洒水降尘设施设备,扬尘污染严重等问题的拆除工地责令停工整改。
(二)整改提升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落实监管责任,强力推进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以部门联动、协助配合为主要方式,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到位的拆除工地进行督促整改,限期整改到位。并将防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的拆除工地、以及“问题”工地作为正反典型,上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此次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为契机,围绕拆除工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属地负责、部门联动、责任明确、督查到位、考核跟上、奖惩兑现”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全市拆除工地围挡坚固美观、运输道路硬化、物料黄土覆盖到位、拆除作业洒水降尘,冲洗设施正常使用,确保拆除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五、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海湖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严格拆除备案手续,对未办理拆除备案手续、未对拆除现场设置围挡且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拆除工地一律停工整顿并通报批评;对防尘降尘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拆除工地依据《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西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要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整治专项检查小组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坚持属地为主,加强与各区建设局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按照“一巡查、二整改、三复查”的工作要求,每天进行专项巡查,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的报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
(三)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除工地,整改不到位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采取关闭项目单位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系统的措施,督促其规范拆除作业行为。
六、工作标准
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海湖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各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和要求对拆除工地进行规范:
1、拆除工地四周除出入口外应进行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连续,不能中断或留有缺口,围挡支撑应做到坚固、稳定、安全,围挡底端应设置基础,基础部分高度不得低于0.2米,并采用坚固、稳定的材料(砖、砼、钢构件等),基底应夯实坚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拆除工地出入道口应当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拆除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拆除工地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拆除现场外。
3、拆除房屋,应当保留水源,对房屋浇水后,在湿润状态下拆除,防止粉尘飞扬;拆除3层以上房屋,应当搭设防护架,拉设防护网,按照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工序实施拆除,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前应先浇水,拆除时采用喷雾车、洒水车等设置边拆边浇,控制粉尘;无法解决水源的,可采用洒水车等多种方式进行浇水;实施爆破拆除的,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4、风速4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房屋拆除单位必须暂时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并对拆除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5、拆除房屋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除工地暂时存放的,应当书面报拆除工地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处理,且堆放高度必须低于围墙高度。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未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拆除现场的裸露地面应采取防尘措施。
6、拆除工地出入运输车辆应保持干净卫生,不带泥上路,不超量运载,做到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低速,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污染。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把控制扬尘污染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解细化工作目标,确保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责任人员和拆除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防尘降尘意识,形成层层齐抓共管、责任落实到位的局面,确保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协同配合,强化督查。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能,根据《西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协作。相互支持,严防死守,齐心协力打好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
(三)加强信息报送,确保畅通准确。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拆除工地扬尘污染工作信息畅通准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协调联动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降尘防尘措施落到实处,扬尘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促各辖区建设局及拆除单位全面落实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有效控制拆除工地扬尘污染,全市拆除工地实现“五个100%”的标准,切实改善西宁市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本次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整治专项督查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李志坚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孟庆宁、副局长陈焰任副组长,组织协调我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督查小组。
(一)第一督查小组
组长:靳旺枝
成员:王延鹏、冯京、李成军、董勤、李双江
车辆:青AP4119
(二)第二督查小组
组长:王晓萍
成员:来得荣、苏永发、李彦业、安生全、仵允充
车辆:青AM9954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辖区内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三、工作机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海湖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治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辖区拆除工地的扬尘治理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制定降尘防尘方案、防尘措施,拆除工地现场由专人负责扬尘作业的控制管理。
四、工作步骤
(一)专项整治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开展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情况进行拉网式的督查,采取回头看、动态跟踪等方式,对存在围挡不规范、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覆盖、工地内未配备洒水降尘设施设备,扬尘污染严重等问题的拆除工地责令停工整改。
(二)整改提升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落实监管责任,强力推进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以部门联动、协助配合为主要方式,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到位的拆除工地进行督促整改,限期整改到位。并将防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的拆除工地、以及“问题”工地作为正反典型,上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此次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为契机,围绕拆除工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属地负责、部门联动、责任明确、督查到位、考核跟上、奖惩兑现”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全市拆除工地围挡坚固美观、运输道路硬化、物料黄土覆盖到位、拆除作业洒水降尘,冲洗设施正常使用,确保拆除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五、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海湖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严格拆除备案手续,对未办理拆除备案手续、未对拆除现场设置围挡且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拆除工地一律停工整顿并通报批评;对防尘降尘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拆除工地依据《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西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要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整治专项检查小组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坚持属地为主,加强与各区建设局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按照“一巡查、二整改、三复查”的工作要求,每天进行专项巡查,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的报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
(三)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除工地,整改不到位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采取关闭项目单位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系统的措施,督促其规范拆除作业行为。
六、工作标准
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海湖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各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和要求对拆除工地进行规范:
1、拆除工地四周除出入口外应进行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连续,不能中断或留有缺口,围挡支撑应做到坚固、稳定、安全,围挡底端应设置基础,基础部分高度不得低于0.2米,并采用坚固、稳定的材料(砖、砼、钢构件等),基底应夯实坚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拆除工地出入道口应当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拆除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拆除工地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拆除现场外。
3、拆除房屋,应当保留水源,对房屋浇水后,在湿润状态下拆除,防止粉尘飞扬;拆除3层以上房屋,应当搭设防护架,拉设防护网,按照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工序实施拆除,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前应先浇水,拆除时采用喷雾车、洒水车等设置边拆边浇,控制粉尘;无法解决水源的,可采用洒水车等多种方式进行浇水;实施爆破拆除的,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4、风速4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房屋拆除单位必须暂时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并对拆除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5、拆除房屋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除工地暂时存放的,应当书面报拆除工地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处理,且堆放高度必须低于围墙高度。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未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拆除现场的裸露地面应采取防尘措施。
6、拆除工地出入运输车辆应保持干净卫生,不带泥上路,不超量运载,做到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低速,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污染。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把控制扬尘污染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解细化工作目标,确保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责任人员和拆除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防尘降尘意识,形成层层齐抓共管、责任落实到位的局面,确保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协同配合,强化督查。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能,根据《西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协作。相互支持,严防死守,齐心协力打好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
(三)加强信息报送,确保畅通准确。各区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拆除工地扬尘污染工作信息畅通准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协调联动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降尘防尘措施落到实处,扬尘污染治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