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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 2013年度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1 13:26 收藏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我市城市燃煤污染负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关于“兰州市等重点控制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达到城市建成区的80%以上”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开始在我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年增加禁燃区面积,力争2015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现将2013年度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洗选煤、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使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013年,全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103.87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的61.90%。具体范围为:
  城关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为中心片区(东起五里铺十字、西至雷坛河、南至陇海线、北至黄河,面积27平方公里)、大砂坪片区(面积6.23平方公里)、九州片区(面积7.15平方公里),总面积40.38平方公里。
  七里河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起文化宫桥、西至深沟桥、南至陇海线、北至黄河,面积16.79平方公里。
  西固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起深沟桥、西至西柳沟一水厂、南至南山脚下、北至黄河(不含陈官营、东湾、新滩、古城、四季青、桃园、西固巷、合水南路、寺儿沟、古浪路、化工街社区),面积21.5平方公里。
  安宁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为十里店片区(分2个区域,一是东起T592号路、西至B586号路、南至建宁路、北至北滨河路,面积1.5平方公里的区域;二是东起T592号路、西至B586号路、南至514-1号路、北至T571号路,面积2.2平方公里的区域)、西路片区(东起长新路、西至571号路、南至514号路、北至511号路,面积9.5平方公里的区域)、安宁堡片区(东起T550号路、西至T530号路、南至北滨河路、北至刘沙公路,面积2平方公里的区域)、沙井驿片区(东起T530号路、西至T502号路、南至515号路、北至T500号路,面积10平方公里的区域),总面积25.2平方公里。
  三、有关要求
  自2013年10月1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设施,务于2013年9月30日前拆除或进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造。近郊四区政府要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宣传动员和检查监控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要求的行为,对超出上述限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没收。市环保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污染监控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宣传、督促、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工作,确保禁燃工作全面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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