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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14:14 收藏
 

南宁市市区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做好市区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深化拓展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做好市区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对于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十分重要,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扬尘是造成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在首要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主要来源中,城市扬尘约占14.8%。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控治理工作,深刻认识其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控治理工作,要做到工作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扬尘污染防控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开展联防联控,控制市区扬尘污染,保持城市清洁、空气清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南宁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大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4.《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5.《南宁市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6.《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7.《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8.《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9.《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10.《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意见》(南发〔2011〕2号);
  12.《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南发〔2011〕36号);
  1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南府字〔2013〕4号);
  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府字〔2013〕5号);
  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府字〔2013〕6号);
  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责任的通知》(南府发〔2009〕56号);
  1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
  1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落实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89号);
  19.《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落实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89号);
  2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219号);
  21.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标准、技术规范等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
  3.《南宁市城市道路按等级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4.《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图集》;
  5.《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考核细则》;
  6.其它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污染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污染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三)坚持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大气环境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大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扬尘污染预测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四)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工作机制,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污染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航道、港口、码头、水利建设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装修工程、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储备土地平整、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细颗粒物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凡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扬尘污染联防联控与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方案的规定。

  五、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市区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扬尘污染防控领导小组),加强联防联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魏凤君 副市长
  副组长:朱 沫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森 市环保局局长
      赵红明 市城乡建委主任
      杨玉山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 员:蒋宁华 市监察局副局长
      程宗发 市环保局副局长
      黄 赞 市城乡建委副主任
      朱经武 市城管局副局长
      谌云祥 市国土局副局长
      李素艳 市规划局副局长
      韦新培 市农业局副局长
      韦永谊 市住房局副局长
      农恒志 市园林局副局长
      莫兰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宇红 市气象局副局长
      卢科荣 兴宁区副区长
      蔡友清 江南区副区长
      曾庆钻 青秀区副区长
      宁世朝 西乡塘区副区长
      黄有逸 邕宁区副区长
      黄朝浩 良庆区副区长
      谢宏斌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 旭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 冉 五象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副局长
      曾祥彩 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蒋卫红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有关单位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及日常监督检查。

  六、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区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园林、住房保障、气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联防联控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因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将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职责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概(预)算,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并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场地,并保证相关防尘污染资金落实到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后5个工作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连同其他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工地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作业记录台帐、费用列支计划和使用清单,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工作。
  按照“条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监察局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行本方案的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的行政监察对象实行问责。

  (二)市环保局

  1.建立健全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负责做好扬尘状况检测,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市区扬尘监控点的监测情况。
  2.牵头拟订建立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拟订南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大气环境污染预警机制,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全面实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共享监测信息。当空气质量指标达到轻微污染指数临界值,提前做好预警通报工作,执行空气扬尘污染预警制度,用于指导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3.结合噪声扰民整治工作加强巡查,如发现因工地施工引起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通报市城建委及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查处;如发现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的,及时向市城管局及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督促加强道路保洁等。
  4.按照职责检查督促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仓库等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根据管理职责划分,通报有关部门及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查处。
  5.牵头制定环保宣传方案,通过加强环保宣传引导,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营造人人关心环保、宣传环保、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市城乡建委

  1.按照职责权限,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控治理负责,在项目开工前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组成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治理工作机构,制定本项目扬尘污染防控治理方案,落实施工扬尘具体措施,加强在建项目建筑施工扬尘防控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检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控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特别做好砂石物料堆放和施工车辆清洗上路的管理,选用经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照的土方、运渣车辆进行土方开挖和渣土运输,不得将土方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无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项目,不予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筑施工扬尘防控治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其施工项目施工扬尘防控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负责建立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负责施工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治理工作措施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执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治理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指定项目部扬尘防控治理专职人员,做好扬尘防控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项目部扬尘防控治理专职人员是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治理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巡视、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
  检查督促监理企业应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控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控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计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要参与建筑施工扬尘防控治理和督查工作,对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防控治理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对于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向项目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治的建筑施工工地及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载入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责令施工单位所有在邕项目停工、停验。
  2.按照职责权限,检查督促市区内的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不开工”和“四不出门”标准。“六不开工”:即未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路面不得开工,未设置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不得开工,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未落实建筑渣土倾倒场点的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运输单位及车辆的不得开工,未签订建筑渣土规范处置承诺书、工地施工前渣土运输计划表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得开工;“四不出门”,即运输单位及车辆在运输建筑渣土驶出工地时渣土装载过量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车体不整洁带泥上路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对整改不及时的项目采取停工、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等措施。
  确保净车出场,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出污染城市道路等,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带泥上路引发扬尘污染问题。施工现场物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施工现场内的土堆、砂石、土方、工程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使用密目安全网等材料进行覆盖或入库入罐存放,确保封闭严密,固定牢靠,定期采取喷洒抑制等措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建筑工地现场禁止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使用密目网等材料进行有效围挡,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向违法建设项目供应混凝土。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绿化、洒水或其他防扬尘措施。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者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喷水降尘设施,遇到干旱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水降尘,保持清洁湿润。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要做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露砂土场地不用时100%覆盖或绿化、工地出入口100%硬化、物料等堆放100%遮盖。
  3.按照职责权限,检查督促市区内的施工工地在拆除、挖土等作业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土石方施工100%湿法作业。
  4.按照职责权限,检查督促市区内的施工工地现场主要道路硬化处理,保持场地清洁,避免场地积尘产生扬尘污染。
  5.按照职责权限,检查督促市区内的施工工地整治施工扬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查处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6.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城市道路建设施工路段定时洒水作业。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对已回填后的沟槽等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遵守防尘污染防控规定。
  7.按照职责权限,对有明确的土地权属或者项目立项批文,但未办理建设手续的工地裸地等是否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进行监管,防止扬尘污染。
  8.对1年内有3次以上(或同时有3个以上承建项目)违反扬尘控制有关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清理出南宁市建筑施工市场。
  9.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市城管局

  1.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公布可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负责协调做好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点和建设工作。
  2.负责对开展市管道路日常维修养护引发的扬尘污染进行管理和整治查处。负责做好市管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管理工作,督促临时占用和挖掘单位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围挡和公示牌,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对已回填后的沟槽等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遵守防尘污染防控规定。
  3.按“双限三必须两不准”原则(即泥头车限定时间、限定路线运输;车辆必须加装盖板,必须加装GPS跟踪设备并开启使用,必须具有专营运输许可;车辆严重超载可能导致渣土撒漏的,不准上路,车体外部(车轮)携带泥土不准上路),严格制定泥头车运行标准,加强管理。
  4.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工作,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专项整治。检查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采取机械化密闭装置对车辆进行全遮盖,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遗撒或外漏而产生扬尘。
  5.依法查处未落实建筑渣土倾倒地点开工、未使用核准运输单位及车辆运输、未签订建筑渣土规范处置承诺书开工、未交纳渣土运输保证金开工等违法行为。
  6.对不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检查督促建筑垃圾消纳场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建设洗车平台等措施,确保净车出场,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带泥上路引发扬尘污染问题。
  7.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车辆装载过量等违章行为。
  8.加大道路冲洗力度和强度、优化冲洗程序并提高冲洗质量。负责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清理人行道树池堆泥等工作,同时提高环卫作业标准,提高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机械化清扫率、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严禁环卫作业人员将道路清扫垃圾土向绿化带、树池丢弃。大力提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旧住宅小区道路的清扫保洁水平;实行乡镇道路、圩场日常清扫保洁和村屯道路、圩场定期清扫制度;全面整治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进出城公路的环境卫生。检查监督停车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9.按照职责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以及露天烧烤和沥青溶化作业等加强监管查处。
  10.强化卫生死角清理,大力治理垃圾乱扔行为。加强城乡街道的环境卫生保洁,完善环境卫生保洁机制,推进卫生保洁市场运作模式。坚持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制度,重点治理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内河、桥梁周边的卫生死角。强化“门前三包”工作机制,落实卫生责任主体。拓展“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做到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容貌整治。要强化城乡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力度;突出解决垃圾收集清运难题,提高城乡环卫保洁覆盖面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提升市政管理水平,促使“城中村”居民共同享受城镇发展成果。
  11.检查督促各城区、开发区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上路等的专项整治行动。
  1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市国土局

  1.对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土地平整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督促用地单位做好整治工作。督促土地储备项目“三通一平”、平整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依法处置建筑垃圾,做好整治工作。
  2.对不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责任方进行治理,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市规划局

  1.负责根据建筑垃圾处置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近期、远期规划,落实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定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根据南宁市主导风向、次主导风向加强城市水域、绿化景观带等的规划设计,形成绿色屏障,减轻主导风向、次导风向输入型污染物对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检查督促市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
  2.强化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指导督促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落实责任单位,或引进物业管理,规范居住小区管理;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指导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督促居住小区逐步达到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新建的居住小区,指导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要求居住小区达到“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社区星级评定标准。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八)市园林局

  1.负责绿化建设、养护工程等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城市道路绿化带设计,特别是回填种植土高度要求,规范绿化种植标准,原则上绿化带种植泥土要低于路沿石10 厘米以上,合理设计绿化带种植品种。负责抓好绿化带的保洁降尘整治管理工作,避免绿化带黄土裸露及避免泥土超出水泥池帮上沿。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2.对种植土高出路缘石的现有道路绿化带、隔离带进行整改,杜绝绿化带、隔离带种植土污染道路。
  3.按照“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的要求,大力实施“引绿入城”工程,加快各公园、道路、广场绿化步伐;积极开展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活动,努力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组织绿化植树活动。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九)市交通运输局

  1.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证的核发工作,对无道路运输证上路营运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建设施工路段定时洒水专业,防止公路建设扬尘对市区的影响。
  3.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督促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面硬化处理保持路面整洁;采用围墙、围档或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其他防尘设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应当构筑围墙或在废弃物堆表面、四周种植植物;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出口处设车辆清洗专用场地,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市公安交警支队

  1.按照规定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对未办理通行证或未按照通行证上指定时间、道路在快速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大处罚力度。
  2.配合加强泥头车管理有关工作,严厉查处泥头车违章行为。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一)市气象局

  1.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二)市农业局

  1.要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避免污染城市大气环境。
  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三)裸地按照下列责任分工完成绿化或者铺装:

  1.广场、公共绿地的裸地,由广场和公共绿地管理部门负责。
  2.单位范围内的裸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3.住宅小区的裸地,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4.未利用地的裸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5.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地,分别由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6.储备土地的裸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四)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对各自辖区的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总责。
  2.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上述部门职责权限划分,对应开展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七、工作制度

  (一)扬尘污染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1.预警分类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级方法,将南宁市市区扬尘污染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二、三、四、五级预警。具体情况如下:
  (1)一级预警
  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酌情发布一级预警信号短信:
  ①天气预报未来三天有可能出现影响空气质量下降的气候条件(雾霾、逆温、长期干旱、强冷高压长期盘踞、冬季突然回暖)。
  ②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100,但8个片区中有监测点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9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③数据显示污染物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
  (2)二级预警
  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发布二级预警信号短信及快报。
  (3)三级预警
  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布三级预警信号短信及快报:
  ①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5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②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大于10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4)四级预警
  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布四级预警信号短信及快报:
  ①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②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大于15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5)五级预警
  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布五级预警信号短信及快报:
  ①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②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大于20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6)解除警报
  以下情况出现时,可酌情解除扬尘污染预警信号短信或快报:
  ①当上述五级预警中的情况消失。
  ②出现强对流天气时(大风、大雨等)。
  2.应急处置制度
  (1)一级预警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一级预警信号短信。
  有监测点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90、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所在城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排查重污染源(区域),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除尘降污。
  (2)二级预警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二级预警信号短信及快报。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控尘措施;各城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加大力度开展清扫、洒水等各种降尘措施,有效控制本辖区扬尘污染。
  (3)三级预警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三级预警信号短信及快报。
  各成员单位须各司其职,全力控制各领域、环节、过程的扬尘污染;各城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全力开展清扫、洒水等各种降尘措施,有效控制本辖区扬尘污染。
  除应急抢险施工外,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150的片区内所有拆迁工地、工地内挖土、运土作业全部停止施工;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方圆1公里内的工地停工。
  (4)四级预警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四级预警信号短信及快报。
  执行市区大气重污染重度污染预警应急指令。
  (5)五级预警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五级预警信号短信及快报。
  执行市区大气重污染严重污染预警应急指令。

  (二)预警联合检查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尤其是在预警启动4小时或2小时后,组织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对照各成员单位职责的履职情况,对市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四级、五级预警期间及挂牌督办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控情况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将各区域控尘措施落实情况向社会通报。

  (三)通报制度

  每次检查均将情况予以通报,四级、五级预警期间及挂牌督办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控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污染个体或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治理期限、须采取的措施、治理结果等。

  (四)挂牌督办制度

  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城市道路、建设工地等个体或区域,参照列为“南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项目由市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治。挂牌督办期间,责任单位须按照挂牌督办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扬尘污染。(南宁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控工作挂牌督办制度详见附件)

  (五)信息报送制度

  各成员单位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扬尘污染控制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条件下,启动四级、五级预警期间及挂牌督办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每日一报。

  (六)问责制度

  根据日常各成员单位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情况、启动空气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时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全年达标等情况,由市监察局对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的行政监察对象实行问责。

  (七)年度考核制度

  结合扬尘污染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预警联合检查制度、通报制度、挂牌督办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问责制度等6项制度的启动、执行、落实情况,将各次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结果报送市政府、绩效办,列入各成员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进行考核。

  (八)会商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解决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碰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责任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联合防控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责任成员单位要按本方案的要求主动开展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责任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本单位的职能,加强现场监管,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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