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政策法规
南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
发布时间:2016-03-01 14:20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促进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深入开展南宁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升南宁首位度目标,以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着力解决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环境突出问题。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有效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着力点,强化部门联动、深化能源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推进清洁生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生态建设,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低碳、生态方向转变,把壮乡首府建设成为生态宜居的典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十方面防治行动,采取九项保障措施,实现一年打好基础、两年全面推进、三年有效控制的三个阶段目标:到2014年底,基本建立科学的大气污染监控和防治体系,逐步推进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广西自治区下达“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任务;到2016年底,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大于5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确保达到75%以上,力争达到80%。

  二、防治行动

  (一)优化能源及产业结构行动


  1.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推广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使用,加快配套设施建设,落实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加快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加快实施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培育发展生物质燃料产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制定实施全市燃煤消耗量具体控制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和重点企业及时预警调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区”规定,逐步对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窑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及拆除。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无煤街道”、“无煤社区”、“无煤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等)
  鼓励全市所有工业开发区、产业园区参照“禁燃禁售区”管理进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3.严格环境准入标准
  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新增产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严格控制改建、扩建水泥、钢铁、铸造和建材等两高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指标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列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制定并实施污染物削减替代管理办法,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或减量替代。市建成区原则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淘汰不符合南宁城市功能定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大力推进造纸、酒精、化工、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优化产业布局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南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内容,统筹考虑发展区域环境承载力、人口承载力、基础设施承载力和大气环流特征,优化城市功能分区和布局,科学规划产业发展布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规划局)
  编制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循环生态产业园理念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引导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入驻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2016年底前,完成对中心城区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化工、造纸、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资委)

  (二)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行动

  1.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工作
  制定严格的电力行业脱硫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和运行管理督察年度计划,督促已投运的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实际燃煤硫份超过设计硫份的企业制定实施脱硫设施更新改造计划。制定玻璃、钢铁、陶瓷等行业的烟气进行脱硫处理推进计划。推动工业锅炉脱硫工作,制定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替代小型燃煤锅炉推进年度计划,规模在35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

  2.实施氮氧化物减排
  全面实施火电厂脱硝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火电机组要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要加快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实施干法水泥生产企业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冶金及燃煤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督促华润水泥(南宁)有限公司、广西华润红水河水泥有限公司、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武鸣锦龙建材有限公司及广西金鲤水泥有限公司等完成降氮脱硝工程,确保氮氧化物排放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

  3.强化工业企业的烟粉尘治理
  督促华润水泥(南宁)有限公司、广西华润红水河水泥有限公司、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武鸣锦龙建材有限公司及广西金鲤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完成散装车收尘系统、新熟料库底收尘系统的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收尘效率,确保各环节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对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的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4.大力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全面推进列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目录”的火电、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一轮我市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行动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
  加快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引导个体交通向公共交通转移,制定实施计划,到2016年,基本实现中心建成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强新车源头污染控制
  在已使用国Ⅳ标准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推进柴油车尾气排放国Ⅳ标准的实施,建设柴油车排气治理装置的尿素供应体系。力争在2016年底前推广使用国Ⅴ标准车用燃油并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Ⅴ标准。(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3.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划定黄标车限行范围
  2014年底前,在中心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划定黄标车限行范围。(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城区及开发区)
  试点建设黄标车“冲禁令”自动识别抓拍系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
  大力淘汰营运黄标车,2015年底前报废已领取通行证的国Ⅰ、国Ⅱ营运黄标车,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底前,淘汰更新环卫作业黄标车、市政工程及道路养护黄标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
  鼓励加快淘汰非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黄标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5.推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I/M制度)和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
  加快实施《南宁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检测系统建设规划》并推进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站的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质监局、各县政府)
  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超标车辆维修工作,提高检测机构和维修企业的检测维修水平,健全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和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间的数据交换机制;在车辆排气检验、环保标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营运车辆审验和超标车辆维修等环节,进一步巩固环保、公安、交通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确保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6.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政策和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部署,制定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推广使用年度方案。2014年更新800辆节能环保公交车,新增900辆以上油气双燃料出租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控制行动

  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2014年底前,对我市所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整改情况逐一核查,重点关注产能低、污染超标严重的工艺和小作坊。对证照不全和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具备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有实现减排条件的依法补全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依法关停取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禁止使用非环保型原辅材料,关停产能低、污染超标严重的工艺和小作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014年起,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环保监管,严控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2014年底前,完成辖内50%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申报、源排放清单完善及整改。2015年底前,累计辖内80%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申报、源排放清单完善及整改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辖内全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申报、源排放清单完善、整改及验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建筑涂料,禁止使用非环保型涂料。(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对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制定化工、包装印刷、涂装、服装干洗、塑料制品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强化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污染控制;完善废气收集系统,提升末端污染物的治理效率。试点推进一批重点企业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
  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储油库、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标准要求,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五)防治扬尘污染行动

  1.实施扬尘污染控制属地监管制度
  2014年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工作,全面排查辖内扬尘污染源,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编制责任考核方案,明确目标,加快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防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
  按照《南宁市联防联控市区扬尘污染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扬尘防治工作。做到建筑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路面100%硬地化,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拆除工程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重点施工工地应推广建设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严格遵守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房屋拆除应安排在风速5级以下进行,作业时按要求进行洒水压尘和设置围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制定并组织实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施工扬尘控制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城管局)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务工程施工的扬尘控制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3.防治城市渣土运输扬尘。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4.防治道路扬尘
  加大路面保洁和洒水消尘力度,做到路不起尘。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降低道路积尘负荷。不断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6 年底,城市建成区重点道路机扫率达90%以上。敦促市内扩建道路工程承担单位编制扬尘控制方案并报监管单位,敦促郊区道路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控制方案。(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防治码头、堆场扬尘
  大型煤堆、料堆、港口码头要制定并落实封闭储运及防风抑尘制度。督促码头、堆场其按要求遮挡围蔽并配备吸尘、喷淋、洒水等防尘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全市绿地系统建设
  按照“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建设理念,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公园、绿化广场、景观林带、立交桥、人行天桥等立体绿化系统。到2016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3%。(责任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

  7.加强生态修复
  对已收回且经规划同意调整为绿化用地,及时制定计划并落实复绿工作。继续做好已关闭采石场的复绿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规划局)
  全面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对石漠化严重的马山、上林、隆安等县,按“弄拉模式”进行生态建设。推进矿区生态治理,引导矿山合理有序生产,重点对武鸣板苏锰矿及石灰石矿、上林镇圩滑石矿、横县马山乡铁矿、横县大化金矿进行生态修复与重建。(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环保局)

  8. 建立扬尘污染源信息共享平台
  每季度更新全市各类工地、已收回的闲置土地等信息,完善扬尘污染源监管数据库,并实现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行动

  1.加强对饮食服务业布局管理
  2014年起,推进建立相对独立、不污染扰民的饮食街(区)、饮食综合楼。(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进一步完善环保、工商等部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联合审批机制,研究修订《南宁市饮食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杜绝饮食服务业因选址不当、污染治理不符合要求造成扰民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加强餐饮业污染治理。加强餐饮油烟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敦促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试点对油烟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或油烟污染投诉比较集中的中型以上饮食服务业单位实施治理设施委托运营。2016年底前,中心城区、环境敏感区域中型(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餐饮服务单位试点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装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区新建的饮食服务业一律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业2015年底前必须完成清洁能源改造。(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露天焚烧控制行动

  1.强化露天焚烧监管
  2015年底前,建立市、县(区)、镇(街)、村四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通报重点区域露天焚烧监测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行为。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等土法炼制。(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秸杆综合利用
  2014年底前,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年产秸秆5000吨(包含)以上的乡镇建立至少一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到2015年力争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责任单位:市农委)

  (八)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行动

  1.优化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增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4年底前,市区增设1个监测站点,武鸣、横县、宾阳等环境监测站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15年,市监测站建成自治区内市级环境监测示范站。2016年底前,武鸣、横县等6县监测站点完成空气6项指标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实现市县联网,全市细颗粒物(PM2.5)监测站点达到16个。(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建立和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公众服务平台
  2015年底前,构建涵盖信息发布、评价反馈的空气质量信息公众服务平台,覆盖网站、手机、户外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具有直观良好的使用界面和智能化数据分析功能,为公众获取空气质量信息、提出环境诉求、参与环保工作提供综合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行动

  1.加强我市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工作
  2015年底前,完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六项指标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环保与气象部门的无缝对接,建立会商机制,完善空气污染预警机制,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2.制定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根据空气污染等级和持续时间实施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行动

  1.加大环境宣传力度
  2016年底前,建立1—2个环境宣教基地,提供环保教育展览、游戏、讲座、培训等方面支持,形成对大、中、小学学生及广大市民普及环保知识的阵地。在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广泛的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积极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的作用,播放环保新闻和公益广告,开通环保专栏传播环保知识和环保文化,倡导节约用电、选择公共交通、禁止露天焚烧、室内家庭装修选用绿色环保涂料等“绿色生活”方式,促使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2.加强环境信息发布
  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重点企业污染排放和治理情况,增加施工扬尘、机动车管理、黄标车淘汰、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披露,逐步公布绿色环保产品名录,定期举办环保开放日,加大环境空气信息公开力度,使市民更加直观、充分地获取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治理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群众有奖举报、媒体曝光环境污染问题。发挥环保社团组织、环保义务监督员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建立环保民间智库,就空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问题定期咨询专家、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和市民代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本方案涉及的相关单位及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统筹、协调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市领导、市长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二)严格考核督查

  1.落实任务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本方案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于2014年11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2.加强督导督办。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督导督办,定期通报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落实过程中的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监察局)

  3.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将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企业,由市环保局查实并移交南宁市监察局,视情节给予问责和相应处分。(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三)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开展修订《南宁市饮食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前期调研工作;结合新总规总体功能布局,适时调整和修订《南宁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做好我市空气污染防治的制度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法制办)
  研究出台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范性文件,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农委)

  (四)强化环境监管

  1.保障严格环境准入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等)
  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多举措淘汰落后产能
  核算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关停,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依法停止供电。(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供电局等)
  对没有完成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实行项目环评“区域限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3.加强我市及各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机动车排污监管能力,并纳入各级预算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加快南宁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南宁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强化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管。2014年12月底前,国控重点污染源和20蒸吨以上锅炉(窑炉)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网络化、自动化监管。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全面落实《南宁市联防联控市区扬尘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监管。试点建设重点施工工地和采石取土场视频监控设施。(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城管局)
  7.强化污染排放统计与环境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将挥发性有机物与移动源排放纳入环境统计体系;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状况调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感知监控工程建设。建设以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数据为核心的环境质量实时感知系统,构建对各类重点工业源、餐饮服务单位、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污染源统一监控系统。推进“智慧环保”建设,整合审批、监测、监察、监控等各类环境管理信息,实现对污染源全生命周期状况的全面掌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强化火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每月组织至少1次对全市所有燃煤电厂火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抽查,监督治理设施投运率稳定达到95%以上,脱硫、脱硝、除尘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横县人民政府)

  (五)创新环境管理

  1.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
  研究提高清洁能源电力机组上网电价激励政策,制定完善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经济鼓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供电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研究制定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的经济补贴政策;研究制定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强制退出的经济补偿政策;研究制定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经济鼓励政策(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探索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探索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深化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对所有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应明确载明允许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及监测要求,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试点实施重点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和核查制度。要求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工业企业编写年度环境报告书,详细描述年度内所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与上年度的比较,企业实施环保整改的情况等,并主动向社会发布。环保部门组织对企业的年度环境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停产整治或关停。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的核查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批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积极推进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按照国家绿色信贷政策要求,严格控制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企业的信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6.推行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监管机制。探索在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提高治污设施的运行率和效果。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探索机动车总量控制政策。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经验,研究机动车总量控制政策的可行性。(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六)强化科技支撑

  1.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明确以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环境效益最优为目标的我市空气质量达标期限、分阶段目标和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并提出与之配套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加强科学研究
  针对新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细颗粒物(PM2.5)、臭氧的形成、来源、传输规律及对人群健康损害的基础科学研究。系统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煤炭总量控制研究,积极应对复合型污染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开展气象条件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研究,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014年建立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完善污染源清单长效管理机制,动态更新排放清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完善支撑体系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发和推广,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提升污染防治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团队作用。充分发挥全国、自治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队伍的作用,形成具有南宁特色的技术研发机制和专家咨询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加大资金投入

  1.加大资金投入
  2014—2016年,市财政努力整合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全力支持大气污染监控和防治工作的开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全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制定各项工作和资金筹措实施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县(区)、开发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年度实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完善经济政策。根据国家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相关政策,各级财政部门逐年增加环保能力建设投入,并保障必要的运行和维护经费。研究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财政奖励机制,从在污染治理前向企业发放财政补助资金,调整为根据企业污染治理实施后的绩效评估,支付财政奖励资金,将“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作为推动环境综合整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国家环境经济政策明确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强化区域联动

  积极争取自治区的支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出台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探索建立南宁市及泛北部湾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南宁市与北部湾城市大气污染防控技术交流与合作,重点加强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协调解决和处理。进一步健全南宁市及泛北部湾区域内其他城市空气环境监测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健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自治区、市专家联合会商机制以及区域空气质量预警和决策响应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府办公厅)

  (九)加强环境执法

  1.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开展经常性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城市渣土运输执法
  城市渣土运输应按要求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严厉查处未达到要求的车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运输)证审批工作,加强工地出入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严厉查处对无建筑垃圾运输证上路营运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管理和执法,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营业性露天烧烤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返回顶部
地方政策法规
首页|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2015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京ICP备09043258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