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政策法规
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14:45 收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中山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切实提升我市大气重污染的防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1.4.2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大气重污染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1.4.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助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组成。
(1)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作为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筹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组长:市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育局、林业局、城管执法局、气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山海事局、中山供电局、各镇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1)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明确单位应急工作职责与应急工作流程。本预案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大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维持物价稳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成品油、煤等重要应急物资的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加强市场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市内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大气重污染防护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限行监管,泥头车上路管理,并联合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预案的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大气污染源排放监管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城市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和道路扬尘控制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启动时公共交通运力的保障,加强营运车辆、船舶、港口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
市农业局: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控措施等宣传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响应时的医疗救治工作,积极开展人群卫生防护宣传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山林巡防力度,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大对占道或者流动性经营的露天烧烤、泥头车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市气象局:负责中山市污染气象条件的预测分析,参与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必要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商局:配合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加强锅炉污染减排工作。
中山海事局:负责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
中山供电局:负责应急状况下的电力调度。
各镇区:负责辖区内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3)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批示和部署,负责大气重污染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督促重点企业编制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承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


3.1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对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根据中山市大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等,将预警等级划分为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预警颜色依次对应为橙色和红色。
Ⅱ级预警:全市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内,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发布Ⅱ级预警信息,以橙色表示。
Ⅰ级预警:全市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以红色表示。

3.2预警发布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气象条件,对大气重污染趋势与程度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确定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
确定预警级别后,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获批准后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根据大气重污染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3.3预警解除


根据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分析结果,不满足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程序


当发布Ⅱ级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Ⅰ级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应急响应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启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等内容。市各相关部门、各镇区应根据预警信息作出同级应急响应,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4.2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实时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可布设环境空气质量流动监测点位。

4.3响应措施


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本预案启动后,应根据响应级别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Ⅱ级响应措施


(一)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练;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建议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医疗机构应安排医疗资源满足相关门诊、急诊要求。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倡导绿色施工,减少扬尘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燃放烟花炮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交通管理及机动车污染控制,减少交通拥堵;停驶30%的公务用车;加大黄标车限行执法力度。
2.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源排放监管,加大重点污染企业现场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限产减排15%以上。
3.加强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频次,其中增加重点道路清扫保洁1次以上,洒水次数2次以上;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禁止泥头车上路行驶。
4.加强对生物质露天燃烧、露天烧烤等污染源的监管与执法力度。

4.3.2Ⅰ级响应措施


(一)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在Ⅱ级公众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停止大型露天活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严格落实相关防尘措施,进一步强化扬尘管理。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视情况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限产减排30%以上;对国控、省控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派遣督导员进行驻厂监管。
3.增加重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2次以上,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所有建筑工地、煤堆、料堆、灰堆、矿场等停止作业;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
4.加强城镇管理,禁止露天直接焚烧废弃物;严禁露天烧烤;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船舶使用低硫燃料;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6.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7.气象部门根据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采取减轻或者消除大气重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4.4信息公开与报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大气重污染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与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将采取的措施等。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发布预警信息4个小时内,应将相关情况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定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定时向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情况。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建立应急措施执行监督机制,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组建检查队伍。应急状态下,检查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启动响应和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发现措施落实力度不足的,应现场纠正,督促落实。

4.6应急终止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大气重污染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减缓、控制、消除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宣布降低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和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区等,对预案应急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实施效果开展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能力。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定期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技术人员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天气预报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等方面的能力,妥善防范和应对大气重污染。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库建设,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市大气重污染的应急人员技术水平。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境保护局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市气象局应加强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要共同构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大气重污染预报预警平台,进一步提高大气重污染的预报预警能力。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各级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大气重污染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间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定期进行情况交流,不断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动机制。

6.4其他保障


为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各成员单位还应在资金投入、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

7.监督与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公众宣传大气重污染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每年组织至少1次市级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7.3监督考核


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力度执行应急期间各类应急措施,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监督考核结果纳入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落实本预案规定职责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附则


8.1术语与定义


8.1.1大气重污染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8.1.2城市大气重污染分级


城市大气重污染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两级:
城市重度污染:按照国家规范,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城市严重污染:按照国家规范,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4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结合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返回顶部
地方政策法规
首页|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2015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京ICP备09043258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