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3-01 15:12 收藏
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和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等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在2011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扩大我市城区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二、扩大后的我市城区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端州区:全部建成区域。
(二)鼎湖区:东起凤凰大道,西至后沥涌,北至规划的庆云大道,南至鼎湖大道(含37区)区域。
(三)肇庆高新区:分为两大片区,其中片区1:南至大旺大桥,北至古塘北路,西至工业大街,东至北江大堤。片区2:南至亚铝大街,北至X820,西至大旺大道,东至X819。
(四)肇庆新区:西起凤凰大道、北至广佛肇高速公路、东至贵广铁路与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南临西江(砚洲岛除外)。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和成型生物质燃料的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包括炉窑,下同)。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2014年10月1日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在用设施自行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市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肇府函〔2011〕557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和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等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在2011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扩大我市城区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二、扩大后的我市城区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端州区:全部建成区域。
(二)鼎湖区:东起凤凰大道,西至后沥涌,北至规划的庆云大道,南至鼎湖大道(含37区)区域。
(三)肇庆高新区:分为两大片区,其中片区1:南至大旺大桥,北至古塘北路,西至工业大街,东至北江大堤。片区2:南至亚铝大街,北至X820,西至大旺大道,东至X819。
(四)肇庆新区:西起凤凰大道、北至广佛肇高速公路、东至贵广铁路与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南临西江(砚洲岛除外)。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和成型生物质燃料的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包括炉窑,下同)。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2014年10月1日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在用设施自行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市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肇府函〔2011〕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