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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10:31 收藏
 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东环〔2010〕81号)每3年持续滚动实施的工作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印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的工作部署,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

《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3年来,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全省率先建立先进的大气监测预警网络,按照新的国家空气质量指标(AQI)监测和评价空气质量并向社会实时公布监测数据,建成了全省首个大气监测超级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PM2.5、挥发性有机物、甲烷/非甲烷总烃、炭黑、大气能见度等11大类46项;大气污染减排取得明显成效,稳步推进了火电厂脱硫、低氮燃烧改造和降氮脱硫工程建设,小型高污染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燃料,大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机动车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等;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2012年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对比2009年分别下降24.14%、2.44%、7.58%,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1年下降了15.56%,蓝天日数明显增加,API指数评价基本符合国家二级标准,AQI指数评价优良天数占比73.8%。同时,作为核心地区,圆满完成了广州亚运会和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继续快速发展,能源资源消耗仍将持续增长,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全面控制的情况下,以PM2.5、臭氧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占全省近80%的多种大气污染物在珠三角狭小区域集中排放,我市身处珠三角核心地带,区域复合性的污染影响,对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带来巨大的挑战。按照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2年我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明显下降。要在消化巨大新增量的基础上,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迫切要求和殷切期盼,任务十分艰巨。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我市大气环境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职,狠抓落实,不断深化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持续推进,深化治理。在第一阶段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的基础上,适应新标准实施需要,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突出减排,综合控制。坚持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监管减排并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管,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控制,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三)加强协调,联防联治。针对大气污染物城市间的传输和影响特性,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协调,在发展规划、项目布局、执法监管、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四)科技先导,创新机制。由“行政主导”向“行政主导”与“科学指引”相辅相成的模式转化,探索煤炭总量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管理,探索大气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在线监控(监测),探索大气监测网络市域全覆盖,积极构建先进的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完善的科学综合决策机制。

三、工作目标

(一)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
到2015年,全市SO2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NO2年均浓度基本不超过4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70微克/立方米,O3和PM2.5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全面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到2015年,SO2、NOx排放总量分别相比2010年削减30.6%、29.2%以上;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和工业烟粉尘排放量相比2010年削减18%和8%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严控新增大气污染排放


1. 加快推进转型升级
树立环境限制理念,把自然生态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合理界定城市规模和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扶持发展文化、信息、旅游、休闲、会展、金融、物流、中介等现代服务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燃煤燃油电厂和企业自备电站,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陶瓷等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燃煤、燃重油锅炉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规模。对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高科技的绿色低碳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开通“绿色通道”,引导产业发展。
2. 着力优化产业布局
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对全市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并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保护政策,全面优化生态空间结构。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问题贯穿到发展规划的各个层面,对环境问题进行前瞻研究和防范。重视抓好园区环评管理,市级园区以及镇村工业区或产业聚集区要编制园区环评,确定园区排污总量,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布局和建设。加强项目环评管理,着力构建“功能分区-规划环评-园区环评-项目环评”的环境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环境管理顶层设计。
认真落实《珠三角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大力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统筹建设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强化集中供热供电,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大力推动产业转移,鼓励家具行业将生产车间转移到莞惠、莞韶产业园。逐步将大气PM2.5和O3纳入规划环评及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评价指标,加强对区域开发和工业行业、企业发展布局的引导。
3. 强化排污总量控制管理
制定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排污者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对达不到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环境承载力较弱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VOCs进行总量控制。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逐步提高重污染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执行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

(二)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大力推广利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在过渡期内,允许使用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替代能源。加快东莞LNG工程、“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接收及利用工程建设,新建天然气接收门站、LNG仓储项目、高中压输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等项目,到2015年全市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35亿立方米/年。加快太阳能开发应用,开展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工程建设。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结合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2.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根据省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按照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贯彻执行。积极探索建立新上项目与煤炭等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实施煤炭总量平衡和等量替代、减量替代制度;调整和优化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控制电煤消耗增长;逐步淘汰或改造燃煤锅炉,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到2015年底,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000万吨以内。
3.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2013年底前划定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4.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推进热电联供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到2015年,市级以上工(产)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重点实施水乡地区热电联供改造。加强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等先进发电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建设分布式能源试点工程。

(三)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

1. 深化电力行业减排
深化二氧化硫减排。2014年底前,所有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取消工作;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实现脱硫剂自动添加,并配套在线中控系统保存相关记录。已投运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实施更新改造已有脱硫设施,全市所有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应达90%以上。
继续推进降氮脱硝工程建设。2014年底前,沙角电厂群现役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同时,全面加强对已建脱硝机组的监督管理,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区域内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机组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加快淘汰小型高污染锅炉。2013年底前,完成区域内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高污染工业锅炉的更新替代。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条件地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正常燃烧后的尾气污染物浓度应低于现行锅炉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最严标准。
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通过燃烧系统改造、安装脱硫、除尘和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鼓励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进行烟气脱硝改造,并同步配套完善设施运行记录系统(DCS)。
大力推行集中供热。201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热电联供规划,分片区实行集中供热。加快制订落实集中供热工程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对天然气为燃料的集中供热工程实行优惠气价。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015年底基本完成麻涌片区集中供热试点项目建设。
3. 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减排
全市陶瓷、平板玻璃制造、水泥企业需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818-2010)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推进大型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油改气”,全面改燃天然气,并全面实行低氮燃烧、降氮脱硝改造。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辆环保管理,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逐步建成“车、油、路”协调发展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到2015年,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排达到7600吨,实现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负增长。
1. 严格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达不到珠三角区域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或转入。加快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IV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省的部署,提前实施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 加强在用车辆管理
  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责令维修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环检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市环保局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交通局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2015年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环保定期检测率以联网报送至省环保主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核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保持达到90%以上。
3. 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
严格落实《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和《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东府办〔2013〕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管理,到2015年底,“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适时推进重点镇(街道)中心区限行管理。充分运用限行管理电子抓拍监控系统,全面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争取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所有黄标车的目标。
4. 持续提升油品质量
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按照省统一部署的时间,全面供应粤IV车用柴油。
5. 加强非道路机械与船舶污染防治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全面核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状况,研究制定有关排放控制管理措施。同时,积极研究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用燃料低硫化供应管理措施。
加快远洋运输港口码头岸电设施示范工程建设,推行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期间使用岸电等减排措施;加快港口内拖车“油改气”进程,落实配套加气站建设;推进港口装卸设备(起重机、吊机)油改电进程,优先完成胶轮式台驾起重机“油改电”工程;提高港口船舶油品检测频次,鼓励和提倡企业在港口及近海区域使用低硫燃料。
6. 大力发展城市低碳交通系统
全面整治公共交通污染,推动公交运营管理体制改革,采取政府专项补助奖励办法,加快推动黄标公交车淘汰,到2015年底前,黄标公交车全面淘汰。大力推行LNG、气电混合、纯电力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同步加快配套供气站的规划建设,到2015年底,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60%以上,各镇(园区)基本建成一座以上的LNG、CNG加气站。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立体步道网络系统建设,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居民公交出行、自行车出行,提高公共交通的出行分担率,全面减轻城市交通带来的空气污染。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以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突破口,引导和带动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全面开展工业VOCs排放治理,加大生活VOCs控制力度

1. 严控区域工业新增VOCs排放
全面加强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在重点或典型行业逐步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
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2. 全面治理现有VOCs排放工业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的治理任务,炼油及石化、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维修、集装箱制造、凹版印刷工艺的企业,以及有机溶剂年使用量超过100吨的家具制造、制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优先开展治理。
2015年底前,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工艺废气循环利用装置,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燃烧方式或吸收、吸附、冷凝等物理方法进行末端治理和排放控制。强化区域内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的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治理不达标的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关停。涉及表面涂装生产工艺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提高环保水性涂料的使用比例,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必须安装后处理设施收集涂装车间废气并进行集中处理。
加强化学原料、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化学纤维/橡胶/塑料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VOCs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和VOCs排放治理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2015年底前,典型VOCs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率应达到50%以上。
加强储油库、油罐车和未安装在线检测系统的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1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促使污染治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市环保局对各镇街(园区)环保部门的油气污染治理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未进行、未通过年度检查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加大VOCs排放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优先治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予以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削减VOCs排放量。
3. 强化VOCs排放企业监管
建立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滚动更新及公布制度,加强对列入名录重点源的日常监管。对列入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坚决依法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加快推进VOCs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试点示范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建成VOCs在线监测系统,逐步将VOCs重点监管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4. 加大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
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全市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联合查处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违法经营户。

(六)遏制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有毒有害及其他大气污染物

1. 遏制城市扬尘污染
稳步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2015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9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扬尘控制的环境监理。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冲洗设施设置、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身车轮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大型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要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治理渣土遗撒。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开展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新工艺改装。建设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监控系统。
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研究制定区域道路尘负荷监测评估方法,完善道路清扫保洁考评和信息公开办法。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与频次,增加道路洒水次数。
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市区域内所有散货物料码头在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时,应采取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码头和堆场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储库内应配备喷淋或其他抑尘设施,输送设备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加强对各类废弃矿区的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
2. 加强有毒有害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控制
加强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控制。根据国家《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导则》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工程示范。
加强对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推进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内容,明确控制措施和应急对策。完善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与防治技术规范。针对化肥使用中氨的排放、燃煤汞排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五、重点工程

为实现计划目标和任务,需落实清洁能源、治污减排、绿色交通、清新城市等四大类重点工程项目(附表2~附表13),经费来源于国家、省、市和镇(街道、园区)各级财政和企业、市场等多方面投入。
(一)清洁能源工程
包括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清洁能源利用(发电)、天然气、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利用等项目(附表2),以及重点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附表3)。
(二)治污减排工程
包括重点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附表3)、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表(附表4)、电厂(含自备电站)企业降氮脱硝项目(附表5)、燃煤电厂(含自备电站)高效除尘改造项目(附表6)、小型高污染锅炉整治项目(附表7)、平板玻璃、陶瓷行业污染整治项目(附表8)、重点工业VOCs排放企业整治项目及整治措施(附表9、附表10)等。
(三)绿色交通工程
包括黄标车淘汰、车用油品供应、环保标志发放、环保定期检测和黄标车限行等(附表11)。
(四)清新城市工程
包括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控制项目(附表12)、城市扬尘污染防治项目等(附表13)。

六、保障措施

(一)狠抓责任落实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和园区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年度计划、分解各项任务。
进一步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办考核制度。全面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和园区要每半年一次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现有任务按时有效落实。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严格追究责任。

(二)提升监管效能
加强构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机制,重点推进莞、深、惠三市环保联防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镇级环境执法监督能力,统一环境执法标准,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水平,积极研究探索村级环保协管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在线监控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全面铺开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社会化管理,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重点大型餐饮企业、大型建筑工地纳入在线监测监控。同时,强化大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优化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2015年底前,按照全市统一标准,中心镇应建设1座以上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并纳入全市监测网络;建成至少1-2个自动站点开展VOCs监测、1-2个空气质量路边监测站。逐步推广国家863项目“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集成示范”重大项目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技术的业务化应用,开展全市空气质量实况发布和预报工作,逐步建立严重空气污染过程预报预警制度,实现全市范围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与预警。

(三)创新经济政策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积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重点工程实施进程。完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二氧化硫等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和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工作。根据省的部署,研究开征扬尘排污费。

(四)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作用,加快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参与国家蓝天科技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科技专项研究。全面开展大气复合污染成因及控制对策研究,以及PM2.5、O3、光化学烟雾、酸雨、灰霾的成因及控制对策研究,全面提升空气污染控制水平。
大力发展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相关技术产业,支持环保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废气处置和利用的产品、设备。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人才与队伍建设,加强人才交流与人员培训,切实提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科学素质和管理协调能力,逐渐形成国内一流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团队、技术研发团队和环境管理团队。

(五)开展宣传教育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信息、环境监察信息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重大大气污染环境案件的查处情况,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对涉及公众的大气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和验收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环境监督机制。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依托各新闻媒体,倡导公众从身边事做起,引导环保志愿者和环保民间组织积极参与,逐步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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