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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发布时间:2016-03-04 10:41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的要求,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全市细颗粒物(PM 2.5)年均浓度稳定达标,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PM 2.5)年均浓度比2012年分别下降10%和15%,二氧化硫(SO 2)、二氧化氮(NO 2)年均浓度达标,臭氧(O 3)污染形势有所改善。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全市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烟尘排放浓度低于2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政府)
2.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严格新建锅炉准入审批。各市、区要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大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新建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或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全面整治高污染、分散小锅炉。通过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集中供热、煤改气改电等措施,2015年底前全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须完成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各市、区政府)
大力推进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的治理任务。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须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外1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及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强化对已建烟气污染治理设施工业锅炉的排放监管,确保综合脱硫效率稳定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各市、区政府)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2014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2015年底前,全市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全市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30%左右;2017年底前,全市有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全市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80%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市、区政府)
3.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2000吨/日以上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2000吨/日以下(不含本数)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15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重点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5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应用LDAR技术,2017年底前全市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2015年底前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2.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2014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中石化江门分公司、中石油江门分公司、中油BP江门公司,各市、区政府)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各市、区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区政府)
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5年底前,全市建成区范围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各市、区主城区范围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蓬江区要选择一个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
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提前实施国V轻型汽油车和国V柴油车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各市、区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市环保局联网。2014年底前各市、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加强机动车尾气抽检力度,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在主城区主要路段随机开展道路路检工作,重点对柴油车、营运车进行抽检,对超标车辆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定期在公交车辆停放集中地开展公交车排气抽检工作;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名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
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
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
研究缩短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4.加快黄标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
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到2015年底各市、区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
严把黄标车限行关,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从2014年底开始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同时定期通报查处情况,警醒黄标车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
加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力度,进一步实施《江门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方案》(江环〔2014〕14号),明确补助标准,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资金补贴,确保到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从2014年起,全市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实施粤Ⅴ油品标准,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粤Ⅴ车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全市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市、区政府)
6.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2017年底前,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鼓励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改造试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江门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从2014年6月起,全市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挡;建筑物必须采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围挡;工地大门进出口处地坪及主要道路必须硬化;未硬化的施工区域裸露地块必须采取绿化或覆盖等措施;拆除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喷洒抑尘剂,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密闭清运;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大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市、区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将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文明施工检查重点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扣分,取消“文明工地”评审资格、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施工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挡,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运输物料、渣土、垃圾的上路车辆采用密闭措施,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违规上路车辆依据相关规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
2.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还要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港区的扬尘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港区的扬尘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3.严控生物质露天焚烧及有毒气体排放。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各市、区政府)
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恶英减排示范工程。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市、区政府)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3.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4.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的要求,火电、水泥、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调整产业发展格局。制订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重点加强对石化、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2017年底前,各市、区基本完成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的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动水泥等工业炉窑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制定实施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技术交流合作,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4.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禁止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2015-2017年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项目的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市、区政府)
6.压缩治理过剩产能。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完善全市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各市、区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通达产业集聚区。到2017年底,全市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各市、区政府)
3.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快开发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台山核电站一期工程建成投入使用,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以上。合理布局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结合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沼气利用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4.提升工业燃料品质。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电厂燃煤〖JP3〗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JP〗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5.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4年9月底前,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按要求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逐渐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014年底前,完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3.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市、区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4.完善执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完善防控协调机制。建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区域大气污染纠纷,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各市、区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商合作机制,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突出问题,加强协调联动。(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分解落实责任主体。各市、区政府要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参照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完善政策保障措施,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每年3月15日前,各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加强工作责任追究。对未能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政府约谈相关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督促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二)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完善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各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数据传输实时联网,所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使用超8年的监测仪器的更新换代,确保具备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等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全市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区域站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日常运维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传输及时。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演练,2015年底前完成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市、区政府)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江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抓紧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区政府要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预警机制,当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要及时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完善经济政策,加强科学研究。
1.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发挥资源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差别化、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对已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现有火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政策。落实油品优质优价政策,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落实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市、区政府)
3.创新环保金融政策。落实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加快推进二氧化硫等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市环保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区政府)
4.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对灰霾、臭氧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的基础研究,摸清我市大气污染成因、特征及变化规律,提高综合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鼓励环保企业开发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产品和设备,推广大气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

(四)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1.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到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逐步建立完善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区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2.动员全民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开通举报专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各市、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排第一顺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重点项目清单将根据省的任务安排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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