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工业锅炉环境保护管控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04 10:41 收藏
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锅炉的环境保护准入和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粤环〔2012〕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工业锅炉环境保护准入及环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业锅炉环保准入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我市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有条件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燃料。
(一)全市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必须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当城市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过渡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非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规模小于35蒸吨/小时的燃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三)不鼓励使用煤为工业锅炉燃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燃煤工业锅炉增量,落实存量削减。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实现煤炭减量替代、主要大气污染物现役源两倍替代,严禁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的发电项目及企业自备电站。
(四)符合以上(二)、(三)点条件的工业锅炉燃料指标要求如下:煤含硫量≤0.6%、灰分含量≤15%;水煤浆含硫量<0.35%、灰分含量<6%;重油含硫量≤0.8%;生物质成型燃料含硫量≤0.2%、灰分含量≤6%、含水率≤13%、低位发热量≥16.9MJ/kg、密度≥1000kg/m3。
(五)火电及燃煤、燃水煤浆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现有规模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2015年底前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到2017年底,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燃煤锅炉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集中供热范围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待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后按要求淘汰或拆除,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三、工业锅炉尾气治理技术要求
(一)经环境影响评价,工业锅炉燃料符合本规定使用的要求后仍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时,要求通过升级工业锅炉燃烧系统、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或安装先进的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3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6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进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脱硫和脱硝工艺应选取符合国家污染减排认可的工艺,脱硫工艺采用石灰-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烟气脱硝工艺采用SCR或SNCR。
(二)鼓励使用高效环保工业锅炉燃烧技术,重点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
四、工业锅炉环保管理要求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工业锅炉环保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包括工业锅炉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批复、燃料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燃料进货或购销合同、工业锅炉污染防治方案以及锅炉烟气检测报告等工业锅炉环保管理信息库,实现工业锅炉环保台账管理的信息化。
(二)对工业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及台账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工业锅炉燃料综合情况以及烟气中污染物排放状况,切实提高对工业锅炉的环保监管水平,确保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工业锅炉燃料指标要求,指导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包括燃料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燃料进货或购销合同、燃料进货量等信息的工业锅炉燃料使用台账,按照每年50%的比例对全市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的燃料含硫率进行抽样检测。按照污染源监测频次的规定对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指导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包括监督性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委托监测报告等信息的工业锅炉烟气排放台账,按照每年30%的比例对全市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烟气排放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测。
(三)市环境保护局在日常台账管理过程中,发现工业锅炉使用的燃料指标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应督促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切实控制好燃料的指标要求。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存在超标排污,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
(四)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省的工业锅炉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时排查、分析工业锅炉使用单位现有烟气治理方案中存在的隐患,结合工业锅炉烟气排放监测报告,及时评估工业锅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状况;对于现有治理措施无法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等形式,为工业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协助工业锅炉使用单位采用先进、可靠的污染治理方案,实现污染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市环境保护局具体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我市工业锅炉环境保护管控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