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12:51 收藏
根据《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国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要基本淘汰所有“黄标车”,珠三角地区各地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淘汰“黄标车”,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完成机动车减排任务为目标,加大执法监管,逐步扩大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采取区域限行和经济鼓励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到2015年底,我市要基本淘汰所有“黄标车”(包括营运类“黄标车”、社会“黄标车”、两公类“黄标车”等),“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减少15%。
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
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实施了第一阶段“黄标车”限制通行措施,在主城区迎宾北路拱北口岸至梅华路以东(含迎宾路),情侣路以西(含情侣路),昌盛路以北(含昌盛路),梅华路迎宾北路口至契爷岭以南(不含梅华路)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通行。其中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教育警示的方法进行劝阻。2013年6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一阶段限行道路总长度为101.3公里,占市区道路总长度(总长度320.6公里)的31.6%。
根据国家、省对机动车减排工作的最新要求,由市公安部门牵头制定第二阶段“黄标车”限行方案,扩大限行区域范围,并于2014年上半年对社会予以公告,从2014年6月1日起,准备实施第二阶段“黄标车”限行方案,“黄标车”限行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比例达到60%。第二阶段“黄标车”限行区域建议为:明珠路(不含)、港昌路(不含)以东,梅华路(不含)以南的主城区道路;在金湾区、斗门区和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各选一路段,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通行。
(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二)实施“黄标车”电子限行执法。
按照淘汰“黄标车”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实施的原则,对“黄标车”限行执法处罚分阶段实施,具体实施分为:
第一阶段:2014年1月1日起对2003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类“黄标车”以及2003年前注册登记的非营运柴油类“黄标车”录入“黄标车”电子限行执法系统执法。
第二阶段:2014年6月1日起对全市所有的汽油类“黄标车”录入“黄标车”电子限行执法系统执法。
第三阶段: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所有的“黄标车”(不分类型)录入“黄标车”电子抓拍系统执法。
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三)依法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严把排气检测关。
依法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取消过渡期整改措施,全面执行工况法检测,建立部门联合执法长效监管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整顿和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严把机动车排气检测关,有效打击“非法中介”与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中介代办乱收费等扰乱检测工作正常秩序的违规现象,促进“黄标车”加快淘汰。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中介(代办)机构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欺诈性和虚假性收费行为进行查处。(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
2.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买卖、伪造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打击扰乱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正常秩序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3.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现场执法检查,对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已发放标志的车辆随机抽查,检查发出的环保标志类别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4.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将机动车排气控制装置的维修、维护纳入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5.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中介(代办)机构虚假广告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6.负责依法监督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包括场地、设备、人员、检测方法和有效期等)。(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提升油品质量,严格准入制度,全面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提高综合减排效果,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四柴油;严格准入制度,全面执行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安交警部门严把准入关,对达不到国Ⅳ柴油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科工贸信局、环保局配合)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黄标车”淘汰提供资金保障。
为确保淘汰“黄标车”工作顺利推进,市、区两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要安排专项财政保障项目实施经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提前淘汰“黄标车”进行财政补贴,促进“黄标车”提前淘汰。(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六)市政府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机动车减排责任书,确保机动车减排任务完成。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机动车减排工作要求,确保完成我市机动车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市政府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
淘汰“黄标车”工作与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密切相关,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省、市的重要工作部署,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职责,保障淘汰“黄标车”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任务。
(二)紧密配合,周密部署。
淘汰“黄标车”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广,各区、各部门必须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合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