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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16:11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面实施“清霾”行动,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全面小康之市、两型引领之市、秀美幸福之市”。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从当前最突出、市民最关注的大气环境问题入手,突出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业污染治理,分年度实施治理项目,确保治理效果。
2.统筹兼顾、综合防治。在狠抓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逐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3.全民参与、惩奖并举。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三)目标和指标。

1.总体目标。长沙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到2017年空气优良天数达到237天以上。
2.具体指标。到2017年,长沙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左右;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下降3%左右,排放总量下降8%;氮氧化物年均浓度下降2%左右,排放总量下降3.3%;烟尘排放总量下降12%。
长沙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一览表
2012年年均浓度
(MG/M3)
削减百分比 2017年目标年均浓度
(MG/M3)
SO2 NO2 PM10 SO2 NO2 PM10 SO2 NO2 PM10 PM2.5
0.028 0.044 0.089 3% 2% 20% 0.027 0.043 0.071 0.071
注:PM2.5为参考指标,不进行考核。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推广清洁能源,整治燃煤锅炉。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加快燃煤锅炉整治。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力争所有工业园区采用清洁能源改烧、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采取周边电厂余热集中供热等方式,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一是加快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推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氮氧化物脱硝工程建设,2014年底前湖南坪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湖南印山实业集团印山台水泥有限公司、长沙河田白石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浏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5家新型干法水泥厂全面建成脱硝治理设施并完成验收工作,实现稳定正常运行。推动火电企业的脱硫脱硝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2014年7月前华电长沙电厂完成现有脱硫脱硝设施的改造升级;2016年底完成电力行业改造升级,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二是开展工业粉尘治理。全面推进各类工业锅炉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4年7月前华电长沙电厂完成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提质改造;2016年底前菲达宏宇热能水务有限公司、长沙天宁热电有限公司完成除尘设施提质改造,提高除尘效率,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开展水泥行业粉尘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立窑水泥生产线的淘汰退出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提质改造,确保粉尘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煤场、料场、渣场、混凝土搅拌站等整治力度,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污染。三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油气回收,新建加油站和储油库、新购油罐车一律安装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底,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并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改造的加油站和储油库须每年定期开展环境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须限期整改。有序推进有机化工、汽车、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一是开展扬尘综合整治。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实现路净、车净、工地净。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每年创建100个绿色建筑工地。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硬质封闭围挡,配备专门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和保洁工作,所有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采取临时绿化和防尘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当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201-300)和气象预报风速达5级以上时,停止爆破、土方和拆迁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严格执行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制度,开展《长沙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研究,2015年底前颁布实施。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长沙县内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常态管理,严禁沿途撒落、带泥上路。加快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进度,强化路面养护、保洁、冲洗、车辆运输散装物料防漏撒检查等扬尘防治工作。加强道路两侧和中间带绿化,减少裸露地面和水土流失。强化市政道路环卫维护,逐步推广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和环卫专业冲洗机制,减少道路二次扬尘。2014年底前,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主次干道机械清扫率达到50%以上;2017年底前,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主次干道机械清扫率达到70%以上,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的县城主次干道机械清扫率达到50%以上。二是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排污许可证,设置油烟专用竖井,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格按照《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加强餐饮服务项目日常监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得到有效维护清洗,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露天烧烤管理,减少油烟污染。三是禁止垃圾和秸秆焚烧。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鼓励使用秸秆收贮和还田机械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组建流动执法队伍,建立举报平台,防止并及时处置垃圾焚烧行为。重点加强对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点区域禁烧执法检查。将农村地区禁烧工作作为全市环境卫生十佳十差乡镇、村评比和生态乡镇、村创建工作的约束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1.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燃油质量监管部门要制定合格油品监测管理方案。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2.加快淘汰黄标车。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2014年底前累计淘汰80%黄标公交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实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2014年排气应检车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2015年排气应检车定期检测率达到100%(国家免检车除外)。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4年底前完成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并发布黄标车限行通告;2015年6月底前建成我市限行区交通标识牌和黄标车电子抄牌系统。

4.鼓励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车。加快地铁、城际轻轨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政府机关、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用车要率先推广新能源汽车。2014-2017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一是不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二是城市规划区严格控制新上火电、有色、化工等行业及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对新建的上述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是强化环保指标约束性,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出台《长沙市工业清洁生产规划(2014-2020年)》,2017年底前完成水泥、化工、有色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我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3.优化空间格局。一是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指标。二是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工业园区一律开展规划环评,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核定产业定位功能和功能分区,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2014年底前省级工业园全部完成规划环评,2016年底前市级工业园全部完成规划环评,2017年底前区(县)级工业园全部完成规划环评。各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规划的产业定位引进项目。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行煤炭等量替代,到2017年底,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30%以下。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开采、销售、使用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大力推进天然气进社区,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城区天然气全覆盖。

2.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城内五区和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廖家坪街道,以及长沙县的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长龙街道、  梨街道、暮云街道、南托街道。2014年,市政府及相关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禁燃公告,分阶段实施禁燃工作。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2017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除和改造工作。

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重点领域节能。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设备。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提升大气环境自净能力。

以“三年造绿大行动”为主要抓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四级联动;科学提质,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合理配植”的原则,通过实施城市主次干道绿化提质、出入城口绿化提质、城郊绿化建设、中心城市(街景)增绿、社区绿化建设、单位绿化提质、立体绿化建设、城市公园建设、城市健身休闲绿道建设、环城生态绿化建设十大绿化工程,实现“规划控绿、清脏播绿、拆违建绿、择空补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提高城市及周边绿化水平,全面构建科学良性的绿地系统,增强大气环境自净能力。到2016年底,建成区绿地率35%,绿化覆盖率达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以上。

(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启动空气自动监测超级站建设,开展大气污染源项分析,并不断增强区县(市)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2.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大对环保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加大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大气污染治理高新技术的应用,优先支持实用环保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3.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合作,2015年底前建成预警系统,并与株洲市和湘潭市实现信息共享。
4.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确保能够迅速、及时地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急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并逐步实现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
5.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在网站上实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并定期在报纸、电视、电台等主要媒体上发布阶段空气质量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点工程与投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燃煤小锅炉整治、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黄标车淘汰、绿化生态建设、能力建设等9大类型,共138个项目,总投资约77.56亿元。通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年二氧化硫削减量约2670吨、氮氧化物6145吨、颗粒物1638吨(详见附表)。
重点工程项目汇总表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数(个) 投资
(万元)
1 燃煤锅炉整治项目 (1)燃煤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烧项目 35 43490
2 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2)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1 195
3 氮氧化物治理项目 (3)电力行业脱硝项目 3 20000
(4)水泥行业脱硝项目 5 2241
4 颗粒物治理项目 (5)水泥行业颗粒物治理项目 14 15670
(6)燃煤锅炉颗粒物治理项目 8 1198.15
(7)工业颗粒物治理项目 15 119311.5
(8)扬尘综合整治项目 10 313430
5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 (9)工业VOCS治理项目 19 19320
(10)油气回收项目 2 7000
6 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11)淘汰落后产能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 8 63200
7 黄标车淘汰项目 (12)黄标车淘汰项目 2 84820
8 绿化生态建设项目 (13)绿化生态建设项目 10 81300
9 能力建设项目 (14)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 3 3400
(15)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 1 50
(16)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2 950
总计 138 775575.65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胡衡华同志任组长,陈泽珲、何寄华、姚英杰(常务)、李介德同志任副组长。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及各区县(市)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和统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王小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成员单位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在2014年6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实施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气污染源治理、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垃圾和秸秆禁烧、生态保护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长沙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各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和辖区内道路冲洗、保洁等降尘工作;组织辖区内涉气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组织淘汰辖区内污染严重或治理无望的涉气企业;支持、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其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4.市监察局: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5.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创建绿色建筑工地;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搅拌站的搬迁和监督管理;负责绿色建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广绿色建筑。
7.市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制定实施我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格产业准入;指导监督煤炭、电力、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统计及监管体系建设;引导、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提高新能源使用比重;参与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8.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统一协调管理全市工业园区,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燃煤退出,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组织实施《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出台《长沙市工业清洁生产规划(2014-2020年)》,组织水泥、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9.市国资委:负责全市涉气污染国有工业企业的淘汰退出和污染治理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组织建设大气污染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环境执法监察;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与市商务局共同联合相关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划定“禁燃区”范围,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禁燃工作;督促水泥、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11.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负责城区垃圾禁烧监管;负责城区餐饮项目和露天烧烤日常监管和油烟污染整治;配合市林业局实施“三年造绿大行动”。
12.市水务局: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做好砂石场扬尘控制工作。
13.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负责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对黄标车闯禁行为依法处罚,在限行区设限行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
14.市交通运输局: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负责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确保销售合格成品油;与市环保局共同联合相关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
16.市质监局:负责全市生产、销售车用汽油、柴油单位及加油站的油品质量监督抽查,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17.市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三年造绿大行动”。
18.市园林局: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制定城区“绿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市林业局实施“三年造绿大行动”。
19.市农业局:牵头组织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收割还田、堆沤还田以及秸秆腐熟剂的应用。
20.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并实施城市规划,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指标,引导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
21.市气象局:负责灰霾天气观测、预测、预警和研究,联合市环保局实现部门间大气环境相关信息数据的共享。
22.市科技局:支持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大气污染成因研究和防治技术的研究、应用及推广。
23.市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2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大气污染防治教育进学校,推动环保教育更深层次渗透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
25.市妇联:负责组织大气污染防治教育进家庭。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设立大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油气回收、落后产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大气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资渠道多元化,广泛吸收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四)加强督查考核。

将方案任务纳入“六个走在前列”考核指标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各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依法惩处。

坚持依法治理大气污染的原则,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查处企业偷排、超排现象。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泛宣传发动。

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积极开展绿色创建、知识竞赛、公众座谈、主题日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落实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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