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2014年四季度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源强制性减排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25 15:27 收藏
为有效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切实保障公众健康,现依据《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淮政办发〔2014〕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4年四季度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10号)要求,特制定本减排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底,细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2%以上,重污染天气天数所有减少,环境空气优良率稳中有升;全面完成列入《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淮安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各类治理工程项目。
二、 适用时段和范围
时段:2014年四季度。
区域:淮安市所有行政区域。
三、预警状态
依据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将预警信号划分为二级: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预警信号需满足相应条件,经会商及审核后进行发布。
四、分级预警机制
(一)橙色预警
市环保部门监测24小时PM2.5分指数超过100,持续轻度污染,且预测未来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2.5分指数超过150,达到中度污染。
(二)红色预警
市环保部门监测24小时PM2.5分指数超过150,持续中度污染,且预测未来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2.5分指数超过200,达到重度污染。
五、应急响应措施
(一)橙色响应措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4年四季度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10号)基础上,还应执行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强化道路保洁。各主干道在现有频次上增加1-2次机扫和洒水,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确保路面见本色。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工地管控。各类工地需加强扬尘控制,处于基础阶段、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且控尘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工地应停止施工和渣土转运。全市范围内的桩基、土石方工程、渣土运输和拆除等易扬尘作业停止施工。对停工工地裸露土方及易扬尘物料实行全覆盖。混凝土搅拌站停产。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3.停止易扬尘物料运输。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车辆从事运输煤炭、渣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全部实现工程车辆密闭化运输,严禁抛洒滴漏。全市范围内禁止运输煤炭、渣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禁止自卸车倾倒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事局、市园林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提升燃煤电厂排放标准。提升燃煤机组污染排放标准,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SO2执行200 mg/m3的燃煤企业,确保SO2排放浓度小于160mg/m3,SO2执行100 mg/m3的燃煤企业,确保SO2排放浓度小于80mg/m3;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NOX执行200 mg/m3的燃煤企业,确保NOX排放浓度小于160mg/m3, NOX执行100 mg/m3的燃煤企业,确保NOX排放浓度小于80mg/m3;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mg/m3。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发电企业。
5.实施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停限产。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停用部分重污染生产装置,降低产能。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6.实施人工增雨。利用有利气象条件,积极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牵头、实施单位: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红色响应措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继续认真落实橙色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执行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强化企业停限产力度。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实施最大程度停产措施。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2.严控码头污染。暂停大运河淮安辖区内码头产生大气污染的装卸作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海事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实施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3.强化工地降尘措施。除有轨电车等在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的重点工程外,全市范围内工地全部停工,对停工工地裸露地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府应急办;配合部门: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4.全面加强道路保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对全市主次干道不间断进行冲洗、洒水、清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减少公务用车。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停驶率达到30%。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会商预判。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形成常态化会商机制,每周一、周四下午进行面商,分析研判近期空气质量状况,形成空气质量三日预报报告和空气质量周报。不利气象条件时,每天会商,提前1天提出建议。
(二)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本方案组织体系适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预警信息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政府政务平台向各有关单位发送。
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分管副市长并经市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同时通过政府政务平台向各有关单位发送。
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预警等级并报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三)组织落实。各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责任到人、管控到位。
(四)督促检查。各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和条线工作督促检查;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信息报送。各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预警信息发布后,于每天下午4点前将当日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督查通报报市政府。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底,细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2%以上,重污染天气天数所有减少,环境空气优良率稳中有升;全面完成列入《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淮安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各类治理工程项目。
二、 适用时段和范围
时段:2014年四季度。
区域:淮安市所有行政区域。
三、预警状态
依据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将预警信号划分为二级: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预警信号需满足相应条件,经会商及审核后进行发布。
四、分级预警机制
(一)橙色预警
市环保部门监测24小时PM2.5分指数超过100,持续轻度污染,且预测未来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2.5分指数超过150,达到中度污染。
(二)红色预警
市环保部门监测24小时PM2.5分指数超过150,持续中度污染,且预测未来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PM2.5分指数超过200,达到重度污染。
五、应急响应措施
(一)橙色响应措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4年四季度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10号)基础上,还应执行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强化道路保洁。各主干道在现有频次上增加1-2次机扫和洒水,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确保路面见本色。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工地管控。各类工地需加强扬尘控制,处于基础阶段、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且控尘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工地应停止施工和渣土转运。全市范围内的桩基、土石方工程、渣土运输和拆除等易扬尘作业停止施工。对停工工地裸露土方及易扬尘物料实行全覆盖。混凝土搅拌站停产。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3.停止易扬尘物料运输。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车辆从事运输煤炭、渣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全部实现工程车辆密闭化运输,严禁抛洒滴漏。全市范围内禁止运输煤炭、渣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禁止自卸车倾倒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事局、市园林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提升燃煤电厂排放标准。提升燃煤机组污染排放标准,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SO2执行200 mg/m3的燃煤企业,确保SO2排放浓度小于160mg/m3,SO2执行100 mg/m3的燃煤企业,确保SO2排放浓度小于80mg/m3;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NOX执行200 mg/m3的燃煤企业,确保NOX排放浓度小于160mg/m3, NOX执行100 mg/m3的燃煤企业,确保NOX排放浓度小于80mg/m3;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mg/m3。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发电企业。
5.实施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停限产。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停用部分重污染生产装置,降低产能。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6.实施人工增雨。利用有利气象条件,积极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牵头、实施单位: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红色响应措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继续认真落实橙色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执行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强化企业停限产力度。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实施最大程度停产措施。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2.严控码头污染。暂停大运河淮安辖区内码头产生大气污染的装卸作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海事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实施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3.强化工地降尘措施。除有轨电车等在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的重点工程外,全市范围内工地全部停工,对停工工地裸露地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府应急办;配合部门: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企业。
4.全面加强道路保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对全市主次干道不间断进行冲洗、洒水、清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减少公务用车。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停驶率达到30%。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会商预判。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形成常态化会商机制,每周一、周四下午进行面商,分析研判近期空气质量状况,形成空气质量三日预报报告和空气质量周报。不利气象条件时,每天会商,提前1天提出建议。
(二)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本方案组织体系适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预警信息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政府政务平台向各有关单位发送。
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分管副市长并经市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同时通过政府政务平台向各有关单位发送。
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预警等级并报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三)组织落实。各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责任到人、管控到位。
(四)督促检查。各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和条线工作督促检查;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信息报送。各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预警信息发布后,于每天下午4点前将当日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督查通报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