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25 15:39 收藏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为目标,通过严格准入、扩大限行、适当补贴、治理升级等多种措施,优化我市机动车存量结构,消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之前,全面淘汰我市2005年底之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我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三、具体措施
㈠落实黄标车淘汰任务
⒈查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数量及所属单位,对本市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梳理并提前发布公告,敦促权属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使用性质,确保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营运黄标车。对2006年之后注册登记的本市营运黄标车,抓紧研究分期淘汰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平稳过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
⒉2015年底前,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营运资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停止核发环保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并根据有关限行规定依法查处(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⒊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未经市环保局审核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再受理新增营运资质申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㈡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
⒈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环保标志限行范围扩大到厦门本岛,分高峰期限行(7:00-9:00,17:00-20:00)、主要时段限行(7:00-20:00)、全时段限行(0:00-24:00)三个阶段逐步实施,至2016年起实施全岛全时段限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⒉在本岛进出口及主要路段设置交通指示牌,提示车主按限行通告通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⒊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利用公安部门现有监控设施进行自动抓拍比对,逐步建立非绿标车处罚工作机制。(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环保局配合)
⒋进一步研究逐步扩大岛外各区限行范围的政策,至2018年1月1日起全市限行非绿标车。(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㈢发放提前报废财政补贴
⒈自2014年9月1日起,首先受理2005年底前本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采取差别化补贴政策,分两个阶段实施。(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配合)
⒉根据补贴发放进度及黄标车淘汰成效,进一步研究本市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政策。(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㈣执行机动车环保准入审核规定
⒈严格实施本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汽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
⒉加强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中,实行环保审核前置。由市环保局根据环保部新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拟在我市申请注册的机动车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警支队方可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⒊对因不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公安交警支队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市国税局依法予以退还全部已缴税款。同时,国税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并在各办税窗口设置相应的温馨提示。(市国税局负责)
⒋本市机动车销售企业应严格履行售前告知义务,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店堂告示,明确所有在售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采取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所销售车型是否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同时做好“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无法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等有关规定的提示。市工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工商局负责)
⒌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和本辖区内机动车转移登记,应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审核规定。(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㈤加快柴油车“黄改绿”政策研究
加快开展柴油车“黄改绿”相关政策研究。针对部分使用年限较短、行驶里程较少且车况较好的国II特定柴油车,研究车辆“黄改绿”改造升级方案。对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可考虑有条件变更为国III绿色环保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财政局配合)
㈥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
对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一律依法强制报废。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注销档案,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实行公告作废。(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㈦加快本市公务黄标车更新淘汰
⒈2014年底之前,完成待淘汰的公务类黄标车数量、类型等情况的梳理,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要求和公务车改革情况,组织制定《厦门市公务类黄标车淘汰更新方案》,鼓励中央、省属在厦单位实施公务黄标车淘汰更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⒉各市(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于2014年底之前制定淘汰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区属企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㈧做好油品升级保障工作
⒈推广与阶段性标准相配套的车用燃油。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油、柴油。(市经发局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⒉加强对本市车用燃料流通领域的抽查检验,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市工商局负责,市经发局等部门配合)
㈨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率先在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领域和机关、事业单位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市经发局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由厦门市机动车尾气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各项淘汰工作。
㈡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各部门应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
㈢加强跟踪督办。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人。要加强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
㈣加大政策宣传。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减排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各区、各部门应积极引导主管行业内单位配合本市黄标车(尤其是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能低排放机动车。
附件
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2014-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和市政府《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4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配套政策,主要适用于2005年底之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实施财政补贴,鼓励提前报废,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报废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经福建省经贸委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报废。采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不给予报废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报废是指使用年限未届满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报废。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申请领取政府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㈡在本市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的车辆;
㈢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经福建省经贸委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
㈣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㈤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第八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㈠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
㈡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
㈢提前报废时,车主私自拆除“五大总成”;
㈣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㈤公务类黄标车;
㈥属于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采用差别化补贴,分两个阶段实施:
㈠2015年7月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补贴;
㈡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0%补贴。
第十条 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已领取本市补贴的车主不得重复领取国家、省政府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查及兑付
第十一条 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服务窗口(服务电话:0592-7703503)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㈠《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商务局网站www.xmtdc.gov.cn、市环保局网站www.xmepb.gov.cn下载);
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㈢《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㈤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㈥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㈦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㈧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㈨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市财政局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含),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由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发放工作小组,统筹组织本办法涉及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工作。工作小组设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多渠道加大对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为:
㈠牵头负责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㈡负责组织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㈢成立服务窗口并做好窗口的日常运营工作;
㈣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属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工作;
㈤负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实录入报废黄标车的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负责核发《机动车注销证明》;
㈥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拆解数。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为:
㈠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含车型鉴定);
㈡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报废数。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为:
㈠负责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和监管;
㈡负责对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复审;
㈢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㈣负责组织对专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主要职责为:
㈠负责符合补贴范围的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工作,并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
㈡配合核实符合补贴范围黄标车的注销数;
㈢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本市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㈣负责对违反环保标志限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为:
㈠负责督促本市2005年底之前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提前报废或变更使用性质),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
㈡负责联合市公安交警支队对本市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㈢负责提供2005年底之前营运黄标车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季度联合通报制度,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应分别对拆解车辆数、注销牌照数、环保标志注销数逐一查实,保证一一对应。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和相关工作经费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或拼装车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理失误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由有权部门按照对责任人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表1、补贴标准明细表
表2、服务受理点及各部门咨询电话表
表3、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表4、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表5、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表6、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为目标,通过严格准入、扩大限行、适当补贴、治理升级等多种措施,优化我市机动车存量结构,消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之前,全面淘汰我市2005年底之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我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三、具体措施
㈠落实黄标车淘汰任务
⒈查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数量及所属单位,对本市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梳理并提前发布公告,敦促权属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使用性质,确保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营运黄标车。对2006年之后注册登记的本市营运黄标车,抓紧研究分期淘汰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平稳过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
⒉2015年底前,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营运资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停止核发环保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并根据有关限行规定依法查处(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⒊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未经市环保局审核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再受理新增营运资质申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㈡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
⒈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环保标志限行范围扩大到厦门本岛,分高峰期限行(7:00-9:00,17:00-20:00)、主要时段限行(7:00-20:00)、全时段限行(0:00-24:00)三个阶段逐步实施,至2016年起实施全岛全时段限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⒉在本岛进出口及主要路段设置交通指示牌,提示车主按限行通告通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⒊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利用公安部门现有监控设施进行自动抓拍比对,逐步建立非绿标车处罚工作机制。(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环保局配合)
⒋进一步研究逐步扩大岛外各区限行范围的政策,至2018年1月1日起全市限行非绿标车。(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㈢发放提前报废财政补贴
⒈自2014年9月1日起,首先受理2005年底前本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采取差别化补贴政策,分两个阶段实施。(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配合)
⒉根据补贴发放进度及黄标车淘汰成效,进一步研究本市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政策。(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㈣执行机动车环保准入审核规定
⒈严格实施本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汽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
⒉加强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中,实行环保审核前置。由市环保局根据环保部新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拟在我市申请注册的机动车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警支队方可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⒊对因不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公安交警支队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市国税局依法予以退还全部已缴税款。同时,国税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并在各办税窗口设置相应的温馨提示。(市国税局负责)
⒋本市机动车销售企业应严格履行售前告知义务,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店堂告示,明确所有在售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采取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所销售车型是否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同时做好“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无法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等有关规定的提示。市工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工商局负责)
⒌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和本辖区内机动车转移登记,应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审核规定。(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㈤加快柴油车“黄改绿”政策研究
加快开展柴油车“黄改绿”相关政策研究。针对部分使用年限较短、行驶里程较少且车况较好的国II特定柴油车,研究车辆“黄改绿”改造升级方案。对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可考虑有条件变更为国III绿色环保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财政局配合)
㈥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
对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一律依法强制报废。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注销档案,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实行公告作废。(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㈦加快本市公务黄标车更新淘汰
⒈2014年底之前,完成待淘汰的公务类黄标车数量、类型等情况的梳理,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要求和公务车改革情况,组织制定《厦门市公务类黄标车淘汰更新方案》,鼓励中央、省属在厦单位实施公务黄标车淘汰更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⒉各市(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于2014年底之前制定淘汰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区属企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㈧做好油品升级保障工作
⒈推广与阶段性标准相配套的车用燃油。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油、柴油。(市经发局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⒉加强对本市车用燃料流通领域的抽查检验,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市工商局负责,市经发局等部门配合)
㈨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率先在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领域和机关、事业单位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市经发局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由厦门市机动车尾气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各项淘汰工作。
㈡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各部门应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
㈢加强跟踪督办。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人。要加强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
㈣加大政策宣传。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减排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各区、各部门应积极引导主管行业内单位配合本市黄标车(尤其是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能低排放机动车。
附件
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2014-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和市政府《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4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配套政策,主要适用于2005年底之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实施财政补贴,鼓励提前报废,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报废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经福建省经贸委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报废。采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不给予报废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报废是指使用年限未届满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报废。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申请领取政府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㈡在本市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的车辆;
㈢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经福建省经贸委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
㈣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㈤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第八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㈠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
㈡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
㈢提前报废时,车主私自拆除“五大总成”;
㈣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㈤公务类黄标车;
㈥属于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采用差别化补贴,分两个阶段实施:
㈠2015年7月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补贴;
㈡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0%补贴。
第十条 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已领取本市补贴的车主不得重复领取国家、省政府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查及兑付
第十一条 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服务窗口(服务电话:0592-7703503)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㈠《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商务局网站www.xmtdc.gov.cn、市环保局网站www.xmepb.gov.cn下载);
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㈢《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㈤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㈥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㈦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㈧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㈨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市财政局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含),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由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发放工作小组,统筹组织本办法涉及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工作。工作小组设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多渠道加大对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为:
㈠牵头负责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㈡负责组织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㈢成立服务窗口并做好窗口的日常运营工作;
㈣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属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工作;
㈤负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实录入报废黄标车的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负责核发《机动车注销证明》;
㈥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拆解数。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为:
㈠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含车型鉴定);
㈡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报废数。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为:
㈠负责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和监管;
㈡负责对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复审;
㈢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㈣负责组织对专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主要职责为:
㈠负责符合补贴范围的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工作,并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
㈡配合核实符合补贴范围黄标车的注销数;
㈢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本市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㈣负责对违反环保标志限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为:
㈠负责督促本市2005年底之前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提前报废或变更使用性质),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
㈡负责联合市公安交警支队对本市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㈢负责提供2005年底之前营运黄标车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季度联合通报制度,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应分别对拆解车辆数、注销牌照数、环保标志注销数逐一查实,保证一一对应。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和相关工作经费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或拼装车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理失误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由有权部门按照对责任人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表1、补贴标准明细表
表2、服务受理点及各部门咨询电话表
表3、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表4、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表5、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表6、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