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标准 > 地方政策法规 >

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5-11-19 收藏
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为加快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通过实施清新空气行动,到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市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各区县同步落实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
  一、加大综合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一)实施脱硫和颗粒物治理。2013年底前,实施火电机组拆除脱硫旁路等脱硫升级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治理和钢铁企业脱硫除尘综合升级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炼油部催化裂化脱硫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催化裂化脱硫治理。2017年,完成全部石油炼制企业脱硫改造。实施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脱硫治理。
  (二)实施脱硝和颗粒物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脱硝治理工程并全部投入使用,完成火电机组烟尘提标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对重点火电企业进一步实施除尘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实施水泥企业水泥生产线脱硝治理。
  (三)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积极推进油田开采、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工作。2016年底前,对石化、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综合治理或关停。
  (四)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水平。推行石化、化工等重点企业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和在线监测示范项目。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五)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施工工地全部严格采取封闭、高栏围挡、喷淋等工程措施,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全部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建设单位须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实施简易绿化等措施。全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单位运输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应全部采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到2015年底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六)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并实施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强化道路保洁,进一步提高作业质量水平,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5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道路机扫水洗率达到70%。
  (七)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并实施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实施高栏围挡、喷淋等扬尘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06号)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八)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并实施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各种煤堆、料堆须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墙。
  (九)全面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露天烧烤、马路餐桌原煤散烧。每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街面非法经营,减少"街头污染"。
  (十)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十一)实施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高标准制定实施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行动计划的综合平台作用,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环境容量,增强调节气候和滞污功能。
  (十二)实施清水工程。2013年底前,完成60条河道总长344公里综合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独流减河、永定新河等河流综合治理。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增加生态用水量,到2016年,再生水年利用率达到30%。
  (十三)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强七里海、大黄堡、北大港等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2016年底前,建成东丽郊野公园、津南郊野公园、西青郊野公园、北辰郊野公园、滨海新区北三河郊野公园、滨海新区官港郊野公园、滨海新区独流减河郊野公园等7个郊野公园。
  (十四)实施绿化工程。大规模植树造林,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加强山区水源涵养林建设,提高平原地区绿化水平,重点抓好主要道路绿化、主要河道及水库周边绿化、示范小城镇绿化、示范工业园区绿化、美丽乡村绿化等重点造林工程。建成区成片裸露地面实现植被全覆盖。
  (十五)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鼓励新能源汽车直接上牌。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十六)加快淘汰黄标车。制定实施黄标车治理工作方案,加大黄标车淘汰推动工作力度,实施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到2015年底,淘汰剩余23.3万辆黄标车,全市基本淘汰29万辆黄标车(2011至2012年已完成5.7万辆黄标车淘汰注销)。黄标车淘汰后,其牌照可保留3年。提高公众淘汰黄标车意识,引导公众拒绝乘坐黄标车。2014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实行更加严格的外省市机动车转入管制政策。
  (十七)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十八)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2015年底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5年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研究建立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开展机动车道路遥感检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维修制度,2013年底前,完成3个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环保检测线建设示范项目。2015年底前,完成现有机动车检测机构实施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环保检测线改造。
  (十九)实施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鼓励使用原装生产双燃料出租汽车。配合国家开展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的研究。
  (二十)大力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到2017年底,投入运营6000辆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其中纯电动公交车2000辆),配套建设16座充换电站,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60%。到2015年底,投入运营1000辆清洁能源长途班线客车和通勤客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农用电动车。
  (二十一)发展城市绿色交通,鼓励绿色出行。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出行比例。到2017年,建成投运1、2、3、9号地铁线,5、6号地铁线部分投运,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
  (二十二)推动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
  (二十三)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构筑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科技型小巨人和楼宇经济发展。
  (二十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全面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3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钢铁行业140万吨(烧结)、水泥229万吨。
  (二十五)严格控制钢铁、建材、煤电等行业产能。2017年底前,天津市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水泥(熟料)产能、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分别控制在2000万吨、500万吨、1400万千瓦以内。
  (二十六)持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2015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标准,进一步深化落后产能淘汰。
  三、加快企业改造,推动绿色发展
  (二十七)加快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建设。不断完善循环利用机制,从单个企业循环、产业链循环、产业园区循环、小城镇内部循环、社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多个层面推动绿色发展。大力推广泰达、子牙、北疆、华明、临港等5种具有自身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快推动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实现汽车及电视、洗衣机等废旧家电集约拆解,建成子牙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国家级开发区、滨海新区工业园区和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率先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建设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二十八)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17年,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二十九)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每年开展50家左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到2017年,累计完成不少于2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火电、水泥、石化、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
  (三十)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开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等能力建设。开展城市大气污染机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新型湿法烟气脱硫技术等大气污染治理新技术的研究,推进先进适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强PM2.5区域背景值研究。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
  四、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
  (三十一)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工作方案,到2017年底,净削减煤炭消费总量1000万吨,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三十二)实施火电机组改燃或关停。重点完成对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4台机组(2014年底前)、静海热电厂3台机组(2017年底前)和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4台机组(2017年底前)的煤改燃工作。完成对天津碱厂自备电厂4台锅炉(2016年底前)的关停工作。
  (三十三)实施自备电站火电机组改燃或关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自备电站火电机组的改燃或关停。
  (三十四)实施炼化企业燃煤设施改燃。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炼化企业工业用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
  (三十五)实施燃煤供热锅炉改燃或并网。2016年底前,对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163座465台13755蒸吨采暖供热锅炉实施煤改燃或并网。2015年底前,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完成改燃或并网;2017年底前,建成区全部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完成改燃或并网,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全部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完成改燃或并网。
  (三十六)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改燃或并网。2015年底前,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工业锅炉完成改燃或并网;2017年底前,建成区全部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工业锅炉完成改燃或并网,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全部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工业锅炉完成改燃或并网。
  (三十七)实施工业园区自备燃煤锅炉改燃或并网。2017年底前,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聚集的地区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改由热电厂集中供热。
  (三十八)加快基本无燃煤区建设。到2017年,力争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建成基本无燃煤区。
  (三十九)加强燃煤设施监督执法。组织对全市现役燃煤锅炉进行执法检查,促使燃煤供热设施达标运行。
  (四十)增加天然气供应量。落实煤改燃天然气供应和配套管网保障。
  (四十一)提高外购电比例。利用特高压等远距离输电技术,提高外购电力能力和外购电量比例。到2017年,外购电比例达到1/3。
  (四十二)大力推进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到2015年,建成华能天津临港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华电北辰和华电武清天然气能源站等项目。鼓励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积极推进太阳能等开发利用,建设60万千瓦风力和太阳能电站,建设大神堂风电场完善工程、马棚口风电场二期、汉沽洒金坨风电场、大港沙井子三期和四期、北大港风电场一期和二期、龙源造甲城风电场、清河风电场、汉沽风电场、宁河风电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和贯庄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工程。开展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研究、开发、应用,提高风电并网发电效率。
  (四十三)加大地热资源利用。2017年底前,地热资源利用达到3800万立方米。
  (四十四)禁止使用高硫煤。全市煤炭流通企业禁止向本市用煤单位销售硫份高于0.5%、灰份高于10%的劣质煤,本市用煤单位禁止使用劣质煤。进一步提高洗净煤使用率。组织建立瓶装液化气供应渠道,确保瓶装液化气供应。
  (四十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
  (四十六)削减农村原煤散烧。综合施策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
  (四十七)推广乡镇、村洁净煤使用。2017年底前,各区县煤炭经营企业要建立全密闭配煤中心,逐步形成覆盖所有乡镇、村的优质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十八)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平改坡"时,根据实际需要同步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水器。到2017年,对3660万平方米具有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其中,2013年改造660万平方米,2014至2017年每年改造750万平方米。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促使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实施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的建筑业生产方式,转变传统粗放落后建筑生产模式。2013年新建绿色建筑达到500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筑的15%,到2015年达到30%。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十九)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利用。
  五、严格环保准入,优化产业布局
  (五十)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能源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及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排放总量倍量替代。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十一)严格环境准入。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工业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项目审批,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新、改、扩建项目应使用清洁能源。
  (五十二)严格节能准入。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十三)优化区域产业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划。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实施符合我市功能定位、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五十四)优化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随意设立各类产业园区、新城和新区。新建项目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要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要求,发挥郊野公园、楔形绿地等对城市气候的调节作用,改善生态环境。
  (五十五)实施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陈塘庄热电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搬迁改造。推动天津市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4年底,基本完成外环线以内及周边有污染、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
  六、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环境政策
  (五十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出台的脱硝电价、除尘电价、成品油价格及补贴、排污费征收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完善资源环境税收价格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十七)建立财政保障机制。依据计划措施进展,分阶段制定资金保障方案,对黄标车淘汰、民生领域的煤改气、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预算予以保障。
  七、健全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管
  (五十八)健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尽快推动修订《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制定天津市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市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151-2003)等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五十九)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污染源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大气污染物分析能力建设,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开展污染源排放数字化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成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开展油气污染数据库信息平台、机动车监管体系及监管能力建设。开展监管技术与评估能力建设。2015年底前,市和区县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应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六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各项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执法和管理。制定方案,坚决清理和关闭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企业及项目。严格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曝光。
  八、建立预警体系,实施应急响应
  (六十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研究,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2013年底前初步建成,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实时发布、评价全市所有27个监测子站的6项数据,推进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联合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体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开展化工园区典型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
  (六十二)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同步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专家会商委员会。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建筑工地停工和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九、明确治理职责,倡导全民参与
  (六十三)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排污者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2013年底前,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方案,及时发布区县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排污单位要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四)倡导全民共同参与。制定宣传方案,大力开展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详细解读行动方案措施内容及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大社会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构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保文化氛围,倡导"同呼吸,共行动,从我做起"的理念。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环保责任,促进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形成全民关心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良好风气。
  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责任考核
  (六十五)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长效工作机制,组织推动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十六)强化监督考核。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分解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考核。建立健全区县目标考核制度,建立一月一排名,一季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监督机制。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排名,考核、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行重大生态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每年对上一年度实施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环境效益后评估,及时优化和调整各项措施,科学指导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2024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京ICP备1804216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