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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贯彻落实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发布时间:2015-11-20 收藏
贯彻落实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
一是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大力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对产生扬尘的各类建筑材料堆放场地必须全部采取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拆迁活动采取湿法作业。拆迁及施工开挖场地洒水率、出工地运输车辆车轮车身冲净率均达到100%。市区集中连片拆迁场地和大型建筑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视频监控装置,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实行实时监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海东市政府)。二是加强道路扬尘防治。对渣土运输车辆实施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所有渣土运输车一律密闭运输,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有进入市区的载货车辆特别是重型载货运输车必须采取密闭、清洗防尘措施(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同时加强道路洒水保洁作业,大力推进道路保洁机械清扫,到2015年,城区主干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是加大生活垃圾收集点与扬尘污染点管控。建成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必须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保持市容整洁(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是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划定扬尘控制区,明确扬尘控制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80%以上的扬尘控制区达到创建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海东市政府)。
        (二)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一是大力推进畅通交通工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绕城快速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道路网络,做好城区主要交通节点改造,打通断头路(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优化交通指挥信号系统,加快城区智能化交通系统建设,加强出行高峰时段交通疏导,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加大公交运营车辆节能减排改造力度,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城市公交及机关公务车辆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通过倡导鼓励绿色出行、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城市机动车使用强度(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二是加快淘汰黄标车。严格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域,自2015年1月1日起,西宁市主城区全面实行黄标车禁行(除主要过境干线外)(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制定黄标车淘汰经济补贴激励政策,加快黄标车淘汰,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面淘汰黄标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三是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根据城市发展的趋势,研究提出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调控政策(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严格车辆准入,全省新车及转入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建立有效的机动车检验与维护联动机制。加快建设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提高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凡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工程车的污染控制(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四是提升车用油品品质。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2013年底全部退市90号车用汽油,并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实现国Ⅳ车用柴油全面供应,2017年底前供应国V标准汽柴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加快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2016年底前完成所有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任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
        (三)继续加快煤烟污染治理步伐。一是全面整治燃煤锅炉。重点加快西宁市燃煤锅炉的煤改气改造,在2015年底前完成市区及三县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的改造。(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提高城区天然气调配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2017年底前完成西宁市建成区迁建范围外所有燃煤锅炉改造(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加快海东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海东市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燃煤锅炉改造(责任单位:海东市政府)。二是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加快清洁能源改造。抓紧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加大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对居民生活采暖煤炉集中区域和个体经营户集中的市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或清洁能源供热改造;对不具备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燃煤用户,由区县政府建立低收入家庭燃煤补贴制度,统一使用达标环保型煤(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2014年起,在天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有条件住户建设和使用分布式太阳能电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三是加大对煤炭市场管控。清理整顿城市周边煤炭加工经营单位,统筹建设规范的配煤中心,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西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随建成区扩大而扩大,市辖县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禁止新建原煤散烧锅炉;海东市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四是集中整治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置专用烟道,防止油烟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禁止在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露天烧烤经营摊位,对定点经营的烧烤饮食摊点推行清洁无烟烧烤(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五是加快推进建筑节能。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城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继续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海东市政府)。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加快出台政府机构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切实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责任单位:省经委)。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积极引导农村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深化工业源污染防治。一是工业企业执行严格的环保措施。2014年1月1日起,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逐步对区域内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的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对火电厂实行限煤质、限排放的“双限”控制,加大火电厂“上大关小”建设力度(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环境保护厅)。强化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加快现有火电厂燃煤机组高效除尘、脱硫扩容、低氮燃烧及脱硝技术改造。2015年底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改造升级西宁特钢环保设施,对电解铝、铅锌冶炼等有色金属行业实行多种污染物多级协同处理改造。加强铁合金、建材行业烟粉尘治理,推进除尘技术升级改造,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管理。全面升级改造所有工业炉窑除尘设施,工业企业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均实施烟气脱硫治理(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二是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按照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制定地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确定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并组织落实。2014年1月1日起,区域内新建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执行各行业清洁生产一级标准,到2017年,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明显下降(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环境保护厅)。三是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全面建立石油化工、油漆和涂料制造、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制药、装备制造、人造板及木质家具制造、印刷业、汽车及配件喷涂、服装干洗、建筑业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掌握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与区域分布特征,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工商局)。四是加强有毒有害废气污染控制。2014年西宁市全面开展重点区域环境空气中铅、汞、镉、苯并(a)芘、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调查监测,强化对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明确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应急对策。海东市要严格控制涉及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准入和布局(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五)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一是着力优化工业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区划,统筹人口、资源、环境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城市周边工业园区新建、扩建火电、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水泥、铁合金、碳化硅、铅锌冶炼等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探索开展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工作,从源头上加强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管理(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二是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按照省政府《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建设重大产业基地实施意见》,逐步推进区域重污染企业整合、转型或易地发展,对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碳化硅、水泥、钢铁和电解铝等行业在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布局性调整(责任单位:省经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快推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大力支持海东工业园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达到国家要求(责任单位:省经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三是全面启动中小型污染企业改造升级和分类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范围的生产工艺和设施予以淘汰(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经委)。根据产业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研究淘汰一批政策下限范围内的落后产能(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环境保护厅)。坚决依法关停地处环境敏感区域、污染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企业。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中小微企业产业园要集中建设相关污染治理设施,提高企业技术工艺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生态增容减污能力。一是统筹规划湟水河区域绿化工程,着力提高生态减污能力。围绕“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实施湟源至民和区间的湟水谷地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紧密结合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实施湟水沿岸生态林、农田林网、天然或人工湿地的恢复保护与建设等工程(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西宁、海东市政府)。年内启动实施湟水流域百万亩人工林基地建设,加强西宁、海东市城市主城区绿化,对市区空地实施宜绿尽绿,鼓励新建建筑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不断提高流域的林草植被覆盖率,增强区域环境空气自净能力(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林业厅)。二是加快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结合机场高速沿线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拆迁与绿化并举,打造城市现代化景观带(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林业厅)。加大区域砂石开采场地生态恢复治理力度,已恢复土地的开发建设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巩固湟水流域河道采砂整治成果(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三是积极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努力控制农田自然扬尘。在干旱季节,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轻颗粒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加大投入,加快设施农业建设,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推广免耕、少耕的农田耕作方式,努力防止农田起尘(责任单位:省农牧厅;配合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
        (七)建立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西宁、海东市和省市环保、气象部门要建立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大气污染防控和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联合会商、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动机制(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将重污染天气的环境应急纳入城市政府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等级及应急处置等内容,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按不同污染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并洒水抑尘、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2013年底前,西宁、海东市要建立市、区(县)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2015年底前建立省、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二、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严格责任落实。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省级相关部门、西宁市、海东市和西宁经济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驻青部队为成员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点、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对两市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西宁市政府、海东市政府是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和限期达标规划,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分解到所辖有关区(县)、部门、单位和企业(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
        (二)建立推进网格化管理,严格目标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街道、社区、楼院三级网格体系,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延伸城市管理末稍,抓好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环节。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管控(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严格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省考核办、省环境保护厅),对开展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或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严格问责,对因决策失误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考核办、省环境保护厅)。
        (三)完善地方法规,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出台《青海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先行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研究制定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建筑拆迁绿色施工等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质监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前海东市要完成细颗粒物监测体系建设(责任单位:海东市政府)。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加大对大气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限期整改超标排放的企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停产整治(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群防群控。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普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动员公众绿色出行、每周少开一天车、积极举报环境违法等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年度任务公开,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大气环境违法案件,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
        (五)加强政策激励,强化科技和资金保障。制定和完善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配套经济政策,加快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和黄标车提前淘汰步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西宁、海东市政府)。制定推动和强化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的财政奖补政策,将城市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容量、PM10和PM2.5源解析及西宁市灰霾的污染机理与控制对策研究,建立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控制对策体系。(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加强适于高原条件的高效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技术及设备、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及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等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特许经营,推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奖补资金投入,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科研专项和排污费等方面资金要向大气污染防治倾斜,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贷款予以财政贴息支持,积极利用地方债券、融资平台、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金融办,西宁、海东市政府)。西宁、海东市要立足实际,加大财政和其他资金筹措力度,强化大气污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空气质量目标按期实现(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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