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标准 > 地方政策法规 >

2013年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党办发〔2013〕10号),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八个一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广清洁能源,落实节能减排,深入污染治理,控制污染物新增,提升环境监管能力,采取综合控制战略,实现污染物排放量的下降,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实施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建设,2013年实现优良天数300天,达标率达到82%。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并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力争区域空气质量达标。
三、重点工作
(一)防治结合,深化治理,提升工业污染减排。
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全部关停,中心城区现有污染企业全部迁出或关停。所有产生污染的环节必须建设满足达标要求的防治设施。
所有企业须加强料仓管理,所有燃煤、原料、灰渣、脱硫剂等原材料必须密闭储存、密闭运输。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标准。
中心城区所有工业企业的燃煤锅炉年内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采用布袋除尘加湿法(双碱法)脱硫,保证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中石油乌石化公司、等企业全部关停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生产工艺和设施,完成燃煤锅炉高效脱硫、布袋除尘及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八钢所有未批先建项目2013年7月底前必须完善环保相关手续。
全市所有火电厂年内必须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已建成的脱硫设施必须稳定完好运行,取消旁路烟道。
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时以下(含5万千瓦时)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全部关停。单机容量在5万千万时以上的企业自备电厂按照“三脱一除”的要求提升脱硫、脱硝、脱汞、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平,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重点节能单位全部完成节能目标。
(二)提高标准,强化淘汰,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
新车和转入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最新标准。
严格执行“无标车”禁行和“黄标车”限行的管理规定。2年内完成4.4万辆“黄标车”的淘汰,力争今年完成市级公务用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开展大型货运车辆、大型柴油客运车辆在中心城区的限行、禁行工作。
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快车用油品的管理,启动油气回收工程。
(三)深化管理,防尘抑尘,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严格控制运输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所有大型货运车辆禁止进入中心城区。
道路清扫保洁全面实施机械化清扫和道路冲洗。
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五个百分之百”要求。
完善道路开挖联动机制,杜绝道路重复开挖和多次开挖。
市区内特别是道路不得存在黄土裸露,必须100%硬化和绿化。临时土方开挖必须有效覆盖,及时回填并同步硬化。
增加树木种植量,适当扩大城市水面,增强空气的自然净化能力。
加大城市周边及联防联控区域绿化力度,提升环境承载能力。
实施城市周边煤矿、砂场的整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突出重点,集中施治,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各区(县)取缔现有小型工业园区。米东区、经开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等在年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及治理无望企业的关停。
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但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督促执行,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所有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不得建设自备燃煤电厂等设施;所有的供热全部采用天然气,不得新增燃煤设施。
完成米东区污染企业摸底调查,淘汰“十五小”、“新五小”工业企业。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成环保验收。
(五)继续推进,优化能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建设热力、燃气管网,对米东区、乌鲁木齐县所有的燃煤供热设施进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
中心城区燃气供应满足要求的区域内所有自采暖燃煤炉灶全部拆除。
完成全市3000万平方米分户热计量设施建设,按用热量收费。
所有的餐饮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燃用原煤。
(六)严格审批,把住入口,从严控制污染新增。
实施煤炭总量控制,全市不批建新的燃煤设施,工业用能使用清洁能源,新增供热全部采用城市热力或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不审批任何新、改、扩建项目。 
制定《乌鲁木齐市限制发展产业名录》,并严格执行。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通过环保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工生产。
继续严格米东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管理,控制审批小地窝堡、卡子湾村、八道湾工业园、安宁渠镇、六十户乡、四十户乡、青格达湖乡等区域内排放废气项目。
(七)加快建设,完善预警,严防突发环境问题。
加快区域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重污染时段应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和实施环境警戒制度,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四、重点项目
(一)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投资19.61亿元)
新疆华电红雁池电厂、新疆华电乌鲁木齐热电厂、新疆国电红雁池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电厂、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电厂要保证已建成除尘脱硫设施的完好运行。
2013年底前,新疆国电红雁池电厂、新疆华电红雁池电厂、新疆华电乌鲁木齐热电厂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电厂完成低氮燃烧、脱硝设施建设及布袋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2013年底前,对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苇湖梁发电厂两台12.5万千瓦时机组进行关停,关停新疆神新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昊鑫锂盐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单台机组容量在5万千瓦时以下(含5万千瓦时)的自备电厂。
2013年底前,所有燃煤热电厂完成封闭煤场的建设、灰场的改造及燃煤密封带式输送系统的建设。
(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投资57.84亿元)
2013年底前,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现有4座380立方米高炉、炼钢工艺2台40吨转炉及配套设施、6台20吨和2台35吨燃煤动力锅炉的淘汰,实施热轧带钢、涂层板、热轧小型材、热轧棒材和热轧高线材等工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完成6个直径120米储煤仓、2个直径120米铁精粉仓及配套设施圆形料仓的建设,完成焦炉地面除尘站、脱硫灰综合利用工程及矿渣微粉工程的建设,完成铁前(焦化、烧结、料场、高炉)系统现有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
2013年底前,中石油乌石化公司完善生产动力设施和化肥厂烟气脱硝及蜡油催化裂化的脱硫工作,确保稳定运行。
2013年底前,华泰重化工有限公司完成3*410吨锅炉低氮燃烧及脱硝设施的建设,固体废物、物料、产品场所全部采取密闭或防风抑尘措施。
2013年9月30日前,依法关停米东区区域61家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工业企业,整合或关停188家小塑料加工、小砖瓦等排放超标、治理无望的生产企业;完成现有187家燃煤锅炉的整治取缔。
2013年底前,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保留的自备电厂按照“三脱一除”的要求提升脱硫、脱硝、脱汞、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平,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项目(投资1.88亿元)
2013年9月前,完成新疆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山区建设局乌拉泊牧民搬迁点、乌鲁木齐环鹏公司、乌鲁木齐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大森化工有限公司、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新疆南湖纸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冠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昆仑轮胎有限公司、新疆沙陀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垄热力水西沟分公司13家单位燃煤工业锅炉布袋除尘设施配湿法(双碱法)脱硫等高效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稳定达到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满足条件的燃煤工业锅炉完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
2013年9月前,完成“煤改气”区域3968台燃煤炉灶的拆并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力争完成4450燃煤锅炉配套设施建设及改造。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投资34.71亿元)
2013年9月前,完成全市100个小区120公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程;
完成400万平方米非节能建筑改造;
完成热计量供热改造3000万平方米;
完成米东区、沙区热力管网及城市新区天然气配套建设项目。
(五)企业搬迁项目(投资21.43亿元)
2013年底前,完成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天山水泥公司、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化工建材污染企业污染企业的搬迁、转产或关停。
(六)环境监管能力项目(投资1.25亿元)
完成监测执法用房项目建设,购置相应的取证、采样设备;完善26个环境空气监测点的建设,具备完成国家规定的空气质量评价项目自动监测能力;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信息、环境统计、环境宣教系统建设。
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2013年底前,市环境监察支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区(县)环境监察大队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二级标准。
完善米东区、甘泉堡、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四个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并配套相应的监测设备和执法设备,满足日常监测、执法需要,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七)环境科研项目(投资0.1亿元)
完成污染物排放及气象变化与空气质量相关性分析、污染防治项目研究以及提升空气自净能力等相关技术研究。
完成《乌鲁木齐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乌鲁木齐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米东区大气污染成因分析》、《乌鲁木齐市经济圈生态环境安全阀值与空间管制分区研究》及《乌鲁木齐市PM2.5防治实施方案》的课题研究。
(八)生态环境建设项目(0.7亿元)
启动乌鲁木齐县及中心城区特别是苇湖梁煤矿和西山片区煤矿的关停,治理城市塌陷区。
关停乌拉泊区域砂场、碎石场、采石场,实施砂坑的回填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完成经济开发区(头区)荒山绿化工程,沙区、水区小游园绿化建设以及达坂城区防护林和河谷次生林建设项目。
五、责任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1、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意见,将全年空气质量达标目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责任到人,确保完成。
2、组织完成辖区内小型燃煤炉灶的拆除并网及清洁能源改造。
3、加大对辖区内建设工地、土堆、渣堆、料堆的扬尘污染监管,加大运输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管理,道路清扫保洁实施机械化清扫和道路冲洗,并加强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督查考核。
4、以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为重点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完成对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摸排,确定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污染排放超标企业名录,对符合关停条件的违法排污企业完成关停。对符合治理条件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5、参照市级公务用黄标车淘汰的要求,各区县积极开展公务用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二)市委考核办
组织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共同作好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没有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没有完成空气质量和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县),提请组织部门取消“群众满意好班子”等评优资格。
(三)市环保局
制定详细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分解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审批,严把项目环保入口,不批建新的燃煤供热设施。
依法监督排污企业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保证完好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总量控制目标。
组织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在用车辆管理,严格新车准入,加速淘汰老旧车辆。
开展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环境基础科研、环境信息统计、环境应急管理等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并试行,试点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
公布全市及各区(县)空气质量状况。定期通报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单位。
开展首府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
(四)市财政局
积极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建设规划项目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
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环保部门共同作好资金的安排。
严格执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落实。
将在线监测运行维护、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等环境监控监测系统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制定全市公务用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确保年内完成淘汰任务。
(五)市建委
组织完成全市“煤改气”等项目建设,确保燃气锅炉环保设施建设完善,达标排放。
严格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对环保未达标的工地,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完善热力、燃气管网建设,确保已并网的燃煤设施不再启用。
全面启动乌鲁木齐市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完成非建筑节能改造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工程。
(六)市经信委
督促电厂、重点工业企业完成节能及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组织开展燃煤小火电机组等落后产能的淘汰。
完成年度企业搬迁目标任务。
组织煤炭局完成对西山、苇湖梁、南山片区煤矿的关停。
(七)市发改委
制定积极的经济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动实施污染防治。
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建设项目规划》的要求,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污染治理资金。
将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全部列入市级重点项目,保证资金落实。
制定乌鲁木齐市限制发展产业名录。
(八)市城管委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控制市政施工、房屋拆除、道路清扫、运输遗撒等扬尘污染源点的管理。
生活垃圾规范收集、处置。
提高市区车行道机扫率和中水冲洗率。
(九)市规划局
没有热源供应的区域不得批建新的建设项目。
严格按照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相关手续。
(十)市公安交警支队
加强提高道路畅通率,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按照《关于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以及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禁行在本市通行的通告》要求,完善区域道路限行、禁行标志的设立。
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无标车”禁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违规上路行驶车辆的从严处罚。
(十一)市科技局
将2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和提升空气自净能力等相关基础课题及技术研究列入市级科技重点项目。
积极争取国家清洁能源项目、自治区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支持电能、天然气、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的建设。
鼓励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使用,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市商务局
加强对车用油品的管理,确保油品供应商向我市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车用油品。
制定乌鲁木齐市“黄标车”淘汰的补贴政策。
督促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对没有完成装置建设的一律不予批准投用。
(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会同城管委启动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的编制。
加强对车用油品的管理,确保油品供应商向我市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车用油品。
加强对车辆油改气市场的管理,确保“油改气”车辆达标排放。
(十四)国土资源局
组织完成乌拉泊区域砂场、碎石场、采石场的关停,完成砂坑的回填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十五)宣传部门
要组织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行深入报道。 
(十六)市热力公司、燃气总公司
依据燃煤供热锅炉拆并的需求,完成热电联产热网及新增需供热区域的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投资137亿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设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列为市级重点项目,利用融资、债券等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
建立并试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保证金制度。
(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管理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一把手”负责制,将大气污染治理纳入各区(县)、相关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首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企业法人是治污主体责任人,全面实施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制度。
对拒不配合开展首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未按期完成空气质量和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参与落实自治区确定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配合落实污染物排放会审制度、集中审批项目环评,严格控制污染项目落地。
落实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落实环保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四)加大环境科研
开展气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污染物排放与空气污染的相关性分析及各类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等基础科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开展改善自然环境,提升空气自净能力相关技术研究。
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通报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单位。
(五)加大环境应急及环境宣传
建立环境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的应急监测、监察、专家咨询、信息传输等高水平反应系统,防范环境风险。实施环境重污染时段的预警措施,启动重污染时段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重点排污企业的限产、停产。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渠道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行深入报道每天播报空气质量日报及预报,每周发布环境守法及执法处罚等公益信息,各类媒体设立大气污染防治宣传专栏,在重大节庆、活动及敏感时段加大专栏宣传频次,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文化建设活动,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及时跟踪曝光,对节能减排成绩优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2024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京ICP备1804216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