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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年-2017年)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年-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根本,着力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推进“美丽银川、洁净乡村”建设,打造“碧水蓝天,明媚银川”品牌,保护天蓝、地绿、水净、宜居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发展。统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持清洁发展、绿色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管体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解决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和环境安全底线,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预防,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预算制度,加快治污设施建设,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水平,强化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根据功能区划,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落实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和共同行动的环境保护机制,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环境责任,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协力推进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2017年达到270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20%,年均浓度控制在83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黄河国控银川监测断面水质稳定在Ⅲ类。8条主要入黄排水沟水质持续改善,消除恶臭,逐步达到Ⅴ类。艾依河、鸣翠湖等重要湖泊与湿地水质稳定在Ⅳ类。
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完成。到2014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77万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5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7.04万吨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9.39万吨以内。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45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15.24%;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44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31.2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84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3.6%;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9.17万吨以内,较2010年下降20.81%;到2017年,力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15年水平。
固废与重金属管理规范有效。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铅、镉、汞、铬、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其中灵武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铬排放量较2007年减少20%。2017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4%,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2015年水平。
(三)基本路径。
大气污染防治。以银川市三区、两县一市为重点,协同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鄂尔多斯等毗邻地区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工业脱硫脱硝、除尘升级改造、燃煤锅炉整治等重点工程,推进机动车尾气、挥发性有机物、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实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扬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工业点源、移动源、面源等多污染源综合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水污染防治。以黄河银川段、阅海、艾依河及8条入黄主要排水沟为重点,着力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造纸、化工等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全力推进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加大对主要湖泊湿地水质监测力度,分年度完成主要排水沟的综合治理,取缔工业企业直接入黄排污口,减少入黄排污量,确保黄河水质安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工业园区和煤炭、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为重点,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全程监管等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处置,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铅冶炼、铅蓄电池、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等行业。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加快工艺改造,推动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重点防控区灵武市,“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排放总量不增加。
二、重大任务
(一)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市域范围内将不再审批新建铁合金、碳化硅、造纸、商品电石、非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小型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火力发电项目。滨河新区、银川科技园、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工业集中区、兴庆科技园、永宁望远工业园、贺兰德胜工业园内不得审批建设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生物发酵等重污染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粉)尘、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禁新建高耗能、高排放和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附表1)。全面推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2015年完成银川兴庆科技园、银川西夏工业集中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暖泉工业园区、滨河工业园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等6个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按照产业园区产业定位与规划环评要求,坚持节能环保高标准,按照性质进入相应产业园区,规范产业整体布局(附表2)。禁止在城市南面、北面布局涉气的重污染项目。禁止在农村地区、水源地、基本保护农田区、农村庄点建设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农村各类中小型工业逐步进入各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市区内不再审批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大灶、炉窑等项目。全市火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基地、白芨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不予审批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 
          规划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淘汰铁合金落后产能0.3万吨,水泥(熟料)60万吨,再生铜冶炼1.25万吨,再生铅冶炼2万吨,淀粉9万吨,兰炭9万吨,酒精5万吨,争取提前一年完成重点行业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015年底前,淘汰铁合金落后产能7万吨,水泥24万吨;淘汰所有自备电厂中纯凝汽发电机组和发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全区平均水平10%的燃煤机组;冶金行业分别淘汰炭化室高度 4.3米以下焦炭生产线、12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和10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矿热炉;建材行业淘汰日产1500吨以下旋窑水泥生产线;化工行业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煤制合成氨落后装置。2017年年底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等,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继续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安监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三)调整现有产业布局。合理确定火电、水泥、生物发酵、石化等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三区政府、永宁县、贺兰县要制定辖区内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计划,逐步搬迁位于市区内和临近市区污染较重的火电、制药、铁合金、轮胎制造、生物发酵等污染较大的企业,分散中心区开发强度,形成有利于污染物扩散的空间布局,减少群众污染投诉。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争取于2017年年底前做到全面入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四)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加大工业企业与燃煤锅炉脱硫工程建设,2016年年底前完成6个企业自备电厂、5个统调电厂、2个石油炼制行业二氧化硫设施建设与增容项目(附表3~表5),完成52个大型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附表6)。推进脱硝工程实施,2016年年底前完成3个统调电厂、6个企业自备电厂、1个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附表7~表9)。深化颗粒物治理工程,完成11个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附表10)。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重点行业废气治理,主要污染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力度,巩固异味产生企业污染治理成果,对达不到治理标准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限产或生产线搬迁计划,逐步解决异味污染问题,到2017年,实现城市空气基本无异味。综合整治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火电、水泥、化工、石化、冶炼等重点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和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污染物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质监管,严禁市区内销售使用硫份大于1%、灰份大于15%的高污染煤炭。调整供热结构,2014年完成银川市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启动统一供热管网和热源建设。2014年拆除燃煤锅炉26台,依托供热规划,制定实施拆除改造计划。在实施供热规划的基础上,2017年争取拆除市区内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将热电联产供热、余热供热和燃气清洁供热比例提高至85%以上。开展大型供暖燃煤锅炉污染治理,2014年完成9台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对仍未拆除的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建设局、工商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六)强化城市扬尘治理。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市政等工地扬尘防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拆迁工地和未开工工地扬尘防控,强化建筑、拆迁等工地施工扬尘全过程监管。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围挡、洒水、冲洗、覆盖等措施,90%以上符合扬尘污染控制标准。逐步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控制道路扬尘,逐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4年达到60%,2017年达到85%;加大道路洒水清洗的频次和力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严厉查处违规渣土拉运车辆,实施渣土车资质备案管理,并试点安装GPS。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堆场扬尘控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等堆场,堆存期间要采取覆盖、围挡等防尘措施,2017年市区绕城高速内全面消除渣土堆放现象。市园林局负责加大绿化力度,消除裸露地面,插空补绿,提高空气自净能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贺兰山沿线弃矿区全面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对现存砂石厂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减轻扬尘污染。滨河新区管委会结合滨河新区建设,做好土地平整扬尘控制,加大美化绿化力度。黄河以东矿区的治理,市农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严格监管违规焚烧。环保部门负责积极推进餐饮业油烟的污染治理,逐步实现治理设施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土地储备局、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七)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Ⅳ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杜绝高污染车辆流入。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淘汰高污染车辆。完善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区域管理,引导黄标车淘汰。2014年做好行政区域内注册黄标车数量排查统计工作,淘汰黄标车1000辆;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辆;2017年淘汰辖区内全部黄标车。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2014年机动车尾气年检率达到90%以上,2017年达到95%以上。加强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气路检、路查,加大环境违法车辆整改处罚力度,基本消除冒黑烟车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2014年全面供应国四油品,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五油品。推动加油站油气回收,新建加油站、油库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2017年,完成市区现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建立便捷快速的公交、自行车系统,改善居民绿色出行条件,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环保局、商务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质监局、工商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八)实施污水治理工程。2015年年底前,完成14个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附表11)。对县(市)区现有7座污水处理厂全部进行提标改造,建设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附表12),排放废水达到一级A标准要求。2015年年底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2017年年底前,提高到95%。加大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建设2座中水厂(附表13),2015年市区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0%以上。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前建成滨河新区、生态纺织园等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附表14)。现有工业园区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2014年,灵武羊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暖泉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2015年底前,德胜工业园区、兴庆区科技园、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园区必须对污水进行收集和集中处理。2015年年底,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2017年年底前,所有工业园区均建成污水处理厂。继续加大制浆造纸、制药、食品、石化、染料制造等废水排放重点行业的治理力度,完成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化肥业务部、贺兰山化肥、天人和清真豆制品等重点企业废水深度治理项目5个(附表15),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重点行业废水深度治理任务,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逐年下降。实施沟道综合治理,2014年完成四二干沟、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环境整治,2015年完成银东干沟、银新干沟环境整治,2016年完成三二支沟、中干沟环境整治,2017年完成灵武东沟环境整治(附表16)。建立排水沟引水补水联动机制,实施湖泊水系与补给排水沟工程,定期对排水沟进行补水,通过常态化和足量化的引水调水,保证排水沟畅通,增强沟道自净能力,扩大水环境容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环保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园林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九)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生态红线,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水源地建设设施无关的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逐步搬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小私营作坊式企业、畜禽养殖业农等污染源。建立环保、水务、建设与中铁水务公司等多部门水源地保护协同机制,健全水源地保护监管制度。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2014年完成银川市东郊、南郊、北郊、贺兰、永宁、灵武、南部、南梁、征沙共9个城市水源地打桩定界补充工程;2015年完成53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打桩定界工程。2015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每年开展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监测和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建设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9号)要求,分步组织实施隔离防护与整治、饮用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等工程。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禁止在自治区重点防控区域灵武市和银川市建成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新建、改建涉重金属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不得越级审批。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对使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铅冶炼、皮革鞣制、毛皮鞣制、硫酸制造、铅蓄电池制造、电镀等企业坚决淘汰。灵武市要推进涉皮革鞣制和毛皮鞣制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推进企业采用无铬漂染和鞣制工艺,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重金属减排任务。加大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整治力度,2015年年前全面完成“十二五”重金属规划重点项目建设(附表17)。加强重金属企业监管,建立完善监管台账,不能稳定达标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或者关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一)提升农村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在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等33个还未实施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村镇,配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2016年前实现农村环境整治全覆盖(附表18)。使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比例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率达到100%,乡镇镇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5%,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70%;各县(市)区、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加大美丽农村建设力度,2017年底前,创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3个,自治区生态乡镇、村8个。积极推动永宁县开展生态示范县创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二)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染治理。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加快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场(区)污染防治,鼓励引导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畜禽粪便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到2015年年底,全市185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全部建成污染治理设施(附表19),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量较2010年分别下降6%和8%。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三)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处置。制定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规划及实施细则。推行产废单位与综合利用企业挂钩的“产生-委托-利用”一体化规范化管理模式,强化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产生、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收集渠道和公共信息平台。现有燃煤电厂必须制定灰渣综合利用处置实施方案,明确完成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时间计划和进度安排。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处置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15年年底前,新建燃煤电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安全处置率分别达到75%和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乡镇以上卫生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实现安全处置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四)推进自然生态保护建设。加快生态保护立法,严格“绿线”控制,严守耕地红线,推进贺兰山、白芨滩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管理工作,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态品味。推进大绿化工程,抓好正源街、友爱中心路等主要道路景观林带及配套绿化工程,加强银西生态防护林带建设,构建高密度、大绿量、多色彩的城市“绿网”。完善城市水系,实施绕城水系连通、艾依河景观提升、阅海环湖湿地改造等工程,加强湖泊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和利用,突出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五)强化污染源监控和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14年年底前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率达到90%,区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率达到90%;2017年年底前,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率达到100%。深入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2015年年底前,银川市70%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50%的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2017年年底前,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部完成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和应急队伍,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备配套设施,建立全市环境保护与各部门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各层次的环境应急、救援演练,提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六)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工程。在市委党校开办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班,重点对市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每年组织国控重点源企业与环境违法企业的法人和主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进行环境教育培训,并形成制度。在50%的社区开办环境教育讲堂。市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开设环境教育课程。2015年年底前,重点对银川市及各县(市)区科级及以上干部进行环境教育培训。在80%的社区开办环境教育讲堂,50%的乡村学校开设环境教育课程。2017年年底前,银川市所有公务员至少在党校参加过一次环境教育培训。公务员初任和晋升职务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要安排环境教育内容。推行农村环境教育,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所有的行政村均安装1个环境宣传栏,每户农村居民有1本环境宣传手册,每个村民接受一次环境教育。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环保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大专院校。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十七)完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以“蓝天工程”为抓手,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工业炉窑脱硫、脱硝、除尘升级改造,供热锅炉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方面。依托自治区有关政策,严格落实脱硫、脱硝、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器改造的电价政策。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政策,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积极争取自治区政府支持,试点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争取各渠道资金,加大对重点减排工程、煤改气和煤改电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清洁生产工程等资金支持。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三、重点改革任务
(一)强化环境保护制度设计。推动成立首府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规划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配合市人大制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轨道。结合“十三五”规划,落实自治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任务。依托“智慧银川”建设,加快推进环保信息化建设,整合资源,构建平台,打造“数字环保”。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编办、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统计局、政府法制办。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二)划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按照禁止开发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我市生态环境红线清单和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对贺兰山、白芨滩等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划定的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艾依河、阅海等重点湖泊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主要农产品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农牧局、园林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三)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着重要建立5个机制:明确各责任主体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落实经济运行与污染减排动态监控统计报表,强化现场督查、预警、通报、季度调度,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项目限批,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倒逼机制。严格环保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细化考核、强化问责,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完善的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指导各乡(镇)建立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两高”司法解释,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协调,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办理的相关制度,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对区域内水系、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及时通过市人大立法保护,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同机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落实企业治理污染主体责任。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对国控、区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标准要求制定出整治计划,2015年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整治,2016年完成区控重点污染源整治,2017年全面完成各类重点污染源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对国控、区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废水实行全面量化控制管理,核定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指标,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达标排放量与最高允许排放量双指标控制。加强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环境质量变化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稳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进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四)形成环境保护倒逼机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对造纸、石化等重点废水排放行业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火电、水泥等重点废气排放行业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削减主要污染物。在全市实施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采取等量、减量置换,控制能源与资源消费总量。
继续实施脱硫电价补贴政策,严格考核,对于未按期完成取消脱硫烟气旁路、脱硝设施建设和脱硫脱硝设施运行不稳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火电机组,报请自治区环保厅协调,降低该电厂发电负荷;对超标排放、脱硫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报请自治区环保厅扣减脱硫脱硝电价补贴。落实节能环保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与工信、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完不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停止下年度的各项财政扶持资金支持,停止各项奖励资金的兑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环境保护科目支出额度,每年保持环境保护投入适当增长。市本级收取的排污费除上交部分全部返还用于污染治理。设立市本级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扩大对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奖励资金安排规模。多渠道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继续支持开展“蓝天工程”、能力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程。促进重点企业和职能部门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提升环境监管的行政执法效能。理顺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明确建设、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农村环境建设和监管职责,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编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农牧局、园林局、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三)严格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将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市委、政府对各县(市)区、部门的考核之中。将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依托首府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建立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增加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在效能考核中的分值,实行“一票否决”。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工作问责,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四)强化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加强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因当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或自治区挂牌督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追究责任。 实施环保与公安、检察、法院联动执法,对构成刑事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托环保公安队伍,加大对恶意排污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采取刑事措施,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未完成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取消企业文明单位、名牌产品等评选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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