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标准 > 地方政策法规 >

西宁市2014年“煤改气”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减轻市区煤烟型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2014年)》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力争8月底全面完成禁煤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任务,全面消除市区及三县建成区“冒黑烟”现象,切实减轻城区煤烟型污染,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基本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实施全市“煤改气”治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市本级的治理任务;各区县及东川工业园区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完成下达的治理任务;全市共计完成809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任务。具体治理任务根据治理责任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负责完成市本级管辖的11.9蒸吨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任务。
2.各区县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市级治理任务以外的燃煤锅炉 “煤改气”治理任务。其中:城东区100.3蒸吨,城中区42.8蒸吨,城西区12.4蒸吨,城北区30.5蒸吨,大通县148蒸吨,湟中县57.05蒸吨,湟源县168.5蒸吨。(具体治理名录见附件1)
3.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完成辖区内89.29蒸吨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任务。(具体治理名录见附件1)。
4.驻宁部队“煤改气”治理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队单位协调联系,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督促实施,争取全面完成160.9蒸吨燃煤锅炉治理任务。(具体治理名录见附件2)
5.根据扩大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和本年度天然气管网铺设情况,各地区要相应调整补充治理名录外的新增治理单位,力争在禁煤区范围全面消除燃煤锅炉。
  二、实施原则
  1.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原则;
  2.坚持治理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与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治理推进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城市禁煤区及三县城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应改尽改”的原则;
  4.坚持补助引导与强力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区域内容和完成时限
  1.实施范围
  西宁城区:东起杨沟湾;西至湟水路、西钢西边界;北起兰新高铁(城东段)、北山根、宁大高速公路、青海大学路、海湖大道、西湟高速(城北段);南至京藏高速南环城路、凤凰山路(城东、城中段)、西久公路、南川工业园区(含南川工业园区规划区)、规划西塔高速、凤凰山路(城西段);
  园区:东川工业园区;
  三县: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县城建成区域。
  2.治理对象
  市区及三县建成区范围内除居民个体取暖以外的所有燃煤锅炉。包括工业企业使用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单位(含家属楼院)使用的采暖锅炉和各类洗浴、茶浴炉等。
  3.改造时限
  由于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有序推进全市“煤改气”治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由各区县、园区分阶段、按节点对相关治理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强力组织推进,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1)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于4月10日前向相应燃气公司递交施工申请,4月3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6月底完成“煤改气”治理任务。
  (2)督促企业、服务行业必须于4月15日前向相应燃气公司递交施工申请,4月3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7月底前完成“煤改气”治理任务。
  (3)督促贫困小区和家属院必须于4月25日前向相应燃气公司递交施工申请,5月3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8月底前完成“煤改气”任务。
  (4)督促宗教场所必须于2014年4月25日前向相应燃气公司递交施工申请,5月2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7月底前完成“煤改气”治理任务。
  (5)督促驻军部队必须于2014年4月30日前向相应燃气公司递交施工申请,5月3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8月底完成“煤改气”任务。
  (6)对禁煤区扩大和天然气管网延伸铺设新增的治理单位必须于2014年5月30日前向相应燃气公司递交施工申请,6月15日前签订施工合同,8月底完成煤改气任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监察、经委、财政、民政、环保、食药监、城管、工商、质监、民宗、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和西宁中油燃气公司为成员的西宁市“煤改气”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也建立相应机构,强化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治理目标实现。
  (二)协同推进治理
  1.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辖区“煤改气”治理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所有单位的“煤改气”治理工作。
  2.市环保局承担全市“煤改气”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市“煤改气”治理工作,协调和督导相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自治理责任,并具体负责实施市级承担的“煤改气”治理任务。
  3.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作用,全力配合和协助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进“煤改气”治理工作。市房产局要配合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居民小区 “煤改气”治理的协调督促工作;市民宗局要配合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推动宗教场所的“煤改气”治理工作;市经委配合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企业“煤改气”的治理工作,同时要加强销售煤炭品质的管控;市民政局要配合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与驻宁部队的衔接协调;市财政局要积极筹措并及时保障“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需要;市考核办要将“煤改气”治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进行年终考评;市监察局要加强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的督查工作,对治理不力和未完成的地区和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市食药监、城管、工商、质监部门要根据治理工作需要和行业管理职责,配合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做好“煤改气”治理和联合执法工作。
  4.西宁中油燃气公司要做好“煤改气”相应准备工作,加强施工力量,按时保质实施治理工程。同时,组织实施“煤改气”的管网配套及三方协调供气等工作。
  (三)强化治理措施
  1.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未按时限向中油燃气公司递交申请,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监察部门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大工作力度,限期落实治理任务;对仍未按时限签订施工合同的进行问责,并对燃煤设施实施拆除。
  2.企业、服务行业未按时限向中油燃气公司递交申请和签订施工合同的,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于供暖期(4月15日)结束后,对燃煤锅炉实施查封,在5月30日前实施拆除,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3.贫困小区、家属院和宗教寺院未按时限向中油燃气公司递交申请和签订施工合同的,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民宗局应切实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必要时对其燃煤设施进行查封,促其加快治理进度。
  4.驻军部队未按时限落实“煤改气”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县政府对驻军部队进行督办,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5.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治理意义和进展,并加大对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力度。
  6.各区县政府及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务必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西宁市 “煤改气”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7.发挥片区网格监管员的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配合“煤改气”治理;对发现的煤烟尘污染现象及时向辖区政府和环保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推进治理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治理补助资金
  1.“煤改气”治理补助只针对“煤改气”改造基本部分的费用,主要包含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开口费、支线管网均摊费、工程建设费、设计费)、锅炉本体及辅助设施购置费用。若治理单位改造发生锅炉房建设、内部供热管线改造、循环泵购置、第三方接气协调、天然气特种施工等费用,则不列入治理补助范畴,应由治理单位自筹解决。
  2.“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根据改造单位不同性质分类,制定补助标准,原则上向贫困小区、宗教寺院和驻军部队倾斜。
  3.市级财政全额安排市级治理单位、驻军部队“煤改气”治理的补助资金,并按1:1的比例安排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
  4.各区县政府及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必须按照市与区(县)1:1的比例安排相应的治理补助资金,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的“煤改气”治理,并确保治理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5.对因禁煤区扩大和天然气管网延伸铺设新增的治理任务由市、区县、园区根据实际增补治理补助费用。
  (五)分类确定补助标准
  根据对全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调查及估算情况,按照治理改造实际需要,分不同类别和不同改造规模确定以下补助标准。
(1)10蒸吨以上的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0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2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原则上按每蒸吨8万元安排.
(2)4蒸吨至10蒸吨(不含10蒸吨)以下的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5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5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原则上按每蒸吨10万元安排.
(3)1蒸吨至4蒸吨(不含4蒸吨)以下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30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0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2万元安排;
(4)0.5蒸吨至1蒸吨(不含1蒸吨)以下的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35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5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5万元安排;
(5)0.5蒸吨(不含0.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0万元安排;
(6)若补助资金范围的天然气公司建设费用(开口费、支线管网均摊费、工程建设费、设计费)和锅炉本体购置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核补。
(7)若实际治理改造费用与估算费用差距较大的则根据改造实际经“煤改气”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加补助标准。
   (8)若治理任务内的燃煤锅炉予以拆除不再进行治理改造则不予补助;对不能按期限实施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商业单位在相关强制措施采取后才予治理改造的则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五、实施步骤与阶段划分
  1.复查建档阶段: 1月20日—4月1日
  2014年3月底前,由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完成辖区燃煤锅炉基本情况复查工作,建立档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2014年“煤改气”治理工作方案。
  2.限期治理阶段: 4月1日—8月31日
  (1)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管辖范围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下达“煤改气”治理工作计划,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督促整改。
  (2)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市级管辖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煤改气”治理工作计划,并督促整改。
  (3)西宁市 “煤改气”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协调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相关事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3.督查督办阶段: 4月—9月
  西宁市“煤改气”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煤改气”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4.考核验收阶段: 9月—11月
  西宁市“煤改气”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县政府、东川工业园区及市本级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2024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京ICP备1804216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