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2014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为有效巩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成果,进一步落实好2014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根据《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3-2014年)》(宁政〔2013〕146号)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西宁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关于明确目标、时限,形成倒逼机制的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巩固“治标”成效,强化“治本”措施,以目标任务倒逼项目、倒逼工作,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时限确定、督办到位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实,促使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好转。
2014年空气环境质量目标为:全年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确保达到65%以上,力争达到7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10%以上,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5%以上,降尘量较上年下降10%以上;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范围以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西部省会城市先进水平。
二、治理工作内容及分工安排
(一)强化治理工作组织领导
1.由市政府与各区县、园区、海湖新区签订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实行各区县、园区一把手全面负责本辖区治理工作和空气环境质量,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1月底前
2.市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行业监管职责制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长效管理办法,制定年度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1月底前
3.充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为确保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组织协调,成立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核定一定人员编制,具体承担治理工作年度及日常任务的安排部署、督查督办和考核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办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4.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组织网格负责人全面开展网格情况调查,建立网格管理工作档案、台账,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发挥网格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5.继续强化与海东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两地协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区域联动治污。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
完成时限:全年
(二)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扬尘管理
1.对新建及已有的拆迁、施工工地和商砼企业开复工前进行全面检查,对照“五个100%”的扬尘防控标准逐一审核,对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或复工许可),商砼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作业。同时监督已许可拆迁、施工项目和商砼企业在施工、生产期间长期保持扬尘防控措施,对防控标准降低的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措施,并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3月
2.对全市采砂场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对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规范运输的采砂场禁止其从事生产作业。
牵头单位:湟管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3.以城市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为重点,制定并颁布《西宁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4年6月
(三)全面落实道路扬尘治理
1.建立渣土挖运规范管理机制。对渣土挖运企业资质及能力进行全面审查,规范清理整顿渣土挖运市场。实施渣土运输行业公司化运营。清理个体渣土挖运行为,实行渣土运输公司化管理,所有渣土车辆必须安装GPS,实现信息化监控。严格落实土方开挖工程渣土保证金制度,有效约束渣土挖运单位施工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2.从严管理渣土开挖工地。对所有渣土开挖工地严格审核,核实运输公司,确定运输车辆,明确监督手段,禁止未采取密闭化改造、无公司管理、未安装GPS装置的渣土车辆从事渣土拉运;对未通过资质审查的渣土挖运企业、不具备扬尘防控条件的渣土工地一律不允许开挖作业;对渣土挖运单位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扬尘污染的,扣除其缴纳的渣土挖运保证金,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吊销渣土挖运单位资质。各县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标准规范渣土清运行为,减少道路扬尘。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3.严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制定并公告市区运输车辆扬尘控制标准及要求,继续开展渣土车检查点执法检查工作,对在市区内拉运易扬散物料的货运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存在未覆盖、有抛洒、易扬散情况的车辆坚决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
4.落实道路保洁和洒水降尘措施。制定2014年控制道路扬尘的洒水、清扫保洁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全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洒水、清扫保洁工作,通过加大洒水频次和清扫力度,提高道路保洁标准,有效控制道路二次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5.细化制定各单位、企业、商业等门前“三包”工作标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6.根据全市道路情况制定洒水降尘车辆调配购置计划,加快洒水车、清扫车、喷雾抑尘车的购置工作,配套洒水降尘车辆运行经费和加水点建设经费,确保道路洒水降尘工作顺利开展。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前
7.按照实际需要统筹提出全市垃圾场、弃土场建设规划,合理设置,完成全市现有弃土场、垃圾填埋场扬尘污染规范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四)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完成市区“禁煤区”划分工作,扩大现有禁煤区范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2.完成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规划选址,加快煤炭集中经营市场招商工作,建设规范化煤炭集中交易市场。
牵头单位:市经委、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确定堆煤场所选址
2014年5月底前完成堆煤场所建设
3.完成对全市火电、煤焦化企业用煤品质调查工作,掌握其煤质、用量、供应渠道。研究制定火电厂、焦化企业的限煤和生活用煤煤质补贴方案。
牵头单位:市经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5月底前
4.筹措落实“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全面实施市区禁煤区和三县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的“煤改气”治理工作,全年完成809蒸吨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西宁中油燃气公司
完成时限:2014年8月底前
5.完成路边烧烤和个体经营性小火炉的清理整治工作,禁止露天和无净化设施的烧烤、煎炸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8月底前
6.对市区“禁煤区”范围内的所有餐饮业实施煤(油)烟治理,基本消除餐饮业单位使用燃煤情况,并确保治理效果不反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9月底前
7.提高城区生活用煤品质。完成全市用煤情况调查,制定城区生活用煤供应方案,清理劣制煤炭销售点;取缔未经统一规划的煤炭堆存和加工场所,统一规划煤炭经销供应网点;在城市入口对煤炭设卡检查,杜绝劣制煤进入,保证用煤品质;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补贴的方案,对全市困难群体使用优质煤炭进行补贴。
牵头单位:市经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9月底前
(五)实施集中规范整治措施
1.各地区研究确定本地区中小生产加工企业集中发展区域,并结合实际实施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4年5月底前
2.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完成对市区大型停车场建设规划,并督促落实规划方案的实施。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3.完成水泥、铁合金等行业22家重点企业堆渣堆料场的防尘限期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4年5月底前
4.全面完成中小企业规范整治工作,引导中小企业进入集中加工区域规范发展,清理取缔集中加工区域外污染较重以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中小生产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底前
5.对照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物提标工作,督促钢铁、水泥、铁合金、焦炭行业加快除尘、脱硫、无组织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使其按期达到国家行业最新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委、相关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在城区中心区域实行大货车、农用车、拖拉机禁行,引导其从城区外围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2.落实黄标车车辆限行措施,安排开展相应执法检查行动,加大对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工作和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处罚力度,完成黄标车禁行区电子抓拍系统建设工作,强化技术防控。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3.积极制定黄标车鼓励淘汰工作方案,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年度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4.严格实施全市油品管理和检测。对全市油料质量、油品供应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禁止高硫量及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油料流通和销售,按国家要求落实国Ⅳ标准汽油的供应工作。加大协调保障力度,督促油品供应单位及早入手开展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各项准备工作,年底前落实国Ⅳ标准柴油油品升级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汽油全部升级到国Ⅳ标准
2014年12月底前柴油全部升级到国Ⅳ标准
5.制定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前
(七)加大治理社会宣传工作
1.制定2014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动员各种媒体积极参与治理宣传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采用正面报道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治理工作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西宁晚报社、市文广局
工作时限:全年
2.统筹安排全市社会面宣传工作,强化各地区对治理工作多渠道宣传。通过大幅墙体广告、LED屏幕、车载电视、电视宣传片等方式广泛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治污工作宣传覆盖面。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
工作时限:全年
3.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报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发布相应的公众提示信息。
牵头部门:市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
(八)加大治理资金投入
1.根据治理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年度治理资金计划,切实保障治理项目资金投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2.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治理资金,用于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煤改气”、优质煤炭补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3.各区县、园区管委会积极自筹和配套污染治理资金,用于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降尘等装置水平和煤改气、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治理需求。
责任单位: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考核。由市目标办和市大气办对各地区、部门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性日常和年终总体考核,并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对照工作内容,分别于6月份和12月份针对须在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的事宜将进行预警通报。
(二)严格进行问责。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市级督查组等督查单位加大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督查督办力度,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监察局反馈抄送;市监察局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的人和事及时进行问责处理,推动治理责任落实。
(三)形成奖励机制。根据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奖励;对治理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地区加大项目及资金的支持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县应强化治理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推进精细化管理。各相关单位和地区要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应治理任务,具体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承担治理任务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治理任务切实落实。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牵头单位要落实组织推进之责,各责任单位要承担具体落实之责,配合单位要履行参与协助之责,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四)做好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治理有关情况,积极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污染问题,注重媒体回应和群众互动,引导和梳理公众对治理工作的认知,形成正确积极的舆论导向,营造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合力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西宁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关于明确目标、时限,形成倒逼机制的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巩固“治标”成效,强化“治本”措施,以目标任务倒逼项目、倒逼工作,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时限确定、督办到位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实,促使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好转。
2014年空气环境质量目标为:全年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确保达到65%以上,力争达到7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10%以上,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5%以上,降尘量较上年下降10%以上;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范围以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西部省会城市先进水平。
二、治理工作内容及分工安排
(一)强化治理工作组织领导
1.由市政府与各区县、园区、海湖新区签订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实行各区县、园区一把手全面负责本辖区治理工作和空气环境质量,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1月底前
2.市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行业监管职责制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长效管理办法,制定年度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1月底前
3.充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为确保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组织协调,成立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核定一定人员编制,具体承担治理工作年度及日常任务的安排部署、督查督办和考核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办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4.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组织网格负责人全面开展网格情况调查,建立网格管理工作档案、台账,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发挥网格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5.继续强化与海东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两地协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区域联动治污。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
完成时限:全年
(二)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扬尘管理
1.对新建及已有的拆迁、施工工地和商砼企业开复工前进行全面检查,对照“五个100%”的扬尘防控标准逐一审核,对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或复工许可),商砼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作业。同时监督已许可拆迁、施工项目和商砼企业在施工、生产期间长期保持扬尘防控措施,对防控标准降低的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措施,并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3月
2.对全市采砂场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对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规范运输的采砂场禁止其从事生产作业。
牵头单位:湟管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3.以城市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为重点,制定并颁布《西宁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4年6月
(三)全面落实道路扬尘治理
1.建立渣土挖运规范管理机制。对渣土挖运企业资质及能力进行全面审查,规范清理整顿渣土挖运市场。实施渣土运输行业公司化运营。清理个体渣土挖运行为,实行渣土运输公司化管理,所有渣土车辆必须安装GPS,实现信息化监控。严格落实土方开挖工程渣土保证金制度,有效约束渣土挖运单位施工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2.从严管理渣土开挖工地。对所有渣土开挖工地严格审核,核实运输公司,确定运输车辆,明确监督手段,禁止未采取密闭化改造、无公司管理、未安装GPS装置的渣土车辆从事渣土拉运;对未通过资质审查的渣土挖运企业、不具备扬尘防控条件的渣土工地一律不允许开挖作业;对渣土挖运单位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扬尘污染的,扣除其缴纳的渣土挖运保证金,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吊销渣土挖运单位资质。各县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标准规范渣土清运行为,减少道路扬尘。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3.严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制定并公告市区运输车辆扬尘控制标准及要求,继续开展渣土车检查点执法检查工作,对在市区内拉运易扬散物料的货运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存在未覆盖、有抛洒、易扬散情况的车辆坚决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
4.落实道路保洁和洒水降尘措施。制定2014年控制道路扬尘的洒水、清扫保洁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全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洒水、清扫保洁工作,通过加大洒水频次和清扫力度,提高道路保洁标准,有效控制道路二次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5.细化制定各单位、企业、商业等门前“三包”工作标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6.根据全市道路情况制定洒水降尘车辆调配购置计划,加快洒水车、清扫车、喷雾抑尘车的购置工作,配套洒水降尘车辆运行经费和加水点建设经费,确保道路洒水降尘工作顺利开展。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前
7.按照实际需要统筹提出全市垃圾场、弃土场建设规划,合理设置,完成全市现有弃土场、垃圾填埋场扬尘污染规范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四)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完成市区“禁煤区”划分工作,扩大现有禁煤区范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2.完成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规划选址,加快煤炭集中经营市场招商工作,建设规范化煤炭集中交易市场。
牵头单位:市经委、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确定堆煤场所选址
2014年5月底前完成堆煤场所建设
3.完成对全市火电、煤焦化企业用煤品质调查工作,掌握其煤质、用量、供应渠道。研究制定火电厂、焦化企业的限煤和生活用煤煤质补贴方案。
牵头单位:市经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5月底前
4.筹措落实“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全面实施市区禁煤区和三县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的“煤改气”治理工作,全年完成809蒸吨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西宁中油燃气公司
完成时限:2014年8月底前
5.完成路边烧烤和个体经营性小火炉的清理整治工作,禁止露天和无净化设施的烧烤、煎炸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8月底前
6.对市区“禁煤区”范围内的所有餐饮业实施煤(油)烟治理,基本消除餐饮业单位使用燃煤情况,并确保治理效果不反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9月底前
7.提高城区生活用煤品质。完成全市用煤情况调查,制定城区生活用煤供应方案,清理劣制煤炭销售点;取缔未经统一规划的煤炭堆存和加工场所,统一规划煤炭经销供应网点;在城市入口对煤炭设卡检查,杜绝劣制煤进入,保证用煤品质;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补贴的方案,对全市困难群体使用优质煤炭进行补贴。
牵头单位:市经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9月底前
(五)实施集中规范整治措施
1.各地区研究确定本地区中小生产加工企业集中发展区域,并结合实际实施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4年5月底前
2.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完成对市区大型停车场建设规划,并督促落实规划方案的实施。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3.完成水泥、铁合金等行业22家重点企业堆渣堆料场的防尘限期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4年5月底前
4.全面完成中小企业规范整治工作,引导中小企业进入集中加工区域规范发展,清理取缔集中加工区域外污染较重以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中小生产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底前
5.对照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物提标工作,督促钢铁、水泥、铁合金、焦炭行业加快除尘、脱硫、无组织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使其按期达到国家行业最新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委、相关县政府、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在城区中心区域实行大货车、农用车、拖拉机禁行,引导其从城区外围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2.落实黄标车车辆限行措施,安排开展相应执法检查行动,加大对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工作和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处罚力度,完成黄标车禁行区电子抓拍系统建设工作,强化技术防控。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前
3.积极制定黄标车鼓励淘汰工作方案,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年度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4.严格实施全市油品管理和检测。对全市油料质量、油品供应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禁止高硫量及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油料流通和销售,按国家要求落实国Ⅳ标准汽油的供应工作。加大协调保障力度,督促油品供应单位及早入手开展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各项准备工作,年底前落实国Ⅳ标准柴油油品升级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汽油全部升级到国Ⅳ标准
2014年12月底前柴油全部升级到国Ⅳ标准
5.制定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前
(七)加大治理社会宣传工作
1.制定2014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动员各种媒体积极参与治理宣传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采用正面报道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治理工作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西宁晚报社、市文广局
工作时限:全年
2.统筹安排全市社会面宣传工作,强化各地区对治理工作多渠道宣传。通过大幅墙体广告、LED屏幕、车载电视、电视宣传片等方式广泛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治污工作宣传覆盖面。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
工作时限:全年
3.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报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发布相应的公众提示信息。
牵头部门:市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
(八)加大治理资金投入
1.根据治理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年度治理资金计划,切实保障治理项目资金投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2.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治理资金,用于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煤改气”、优质煤炭补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3.各区县、园区管委会积极自筹和配套污染治理资金,用于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降尘等装置水平和煤改气、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治理需求。
责任单位: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考核。由市目标办和市大气办对各地区、部门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性日常和年终总体考核,并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对照工作内容,分别于6月份和12月份针对须在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的事宜将进行预警通报。
(二)严格进行问责。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市级督查组等督查单位加大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督查督办力度,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监察局反馈抄送;市监察局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的人和事及时进行问责处理,推动治理责任落实。
(三)形成奖励机制。根据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奖励;对治理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地区加大项目及资金的支持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县应强化治理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推进精细化管理。各相关单位和地区要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应治理任务,具体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承担治理任务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治理任务切实落实。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牵头单位要落实组织推进之责,各责任单位要承担具体落实之责,配合单位要履行参与协助之责,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四)做好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治理有关情况,积极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污染问题,注重媒体回应和群众互动,引导和梳理公众对治理工作的认知,形成正确积极的舆论导向,营造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合力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