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第一条 为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充分发挥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以及楼院等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方面的监管作用,提升环境监管效能,营造全民治污格局,根据《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和扁平化管理的要求,由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并确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市县相关部门对口联动。各县区网格化监管工作可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第三条 各县区依照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社(组)、楼院的辖区或监管范围划定网格。辖区内所有企业、施工场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均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
第四条 网格以社(组)、楼院、小区等为单位,网格长为第一责任人。
各县区可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精细化、数字化管理。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网格化监管负领导责任,网格长和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网格化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乡镇(街道)的网格化管理职责为: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台账应包括网格内大气环境现状基本信息、环境敏感点位分布等情况,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含涉气小作坊、小加工网点)、施工(含建筑、拆迁、削山造地、道路开挖等)工地、煤炭配送网点、餐饮单位、主次道路保洁、燃煤火炉(含茶浴炉)、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集贸市场使用燃煤小火炉等情况。
具备三维数字城市管理系统的乡镇或街道可采取实时监控与人工现场巡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其他乡镇或街道对重点污染源可采取一周一次人工现场巡检的方式进行监管。
负责检查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在内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对口报告县区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负责网格内道路交通扬尘防治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督促整改。
指导和监督网格内的单位、商家、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配合县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环境整治行动。协调处置辖区内其他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村委会或社区的网格化管理职责为:
负责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
负责建立烟尘观察哨,对网格内煤炭二级配送网点进行巡检,即时发现、劝止和报告销售有烟煤和劣质煤炭行为,监督洁净型煤、无烟煤和引燃煤配送情况。
负责每天对网格内各类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巡查,发现未落实抑尘措施的立即劝止并督促整改,未及时整改的立即对口报告县区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同时报一级网格备案。
负责发现、劝止并上报网格内未实施油烟治理或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餐饮单位大气污染问题。
协调处理网格内其他较为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大气污染的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七条 村委会或社区负责划分网格,网格监管人员负责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现场劝止网格内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秸秆以及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
监督并现场劝止网格内燃煤小火炉使用有烟煤、劣质煤炭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监督集贸市场使用电炉或采用集中点火、分散取火、使用洁净型煤、无烟煤等措施取暖,即时劝止、全面防控“冒黑烟”现象。
第八条 网格内可设立网格长和网格员、巡查员等日常工作人员。
网格长可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或网格所属村委会、社区选派社长或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跨网格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协调查处。
网格员可由乡镇、街道、社区干部或者楼院长、居民代表、环保志愿者、网格内单位的环保干部等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检查、一般性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现场制止和上报。
巡查员一般应由相应社(组)或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巡检,协同网格员现场制止网格内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协调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应现场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无法第一时间解决的较为重大或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在发现之时起5分钟内上报网格长进行查处,杜绝迟报、瞒报、谎报现象。
对于较为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网格长应在接到网格员报告之时起,主城区建成区10分钟内、其他区域30分钟内现场查看并上报村委会或社区。
对于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网格长应在接到网格管理人员报告之时起主城区建成区10分钟内、其他区域30分钟内现场查看,并在上报村委会或社区的同时,直报乡镇或街道。
第十条 网格员可统一服饰或佩戴红袖标和标志牌,主动与辖区居民交流沟通,了解社情民意,填写管理日志。
网格管理人员应在网格内适时开展巡查,应是发现、受理、处置、协调、报告大气环境污染行为的“第一人”。
第十一条 建立网格管理公示制度,在每个网格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网格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内容、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区工信、公安、环保、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对乡镇、街道以及行政村、社区无法处置或跨网格区域以及较为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口进行查处;对口做好网格内大气污染管控,严控重点污染源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面源污染。
第十三条 网格或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网格或本部门管辖的,要第一时间转办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
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乡镇或街道负责协调县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乡镇或街道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级领导包抓乡镇或街道,主要负责指导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并至少一月一次现场协调解决重大或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市直部门包抓行政村或社区,并至少一月两次现场督促和规范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县级领导包抓网格,至少一月两次(冬防期间至少一周一次)到负责的社(组)、楼院、小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五条 坚持“分级考评、分类考评、定量考评”并行,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明确项目、责任、时效,开展自查、互查、抽查、检查。
由网格长对网格管理人员每天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月进行汇总排名,对连续3次排名最后的网格员实行末位淘汰,予以转岗、辞退。
社区或村委会每月对网格进行考评,对连续3次排名最后的网格长按行政效能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乡镇或街道每季度对社区或村委会进行考评,对连续3个月排名最后的社区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提请同级人大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应对乡镇或街道网格化监管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评价考核和通报。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网格化监管职责的行为,转交督察、监察部门问效追责;对网格化管理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依据阶段性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进行问责。
对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督查和评价可通过县区错位检查考核、群众集体评议、网上调查及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出突出贡献、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社区每年可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县区应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县区在乡镇或街道应设立环境保护专职机构或专职环保专干,具体负责所在乡镇或街道的环保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指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在内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以及道路交通扬尘问题。
本办法所称较为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指煤炭二级配送网点销售有烟煤和劣质煤炭行为、各类施工工地未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以及餐饮单位未实施油烟治理或未使用清洁能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施行。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和扁平化管理的要求,由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并确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市县相关部门对口联动。各县区网格化监管工作可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第三条 各县区依照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社(组)、楼院的辖区或监管范围划定网格。辖区内所有企业、施工场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均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
第四条 网格以社(组)、楼院、小区等为单位,网格长为第一责任人。
各县区可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精细化、数字化管理。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网格化监管负领导责任,网格长和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网格化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乡镇(街道)的网格化管理职责为: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台账应包括网格内大气环境现状基本信息、环境敏感点位分布等情况,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含涉气小作坊、小加工网点)、施工(含建筑、拆迁、削山造地、道路开挖等)工地、煤炭配送网点、餐饮单位、主次道路保洁、燃煤火炉(含茶浴炉)、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集贸市场使用燃煤小火炉等情况。
具备三维数字城市管理系统的乡镇或街道可采取实时监控与人工现场巡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其他乡镇或街道对重点污染源可采取一周一次人工现场巡检的方式进行监管。
负责检查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在内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对口报告县区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负责网格内道路交通扬尘防治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督促整改。
指导和监督网格内的单位、商家、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配合县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环境整治行动。协调处置辖区内其他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村委会或社区的网格化管理职责为:
负责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
负责建立烟尘观察哨,对网格内煤炭二级配送网点进行巡检,即时发现、劝止和报告销售有烟煤和劣质煤炭行为,监督洁净型煤、无烟煤和引燃煤配送情况。
负责每天对网格内各类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巡查,发现未落实抑尘措施的立即劝止并督促整改,未及时整改的立即对口报告县区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同时报一级网格备案。
负责发现、劝止并上报网格内未实施油烟治理或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餐饮单位大气污染问题。
协调处理网格内其他较为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大气污染的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七条 村委会或社区负责划分网格,网格监管人员负责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现场劝止网格内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秸秆以及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
监督并现场劝止网格内燃煤小火炉使用有烟煤、劣质煤炭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监督集贸市场使用电炉或采用集中点火、分散取火、使用洁净型煤、无烟煤等措施取暖,即时劝止、全面防控“冒黑烟”现象。
第八条 网格内可设立网格长和网格员、巡查员等日常工作人员。
网格长可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或网格所属村委会、社区选派社长或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跨网格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协调查处。
网格员可由乡镇、街道、社区干部或者楼院长、居民代表、环保志愿者、网格内单位的环保干部等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检查、一般性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现场制止和上报。
巡查员一般应由相应社(组)或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巡检,协同网格员现场制止网格内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协调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应现场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无法第一时间解决的较为重大或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在发现之时起5分钟内上报网格长进行查处,杜绝迟报、瞒报、谎报现象。
对于较为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网格长应在接到网格员报告之时起,主城区建成区10分钟内、其他区域30分钟内现场查看并上报村委会或社区。
对于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网格长应在接到网格管理人员报告之时起主城区建成区10分钟内、其他区域30分钟内现场查看,并在上报村委会或社区的同时,直报乡镇或街道。
第十条 网格员可统一服饰或佩戴红袖标和标志牌,主动与辖区居民交流沟通,了解社情民意,填写管理日志。
网格管理人员应在网格内适时开展巡查,应是发现、受理、处置、协调、报告大气环境污染行为的“第一人”。
第十一条 建立网格管理公示制度,在每个网格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网格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内容、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区工信、公安、环保、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对乡镇、街道以及行政村、社区无法处置或跨网格区域以及较为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口进行查处;对口做好网格内大气污染管控,严控重点污染源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面源污染。
第十三条 网格或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网格或本部门管辖的,要第一时间转办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
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乡镇或街道负责协调县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乡镇或街道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级领导包抓乡镇或街道,主要负责指导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并至少一月一次现场协调解决重大或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市直部门包抓行政村或社区,并至少一月两次现场督促和规范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县级领导包抓网格,至少一月两次(冬防期间至少一周一次)到负责的社(组)、楼院、小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五条 坚持“分级考评、分类考评、定量考评”并行,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明确项目、责任、时效,开展自查、互查、抽查、检查。
由网格长对网格管理人员每天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月进行汇总排名,对连续3次排名最后的网格员实行末位淘汰,予以转岗、辞退。
社区或村委会每月对网格进行考评,对连续3次排名最后的网格长按行政效能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乡镇或街道每季度对社区或村委会进行考评,对连续3个月排名最后的社区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提请同级人大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应对乡镇或街道网格化监管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评价考核和通报。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网格化监管职责的行为,转交督察、监察部门问效追责;对网格化管理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依据阶段性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进行问责。
对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督查和评价可通过县区错位检查考核、群众集体评议、网上调查及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出突出贡献、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社区每年可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县区应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县区在乡镇或街道应设立环境保护专职机构或专职环保专干,具体负责所在乡镇或街道的环保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指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在内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以及道路交通扬尘问题。
本办法所称较为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指煤炭二级配送网点销售有烟煤和劣质煤炭行为、各类施工工地未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以及餐饮单位未实施油烟治理或未使用清洁能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