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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污降霍 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为落实省政府煤炭消费总量和质量控制目标任务,根据《陕西省“治污降霍 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中,坚恃“关、建、治”并举,集中治理燃煤污染的要求,结合我市2014年《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现就我市加强控制燃煤污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审批关,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
   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速度。从2014年起,西安市范围内不得批建新的燃煤设施,包括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及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等燃煤设施。各管理部门均不得对上述新增燃煤污染单位发放有关的生产、经营等资格证书。(各级发改、工信、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工商、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清查现有污染源,坚决清除违规燃煤污染设施
   开展全市燃煤设施清查工作,对在用燃煤设施进行核查登记(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坚决清除手续不全、违规违章建设的燃煤污染设施,按照我市2014年《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燃煤锅炉拆除工作。清查中发现未批先建燃煤污染设施,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加强煤质监管,杜绝使用高污染燃料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至绕城高速以内区域。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到2015年底前分步拆除或改造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各级环保、发改、商务、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燃煤质量监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查超标煤炭在我市的销售和使用行为,采暖期每月、非采暖期每季度对全市煤炭交易市场煤质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不达标的煤炭限期清除,对相关销售商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确保允许使用的燃煤设施燃用符合要求的低污染煤炭。(各级质量监督、工商、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煤炭市场,建设洁净煤供应网络
   2014年规划建设以县城或者乡镇为中心的全密闭优质煤配送中心,经营达标煤质,于2015年底前完成建设,形成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督导当地煤场全部进驻,实现规范管理。未按照要求进驻的,予以清理取缔。建设过程中做好防尘措施,合理规划、统一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煤场。出入口配套安装自动冲洗设施,筛选流程采取湿法作业,煤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煤堆、料堆须全部落实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棚(墙)等措施;配送中做到全密闭配送,达到防扬散规范要求。(各级工商、商务、发改、规划、建设、环保、财政、国土资源、质量监督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19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各级发改、工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燃气,加大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试行小型多用途模块式反应堆替代燃煤机组供热,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各级发改部门负责)
   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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