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高。当前,昆明市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但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等指标已超过二级标准,城市扬尘污染等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显现。随着全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国发〔2013〕37号)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4〕9号),结合昆明市空气质量现状,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细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主城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细则》明确到2017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 主城建成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削减10%,达到60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增加。
《细则》主要从十二各方面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进行了明确、细化,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并重点对全市三大空气污染源:城市扬尘、汽车尾气、工业污染的综合治理明确了时间表。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全面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2014年底前,制定出台昆明市主城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涉及昆明市任务,并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2015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全市天然气消费达到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5%左右,完成云南省下达我市的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总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任务。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2014年底前,扩大《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至近郊,增加西山区碧鸡办事处所辖区域、呈贡区马金铺办事处所辖区域。对在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经营、销售原煤、型煤、焦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商贩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制取缔,严格执法,从重处罚。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底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新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小锅炉,于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
(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制定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2014年—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014年底前,力争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
(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处置的,应按保洁要求设置“三池一设备”或必要保洁措施。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制定分级空气质量“预警机制”,昆明主城区区域测点空气质量指数超过90启动黄色预警;区域测点空气质量指数超过100,或首要污染物浓度超过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或PM10月均值超过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时启动红色预警。由市环境保护局向各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区政府发出红色预警或黄色预警。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督促重点监控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滇池度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2016年底前,进一步完善晋宁、富民、宜良县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2017年底前,其余各县完成各自区域建设工作,接入市环境监控中心平台统一数据管理,并逐步纳入考核。
《细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主城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细则》明确到2017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 主城建成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削减10%,达到60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增加。
《细则》主要从十二各方面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进行了明确、细化,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并重点对全市三大空气污染源:城市扬尘、汽车尾气、工业污染的综合治理明确了时间表。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全面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2014年底前,制定出台昆明市主城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涉及昆明市任务,并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2015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全市天然气消费达到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5%左右,完成云南省下达我市的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总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任务。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2014年底前,扩大《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至近郊,增加西山区碧鸡办事处所辖区域、呈贡区马金铺办事处所辖区域。对在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经营、销售原煤、型煤、焦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商贩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制取缔,严格执法,从重处罚。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底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新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小锅炉,于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
(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制定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2014年—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014年底前,力争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
(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处置的,应按保洁要求设置“三池一设备”或必要保洁措施。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制定分级空气质量“预警机制”,昆明主城区区域测点空气质量指数超过90启动黄色预警;区域测点空气质量指数超过100,或首要污染物浓度超过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或PM10月均值超过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时启动红色预警。由市环境保护局向各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区政府发出红色预警或黄色预警。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督促重点监控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滇池度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2016年底前,进一步完善晋宁、富民、宜良县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2017年底前,其余各县完成各自区域建设工作,接入市环境监控中心平台统一数据管理,并逐步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