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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为保护好拉萨市这片碧水蓝天,特健全拉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拉萨市境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政府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的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与关系
    本预案是拉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拉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拉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2.1.1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担任。
    成员: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督查处、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行政综合执法联动支队、经开区管委会、柳梧新区管委会、以及七县一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2.1.2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日常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和上报,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管理预案工作。

    2.2应急指挥部

    2.2.1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同领导小组成员。指挥部负责直接指挥、组织、协调拉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条件下的各项工作开展。

    2.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3技术支撑组

    2.3.1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3.2监测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成立监测组,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3预警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预警组,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4督导调查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调查组,主要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5保障组

    保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保障组,主要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以及制度等应对保障工作。

    2.6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市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环保部门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市委宣传部:制定拉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方案,组织、督导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
    (3)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协同拉萨市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和农牧局等部门,对拉萨市的土地、空气、水源进行监督、监测和预警,对类似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并将治理重污染天气和节能工作有机结合。
    (4)市环保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负责市域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负责环境空气质量检测、预测,联合市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
    (5)市委督查处、市政府督查室:审查和协调各单位上报市政府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市工信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
    (7)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适用、管理进行监督。
    (8)市国土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协调矿管、地理信息等保障工作。
    (9)市住建局: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重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
    (10)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督导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在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对裸露场地洒水的频次。
    (11)市交通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应急方案。
    (12)市农牧局:督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杆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3)市商务局: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流通保障工作。
    (14)市卫生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15)市质监局:协助城关区、经开区、柳梧新区等单位摸清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根据城关区、经开区、柳梧新区等有关部门的通报,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严格“禁燃区”所涉及新增锅炉的使用许可,增加环保许可前置条件。
    (16)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应急方案。
    (17)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联合市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市公安局:加强对重污染天气时举办户外活动的管理,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负责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的管理。
    (19)市行政综合执法联动支队:严禁明火烧烤。
    (20)各区县政府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日常监测

    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行政区以外、有可能对拉萨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保、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拉萨市重污染天气分级,结合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划分为III级、II级、I级三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III级预警(黄色):经预测,全市将发生连续三天AQI≥200
    II级预警(橙色):经预测,全市将发生连续三天AQI≥300
    I级预警(红色):经预测,全市将发生一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当全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将出现I级、II级、III级预警的重污染天气,启动预警。

    3.2.2预警程序

    市气象局一旦预测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在四级及以上时,应及时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理范围和污染程度。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审批后,于当日12:00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
    发布预警时应当将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地级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因沙尘暴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予以说明。
    当预测在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不满足I级、II级、III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可发布预警终止或预警等级调整信息。

    3.2.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预警组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III级预警措施
    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2、I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同时,对极重污染区域外的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启动应急预案,技术支撑组、应急保障组、督导调查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并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技术支撑、保障和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建议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建议下达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指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4.2响应措施

    4.2.1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环保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环保部门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公安部门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住建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次/日)。

    (4)其他措施

    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城建部门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环保、城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城管部门严禁明火烧烤。
    公安部门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2.2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2)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7)企业在中午12点到下午4点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8)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环保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公安部门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城建部门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

    (4)其他措施
    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环保、城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城管部门严禁明火烧烤。
    公安部门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2.3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
    1、教育部门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工商部门负责督导大型超市、商场(不包括专门经营食品、药品的),汽车装饰和修理厂、干洗店、理发店、美容店以及电影院停业。
    4、政府办公厅通知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5、公安部门负责督导社会车辆单、双号城市建成区内限行。
    6、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关停VOC排放企业。

    4.3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宣布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下达指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对于区域极重污染天气,要在I级响应终止后的十天内进行总结评估,查明污染原因与范围,进行影响评估。

    4.4信息报送与发布指挥
    信息报送与发布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各区县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区县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向环保部上报和相邻省份通报工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监督检查

    5.1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督导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环境监察、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用资料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工地围挡和防扬尘措施到位、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优质煤与优质石化原料储备的开展情况。各个部门的分工如下:
    (1)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严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
    (2)住建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日常管理,督导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对方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做到100%覆盖;
    (3)工信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控企业跑冒滴漏造成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4)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落实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5.2应急监督检查

    应急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督导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十天内,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重污染情况下预警信息的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5.3公众监督

    在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措施、企业停限产名单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开通公众监督检查网络平台与电话热线,鼓励公众对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检查属实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6总结评估

    6.1应急调查与效果评估

    应急终止后的十天内,督导调查组应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开展应急监督检查,当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采取预警和相应措施,造成重污染天气影响持续或进一步扩大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督导调查组对应急预案实施程序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预警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应急过程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6.2应急保障调整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导调查组提交的报告,组织专家与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对人员物资、技术支持、预警应急措施、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和配备,并将调整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应急保障组及其他应急组织机构。应急保障组应依据领导小组的调整要求,指导各地应急指挥机构补充和调整应急物资,开展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加强监测预警技术储备,完善资金、通讯、医疗卫生等各项保障,提高各地的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1、领导小组抽调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业务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的骨干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组、督导调查组与保障组等应急组织机构。各地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应急组织机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2、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加强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技术人员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报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等方面的能力,妥善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7.2财力保障

    1、市财政局设置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筹集,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空气监测网络建设、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7.3物资保障

    1、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
    2、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预警与响应能力保障

    1、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负责落实,建设全市县级空气监测网络,实现全市8个县(区)具备新标准要求的PM10、SO2、NO2/NOx、O3、PM2.5、CO等6项指标的监测能力。
    2、环保、气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分工,购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模型软件和环境质量、气象观测设备及耗材。
    3、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与气象观测、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基础科学研究。
    4、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发布机制,建立拉萨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动态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鼓励各县(区)建立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按照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的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7.5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2、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
    3、市卫生局与宣传、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短信、微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呼吸、心血管疾病防治信息,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加大信息发布频次。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1、市对外宣传部门、广电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
    2、市对外宣传部门、卫生部门、各中小学及高校大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3、市对外宣传部门、新闻办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1、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计划聘请有关管理人员和领域专家对应急组织机构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调查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培养组织协调、监测预警、监督检查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2、各级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演练

    1、市应急指挥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案进行综合演练,应急演练重点考察和培养各应急组织机构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联动的能力,并对各种响应方案实施效果进行模拟。
    2、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上级管理部门、工业企业与燃煤电厂和领域专家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

    3、督导调查组根据演练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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