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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自治区领导重要批示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西藏自治区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电〔2014〕1170号)的精神,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2014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坚决、稳慎”和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淘汰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部分黄标车。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是国家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洛桑江村主席等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确保不拖全区的后腿,确保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根据各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保有量,确定在已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数量的基础上,拉萨市(含中直区直单位)652辆(具体淘汰车辆明细表见附表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上淘汰指标,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于2014年12月25日前完成淘汰任务,淘汰的车辆,需先完成车辆的注销及报废手续。

  二、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精心部署,精心实施,坚决落实好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二)严格任务考核
  各县(区)、各相关单位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负总责,确保完成任务。同时,各级各部门负责督导所辖事业单位及企业注销和淘汰其名下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对不能按计划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的县(区)、相关单位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将对不能按计划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的单位领导进行约谈,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按照《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要求,从2014年起,车辆所在的县如未按期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在年底环境保护考核工作中按要求进行扣分。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严禁出售、转让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黄标车过户等手续”的规定和黄标车限行制度,加快黄标车的自然淘汰进度。本次淘汰的黄标车,必须由商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报废大型客、货车时,公安车管部门应当现场全过程监督。车辆拆解企业须保留本次淘汰全部车辆的拆解台账、图片及影像资料备查。今后,凡有已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再次流入市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监管,严格按照下达的淘汰指标,督促机动车所属单位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手续。
  各县(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全力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加强对列入淘汰计划机动车所属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严格依照《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手续,于12月25日前上报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情况,并填写附件2报拉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电话、传真:0891-6828615)。
  公安交管部门要全力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加强对列入淘汰计划机动车所属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严格依照《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业务。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县(区)要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车辆所属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相关要求

  (一)本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抽调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为下一步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打好基础。

  (二)对车辆已不在本单位而又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的车辆,如车辆仍在使用,由车辆所属单位督促车辆使用人办理报废手续;如车辆已拆解的,车辆所属单位要向拉萨市公安车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由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强制注销手续。列入本次淘汰计划的车辆,车主单位不按要求配合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注销,并按本方案规定做出处理。公安车管部门要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进行清理,发现此类车辆,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予以注销。

  (三)公安部门要严查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一经发现已注销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扣押车辆并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四)运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的管理,严格控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对从事运营的黄标车,运营证等证件有效期满后不得再次延期或核发此类证件,并督促车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如未取得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合格证标志的车辆(含过户车辆),一律不得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五)要加强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的监督管理,核实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确保彻底报废解体。要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车交易市场,各拍卖企业也不得拍卖黄标车。

  (六)对因受车辆拆解企业能力限制,不能及时拆解报废的车辆,要将报废车辆集中停放,并安排专人负责看管,直至全部拆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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