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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 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攻坚方案(2014—2015年)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任务,促进贵阳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攻坚方案。
工作目标:2014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下降4.55%、4.14%、12.55%、14.40%、-2.65%和20.49%以上,分别下降到1.2316吨标准煤/万元、2.4828吨二氧化碳/万元、3.86万吨、4869吨、10.89万吨、4.51万吨以下。201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18%、18%、14.92%、10.61%、7%和14%以上,分别下降到1.1986吨标准煤/万元、2.419吨二氧化碳/万元、3.91万吨、4835吨、12.30万吨、4.57万吨以下,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力度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生物育种、节能环保、电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以磷煤化工、铝工业为主的资源深加工业,优化发展以烟和特色食品工业为主的特色优势轻工业。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中关村贵阳科技园加快建设,引领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力争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和现代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速均达35%以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到2015年全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动风电、水电、地热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到2015全市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约160万吨标煤,约占当年能源消费总量的6.65%。努力降低煤炭消费增速,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国土资源局)
(三)大力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在已提前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4—2015年累计淘汰落后产能约102.4万吨。(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推动落实国家关于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以及火电、水泥等行业新增产能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行业减排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相关政策。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加强能评后期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贵阳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量测算方法和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加大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推广力度,2014—2015年新增节能能力20万吨标准煤。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形成节能能力5万吨标准煤。组织实施减排重点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2014年完成塘寨电厂1、2号机组脱硫脱硝改造,到2015年底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10270吨和6750吨以上。新建日处理能力32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30家左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14480吨和1495吨。加强对氢氟碳化物(HFCs)排放的管理,加快氢氟碳化物销毁和替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积极推进锅炉能效测试与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制定落后锅炉淘汰计划,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到2015年底前完成本市淘汰115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完成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能效测试,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2014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43万辆。到2015年底,全市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有序扩大黄标车淘汰范围。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4%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认证工作,到2015年,全面完成贵阳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加快贵阳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培训指导,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2014—2015年万家企业新增节能量30万吨标准煤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含城市综合体)以及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300万平方米。加大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培育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产业,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业节能化、智能化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加快实施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区域性项目,2014—2015年推广应用清洁燃料城市公交车辆500辆,区、县客货运清洁燃料车辆150辆,同步开展新能源驾培教练车、新能源及清洁燃料出租车应用推广工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2014—2015年完成100吨标准煤节能量,加强重点交通运输企业节能管理,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大清洁燃料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力度,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抓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加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成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2014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分别比2013年下降3.2%、2.5%。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分别比2010年下降15%、12%。(责任单位:市直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以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引进和推广。充分发挥“贵阳天使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相关企业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科技项目,帮助进行行业推广应用。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广国家及省制定的节能低碳技术目录,加强宣传和培训,并以召开推广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实现新增节能能力8万吨标准煤。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引导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质监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国家规定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等政策。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形势,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资金使用,形成促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降碳工作任务相匹配。严格落实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快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发行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等,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投资促进局)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加强能效领跑产品宣传,根据省制定的高耗能行业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单位及其主要节能措施目录,落实能效领跑者扶持政策,引导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直机关事务局)
(十九)落实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部署,积极做好主要碳排放源的普查及重点企业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按照国家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适时启动节能量交易。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
(二十)加强节能低碳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工作。加强节能低碳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宣传,指导我市相关企业申请节能低碳认证和开展能效标识工作,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积极配合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及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通过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2014—2015年节约电量1.2亿千瓦时,节约电力1.2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阳供电局)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配合推进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贵州)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市和区(市、县)要分别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质监局)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贵阳市节能低碳在线监测管理运营平台建设,2015年完成“万家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逐步覆盖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等。进一步完善国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80%,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5%,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降碳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适时修订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和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等法规,执行我省节能减排降碳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局)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配备监察仪器设备,加强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监察执法业务水平,加强能源消费监管。2014—2015年,要针对万家企业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监察。各级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得申报当年度和下一年度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对存在使用淘汰落后设备、产品能耗限额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及严重违反相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信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市、县),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予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
(二十七)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加强对重点耗能区(市、县)的管理、指导和支持,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区(市、县)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推动多完成节能任务,以确保我市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力争到2015年超额完成目标的20%以上,提前完成“十二五”降碳目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和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本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直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市属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
(三十)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加大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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