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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督查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市、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督查考核。

一、考核时间、对象及分类

(一)考核时间
2014年7月—2015年6月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
第一类:五城区一管委会(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
花溪区、乌当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类:三县一市一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
(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三)综合管理因素。

三、考核评分

(一)计分标准。计分采取百分制,按实际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二)计分方式。实行月度综合评分,基础总分100分。月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值45分,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分值45分,月综合管理因素分值10分。
月度综合评分=月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得分+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得分+月综合管理因素得分。
在月度综合评分基础上计算半年综合评分和年度综合评分:
半年综合评分=半年所考核月度综合评分之和的平均值。
年度综合评分=年度所考核月度综合评分之和的平均值。
(三)成绩汇总。市大气办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一月考核结果,并将结果报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布督查考核结果。

四、结果运用

(一)通报表扬。各区(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连续3个月月度综合评分第一名,由市政府通报表扬一次。
(二)约谈。各区(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连续3个月月度综合评分最后一名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会同市督办督查局、市生态文明委等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各区(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年综合评分最后一名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
(四)问责。各区(市、县)人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综合评分最后一名的,提请市委、市政府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考核结果将同时纳入年度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和年终对各区(市、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目标责任制与首末位排名的考核。

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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