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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治理颗粒物(PM10、PM2.5)和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行动目标。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
  国控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天府新区成都片区PM10浓度以2012年为基准,下降25%以上;PM2.5浓度以2014年为基准,下降比例由市环保局牵头确定。
  彭州市、新津县、金堂县、崇州市、都江堰市、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PM10浓度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浓度以2014年为基准,下降比例由市环保局牵头确定。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重点抓好火电、水泥、钢铁、玻璃等行业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已达标排放的重点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总量。
  2014年3月底前,完成国电金堂电厂2台60万KW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取消61号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旁路,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完成达尔凯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2台15万KW机组、1台25万KW机组脱硫设施改造,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完成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彭州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大邑显明水泥有限公司、彭州兰丰水泥有限公司共7条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确保低氮燃烧脱硝效率达到30%、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完成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共7条玻璃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35%以上。
  2014年底前,完成国电金堂电厂脱硫系统、除尘设施提效改造,取消62号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旁路,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除尘效率不低于99%;完成攀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设施改造,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燃烧系统改造。对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现有火电、钢铁等行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实施限产限排或关停。
  2016年底前,完成攀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金堂县政府、青白江区政府、彭州市政府、双流县政府、大邑县政府、都江堰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锅炉烟气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现役源必须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深度治理。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上的锅炉原则上采用清洁能源,暂不具备条件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布袋或静电除尘),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同时配套脱硫脱硝设施。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015年底前,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现役燃煤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及其它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他区域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及其它高污染燃料锅炉,暂不具备条件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布袋或静电除尘);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技术改造(布袋或静电除尘)。
  按照全市产业布局及不同区域产业发展特点,根据需要实施工业园区集中供热。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摸底调查,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名录,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基本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体系;监管督促各企业建立涂料、胶黏剂、有机溶剂使用情况及企业产品、产量的月结台账;对纳入重点名录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化学工业、汽车制造及维修、包装印刷、家俱制造、机械电子等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建立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名录;推进油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纳入重点名录的工业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在汽车制造及维修、包装印刷、家俱制造、机械电子等重点行业推广使用先进涂装工艺技术,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深化涂装有机废气治理,溶剂型涂料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收集率逐步达到90%以上,确保达标排放;推进其他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4年底,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项目。
  2015年底前,基本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体系,石化行业企业全面实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加强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石化企业必须安装工艺废气循环利用装置,对确难以回收利用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采用燃烧或吸收、吸附、冷凝等方式进行末端治理和排放控制。汽车制造、电子、电器产品、包装印刷企业中,使用环保涂料和油墨比例应达到50%以上,家俱制造企业应达到30%以上。其它行业企业在2013年基础上,增加15%的水性涂料使用份额;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和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溶剂型木器家俱涂料。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交委、市工商局]

  (二)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4.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交出行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到2015年,地铁营运里程达到108公里;逐年提高中心城区(含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下同)道路中公交专用道里程数。加快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建设,有效分流过境车辆。
  提高公交出行率,2017年公共交通出行率达到40%以上,其中轨道交通客运比率达到10%以上。
  (牵头单位:市交委;责任单位: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地铁办、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5.严格新车环保准入门槛。新注册登记车辆须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入车辆参照新上户车辆标准执行。开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研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6.完善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管体系。2014年4月前,建立健全成都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维修、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提高机动车维护保养水平。201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到80%以上,其中出租车、公交车检验率应达到95%;2015年底前,建成成都市机动车尾气遥测监管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7.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不断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加强“黄标车”管理。2014年,各郊区(市)县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推进“黄标车”限行电子监控设施建设,强化“黄标车”限行执法。
  加速淘汰“黄标车”。2015年,淘汰郊区(市)县公务“黄标车”和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6年,全面淘汰全市“黄标车”。加速淘汰老旧车辆。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公安局)

  8.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建立车用燃油质量保证机制。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强化车用燃油生产企业运输、储存、销售过程监管;加强加油站车用油品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测,严厉打击销售不达标油品的行为。2015年底前,建立全市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9.发展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网络。鼓励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等公共服务领域和私家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公交车的使用比例。[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园林局]

  10.加强低速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摩托车监督管理。提高低速汽车节能环保要求,鼓励推进轻型卡车替换低速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开展工程、农业、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状况调查,实施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整治,禁止未达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加大对无牌照燃油摩托车和非法拼装摩托车打击力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建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工商局]

  (三)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11.严格控制扬尘。严格执行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六必须、六不准”标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实施物业化管理,督促抓好工地扬尘治理措施的落实,按规定足额拨付文明措施费。加强运渣车辆管理,运渣车辆必须车箱密闭,驶出工地时必须喷淋冲洗,严禁超限运输。强化商砼站管理,商砼站要完善扬尘治理设施并落实治理措施,强化商砼车辆运输过程管理,严格装载体积,禁止超载运输;商砼车辆必须安装防撒漏装置,运输途中严禁抛洒混凝土及浆料。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加强施工现场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对各类施工扬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并纳入信用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只能选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的运输企业,运输单位应设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保持号牌清晰、证照齐全有效、车辆整洁、车身符合技术标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正常运行,严禁将尘土带出工地。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逐步实现机械化洗尘保洁作业,到2014年,一级道路机械化作业达100%,二级道路不低于80%,其他道路不低于50%。城市主干道与施工工地周围等重点道路配置“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路面尘土负荷。逐步将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混凝土路面改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减少道路扬尘。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所有道路、各郊区(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郊区(市)县通往中心城区主要道路、重点乡镇主要道路应全面硬化。
  开展中心城区道路尘土残存量监测研究和试点。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12.扩大散装水泥使用区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到2017年底,中心城区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以上;近郊区(县)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以上;远郊县(市)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引导干混砂浆进入建材超市,满足家庭装修需要。[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房管局、市工商局]

  13.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研究制定成都市秸秆处置和综合利用激励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
  2014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2017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区域城市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与德阳、绵阳、眉山、资阳等周边城市的协调。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气象局]

  14.严格控制餐饮油烟污染。参照中心城区餐饮油烟整治标准,全面推进近、远郊区(市)县餐饮油烟整治。全市建制镇以上城镇餐饮服务单位座位数大于30个的,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低空排放或位于居民集中区等敏感位置且已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饮食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除味设施。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馆必须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系统。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中心城区严禁占道露天烧烤,近、远郊区(市)县政府按要求划定本辖区内禁止露天烧烤范围。[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四)强化能源结构调整。

  15.控制燃煤消费总量。逐步扩大全市禁煤区域。2014年底前,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近郊区(县)所有建制镇(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禁煤;2015年底,远郊市(县)建制镇(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禁煤。实施全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向实现高效利用、具备污染深度处理能力的行业或企业集中,实现燃煤的清洁利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1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完整、统一的能源统计体系,逐步完善能源生产、流通、库存、消费、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统计指标,借助于科学的调查制度,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科学掌握成都市能源的主要情况。
  到2015年,电力消费比重提高至46%;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至16%;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21%以下。到2017年,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19%以下。
  加快推进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全域成都城网和农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重点推进国电集团金堂电厂二期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建设;加强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电网承载能力,到2015年基本建成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成环成网结构的坚强智能电网,电网最高负荷承载能力达到1500万千瓦;进一步加强与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紧密合作,确保成都电网电力供应。
  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储配设施、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建设。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布局合理、系统高效的天然气输配体系。到2015年,实现市域内所有乡(镇)场镇、农村新型社区天然气管网全覆盖,对天然气管网暂时无法覆盖的农村地区全面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心城区天然气普及率达到100%,其他区(市)县城区、重点镇天然气普及率达到98%。建立地方政府与能源供应企业紧密联系的协调机制,完善天然气开发、设施建设、用气需求、调控管理的工作体系,保障燃气供应。
  研究出台促进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支持政策,开展生物质能源开发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17.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较2012年降低10%。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绿色施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五)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

  18.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不得审批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严格限制钢铁、水泥、化工、有色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煤电、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产能减量置换。[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9.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形成年度计划,落实到具体企业,并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考核,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成都实际,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严于国家要求的不符合成都市城市功能定位的高污染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方案。
  2015年底前,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轮窑等各种土窑,鼓励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进行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0.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的退出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或转型发展。发挥优势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
  压缩混凝土搅拌站规模。2014年底,制定混凝土搅拌站整合方案;2015年底,未通过治理整合的混凝土搅拌站全部退出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强化环保准入,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21.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根据《成都工业产业发展指引(2013-2015)》和《成都市2013-2015年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领域及产品指导目录》,从源头控制新(改、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禁止新建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22.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与规模。依法开展各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完成规划环评的,暂停其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业企业分类向工业园区集中。环境敏感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坚决清理、依法关闭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项目。2014年6月底前,全市集中清理、关闭、取缔无证无照违法排污企业。2015年底前,研究重污染行业环保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有计划地推进实施。[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七)优化城市生态空间布局,提高大气自净能力。

  23.科学规划城市发展空间。结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成都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完善功能布局,形成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集中排放的城市空间布局。在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分散优化配置城市功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林业园林局、市交委]

  24.强化生态绿地建设,增加城市通风量。编制《成都市生态保护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城乡贯通的生态体系,有效增加风速风量、稀释空气污染、降低热岛效应。严格保护中心城区现有绿地,加快实施绕城高速公路“六湖八湿地”环城生态带建设,通过新建大型湖泊湿地、塑造亲水的生态景观、打造宜人的生态景区,增强绿色生态屏障功能。设置绿色限建区,建设以农田、水网和林地为主的城市组团间绿地。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8%,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化覆盖率达到42%。[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建委]

  (八)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和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25.建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并完善成都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实现空气质量预报与污染预警。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实现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和未来72小时空气污染预报预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

  26.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贯彻落实《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程序,强化工作措施,结合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措施,包括实施机动车尾号及单双号限行、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停产减排,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渣土外运、取缔露天烧烤、实施人工增雨等应对措施。[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目督办、市政府应急办、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

  27.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成国务院《成渝城市群“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相关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成都经济区大气污染防治会商制度,对成都经济区区域内空气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重大产业布局和举措、各城市大气污染物减排核定、空气质量改善评估等重大主题进行充分论证与协商,协调解决大气污染纠纷问题;建立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污染物与火电、钢铁、有色、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联合防控与区域环境执法监管,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气象局]

  (九)完善环保法规政策,创新环保管理机制。

  28.制定完善地方大气环保法规规章。2014年起草《成都市环境保护条例》、《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研究提出汽车制造企业、家俱制造企业、电子电器产品制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建筑工地扬尘排放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29.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环保、监察、发改、经信、农业、城管、公安等部门要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食药监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30.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专业运营。推进绿色电力调度,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十)完善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

  31.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加强特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综合观测能力建设,提高空气污染综合分析能力。2014年底前,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大气综合观测站(超级站);2015年底前,全市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施新标准监测与发布,开展工业园区和交通枢纽等特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2016年,加强超级站建设,构建空气污染综合观测网络;完善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建立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建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整合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系统和数据库,构建市区联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大环境监测、监察队伍建设力度,充实力量,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2014年底前,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应急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委、市经信委、市气象局]

  32.加强大气环境科学研究,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设立大气污染防治科研专题,聚焦重点管理需求和中长期技术支持。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清单,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统计和减排核算研究。开展灰霾与区域复合型污染基础研究、机理研究、应用研究,建立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体系。在中心城区年度尘源解析基础上,开展郊区(市)县典型区域尘源解析。提升城市污染气象监测研究能力,加强与环保相关的气象研究。

  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大气污染排放清单调查研究,并每年更新;2014年底前,完成大气颗粒物快速源解析能力建设,二次颗粒物形成机制与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对策研究以及大气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对策研究;2015年6月底前,完成成都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外场大气环境科学实验站、卫星遥感观测能力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排放净化、新能源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加大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力度;大力加强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气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33.加强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全市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指导、协调属地政府落实行动计划;每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制定下一年度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加大监管力度,落实资金保障,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市政府目督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

  (二)强化督察问责,严格考核奖惩。

  34.落实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签定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牵头单位:市政府目督办、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

  35.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区(市)县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市)县,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限批;取消市本级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需上报审批的不予审查通过。[牵头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督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三)建立完善经济政策,加大治理支持力度。

  36.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分别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从2014年起,市本级每年设立专项资金5亿元,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污染源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大气科学研究、清洁能源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落后产能淘汰、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和宣传等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37.发挥税费政策的调节作用。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

  38.发挥金融手段的约束作用。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等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四)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39.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治理。要积极开展以防治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0.强化企业环保责任,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企业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构建环境信息联合发布平台,定期发布环境气象、空气质量、落后产能淘汰、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管理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过程、效果和问题,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良性互动,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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