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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明确的燃料,主要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 m3、灰份含量大于20mg/ m3的人工煤气。
  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

  二、本市以下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惠城区:江南、江北、桥东、桥西、龙丰、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全域、水口街道办事处三环路以西区域。
  惠阳区:淡水中心城区(北至环城北路,东至淡澳河,南至西区分界线,西至坪山河)。
  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办事处和陈江街道办事处的城镇中心区(具体划定范围为:仲恺大道惠环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前至梧村桥段沿途两侧2公里范围内),仲恺高新区原规划建设区域(12.9平方公里),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区域。
  大亚湾开发区:澳头(沿海高速以东和疏港大道以西)、霞涌(东环路以东和石化大道东以南)、西区(龙山一路以西、龙山三路以东和石化大道西以北)。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改用电锅炉。自2013年7月1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改监督工作。

  五、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市环保、质监部门指导相关企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0年7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惠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10〕78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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