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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动车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进度,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3〕4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黄标车是指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摩托车),因其粘贴的是机动车黄色环保标志,故称黄标车。 
  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1年(含,下同)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快全市黄标车淘汰进程,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 

  二、目标任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珠三角地区淘汰黄标车分两年完成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全市到2014年底淘汰60%黄标车,2015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 

  三、工作原则 

  一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二是加大城区黄标车淘汰力度,逐步扩大至乡镇。三是疏堵结合,通过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登记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进行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二是严格注册登记手续。根据《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肇环字〔2014〕31号),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不符合以上标准要求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外市转入车辆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对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 

  (二)严格通行管理。到2014年底,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黄标车限行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35%;到2015年12月底,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黄标车限行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50%。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 

  (三)严格营运管理。对营运车辆,严格控制核发营运证。对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一律停发营运证。 

  (四)严格检验管理。严格安检、尾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检、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提前淘汰公有黄标车。肇庆市直、端州区直、鼎湖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在2014年6月1日前,率先全部淘汰在册黄标车。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会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肇庆市机动车辆减少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高要市、四会市、肇庆高新区要在2014年底前提前淘汰公有黄标车,其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省驻肇单位和企业)也要带头提前淘汰在册黄标车。 

  (六)对提前淘汰黄标车实行补贴。按照《肇庆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见附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参照市的补贴标准,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补贴,鼓励本地黄标车提前淘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郑剑戈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范汝雄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天茂、刘石栋、孔庆安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成员的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治理淘汰黄标车政策措施,督导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治理淘汰工作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报废黄标车的回收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对我市黄标车底数,做好黄标车登记造册,做好提前淘汰黄标车的注销登记手续,加强黄标车限行管理,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我市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意见,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检机构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做好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核拨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优化布设公交线网,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  
  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做好全市黄标车淘汰的推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合力,加快推动本地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单位要充分依托各类新闻媒体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宣传黄标车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肇庆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 
 
附件 
  肇庆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 
  为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3〕495号)等规定,我市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为加强和规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根据机动车“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鼓励淘汰、加强管理”的方式,对登记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给予适当补贴。 

  二、黄标车的界定及相关说明 

  “黄标车”是指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摩托车),具体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www.vecc-mep.org.cn)。 
  “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含,下同)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附件1)。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转出本市的日期。 

  三、补贴范围及条件 

  在2014年6月1日—2015年9月30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政策: 
  (一)本办法实施前,最新登记地址在本市的且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黄标车; 
  (二)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1年以上淘汰,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四)车辆办理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不享受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1.已达到国家机动车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的车辆; 
  2. 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车辆;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补贴标准如下: 

  1.中型载货车、半挂牵引车,每辆补贴13000元(人民币,下同); 
  2.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3.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4.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5.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6.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7.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大型载客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8.1.6升(不含)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全挂牵引车辆,每辆补贴9000元。 

  (二)2015年9月30日前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补贴标准如下: 

  1.中型载货车、半挂牵引车,每辆补贴3900元; 
  2.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2700元; 
  3.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元; 
  4.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3300元; 
  5.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2100元; 
  6.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1500元; 
  7.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大型载客车、重型载货车、全挂牵引车,每辆补贴5400元; 
  8.1.6升(不含)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2700元。 

  (三)提前将黄标车转出肇庆市外的补贴标准: 

  1.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办理转出的黄标车,每辆补贴2000元; 
  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办理转出的黄标车,每辆补贴1000元。 

  五、申报补贴办理程序 

  (一)黄标车提前淘汰申报补贴程序。 


  1.黄标车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或代理人将车交售到本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回收点(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办理报废,并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本人及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车辆携带机构代码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黄色环保标志。 
  车主或代理人将符合补贴范围与条件的黄标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办理报废(交售受理日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补贴)。
 
  2.黄标车淘汰资金申请。车主或代理人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主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交给联合服务窗口,经初审通过后在《肇庆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签名确认(申请补贴受理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3.出具审核意见。各地的公安交警、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补贴条件及时通知车主领回资料。 

  4.拨付补贴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淘汰车辆,拨付补贴资金。 

  5.办理程序。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肇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补贴资金支付手续。
 
  (二)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申报补贴程序。 

  1.车主凭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和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2.车辆在外市落地后,车主携带《肇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车主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地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 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肇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转出)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3)签字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补贴资金支付手续。 
  六、职责分工 
  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设立联合服务窗口,服务窗口设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或各地的回收点。 
  公安部门(交警支队)负责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办理黄标车转出登记,出具《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审核是否属提前淘汰及黄标车的车辆类型,并判定是否为本市登记的机动车。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补贴资金;负责审核车辆的补贴标准,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填报汽车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等;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七、资金来源 

  端州区黄标车的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5%和35%比例解决,其他各地黄标车的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自筹解决。 

  八、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实施后,已按《肇庆市端州城区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标准申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及条件的黄标车可按本办法追加补贴差额。 
  (三)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工作方案。 
  (四)各地在黄标车淘汰补贴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环保、公安、财政、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2227021(市财政局) 
  2781090(市环境保护局) 
  2962739(市公安交警支队) 
  2239771(市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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