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收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据珠三角粤港网(珠三角9市共13个站点组成)区域空气质量指数的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我市城区空气质量在珠三角地区排名比较靠后。2013年起,按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加大力度整治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迫在眉睫。为尽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幸福肇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任务
造成我市空气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工业企业特别是陶瓷、水泥行业消耗煤炭等能源大幅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量上升,工地扬尘二次污染未能及时消除,以及受区域性污染和地形、气象因素影响等等。为此,我市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长短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全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以2013年空气质量情况作为基准,促进我市空气质量逐年变好,2015年达到珠三角中游水平。2017年,细颗粒物浓度下降15%。
二、工作措施和分工安排
(一)综合施策,抓紧做好城区面源污染控制。
1.加强城区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对城区所有建筑、市政、水利、公路、轻轨、取土点、拆迁点等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扬尘污染控制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2〕132号)的规定做好扬尘控制措施:工地内的道路必须经常洒水,保持湿润;施工工地内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对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严格控制,装载物料不得高于车厢围栏,物料必须遮盖防止遗撒外漏;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用水进行冲洗除泥。(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代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铁指办以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政府、肇庆新区管委会实施)
2.加强道路运输扬尘防治。所有上路运输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违规上路车辆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工地车辆违规3台(次)以上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知责令停工整治。(市领导郑剑戈同志分工负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及端州、鼎湖区政府实施)
3.加强道路保洁洒水措施。对市城区公共场所和交通道路每天进行清扫,而且要冲洗保洁,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与频次,增加道路洒水次数。在不下雨的情况下,市城区主干道每天洒水不得少于3次,重点路段加强洒水。(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端州区、鼎湖区政府组织实施)
4.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烹饪场所产生油烟设备的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确保油烟过滤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端州区、鼎湖区政府牵头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主城区内露天烧烤和露天餐饮加工,对城区所有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档予以取缔,切实加强大排档占道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摊档不得发放证照。(市领导陈定坤同志分工负责,端州、鼎湖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市工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5.加强生物质露天焚烧等污染控制。在城区及周边范围,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各地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市领导李天同志分工负责,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实施〕
加强端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对空气的污染。(市领导郑剑戈同志分工负责,市公安局牵头,端州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实施)
(二)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全面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1.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环保准入。禁止新建燃煤燃油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一般不再规划新建、扩建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普通建筑陶瓷等重污染项目,化工项目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市领导陈以良同志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实施〕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逐步将细颗粒物和臭氧纳入规划环评及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评价指标。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实施〕
2.重点抓好陶瓷等行业综合治理和升级改造。通过明确标准、政策扶持等措施,有序推进陶瓷行业综合治理和升级改造。2014年9月底前,鼎湖区、高要市所有陶瓷企业按标准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陶瓷企业按标准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四会市所有陶瓷企业以及其他区域一批陶瓷企业完成改用天然气改造并通气生产。〔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
2013年底前,完成全市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降氮脱硝工程,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
3.加大工业锅炉整治力度。根据《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淘汰、改燃清洁能源或烟气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工业锅炉达标排放。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2015年底前,全市有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适当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市领导陈以良同志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4.加快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和油品质量升级。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推进全市陶瓷、印染行业高能耗燃煤企业改用天然气。〔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布点规划和建设,进一步扩大城区公交车和出租车改用天然气的比例,完成经营性车辆“油改气”工作。〔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做好粤Ⅳ车用成品油供应工作,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实施〕
5.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心片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建成区2014年起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上项目原则上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实施〕
6.加强机动车辆监管,减少污染排放。加大在用车辆污染控制,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气管理系统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对超过3个年审周期未参加年检车辆进行全面清查,公告其车辆牌照作废。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认真落实“黄标车”限行方案,加快运营“黄标车”淘汰。到2014和2015年底,“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5%和50%,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黄标车”限行方案。〔市领导郑剑戈同志分工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7.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臭氧污染。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的治理任务。加强生产领域工艺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并净化处理排放;鼓励生产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产品。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VOCs产品的行业应提高水性涂料/油墨/胶粘剂、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环保型涂料的使用比例;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必须密闭实施,禁止无VOCs净化、无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含VOCs废气必须收集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电子设备制造业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储罐区、原油、成品油码头的油气回收治理。〔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8.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关闭重污染企业工作。各地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肇府〔2013〕5号)要求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企业关闭工作,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
(1)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4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2)关闭列入“十二五”期间关闭计划的城区印染企业。(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端州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实施)
9.强化科学引导,提高空气污染综合防治水平。加强灰霾、臭氧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进一步明确我市空气污染成因、特征及变化规律,提高我市空气污染综合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学习周边兄弟城市成功经验,加强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技术上的指导,加强培训,引导企业做好升级改造工作。〔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实施〕
三、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肇庆市环境空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经信、监察、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交通、住建、水务、卫生、国资委、物价、安监、规划、城管、食品药品监督、法制、公路、质监、工商、供电等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相关成员单位的具体负责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本辖区环境空气综合治理的责任,各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单位迅速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具有可操作性和完成时间要求的实施方案,于12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工作经费。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有关政策性补助要落实到位。
(四)创新治理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治理,开展环境保护市场化运营,在重点行业进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并逐步推广。
(五)强化执法监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同级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六)强化考核问责。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督办考核制度,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对各地、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考核。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定期组织相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项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对执行不得力、措施不落实的单位的负责人由市监察机关按规定予以问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要对一些典型问题及时曝光。
一、总体目标任务
造成我市空气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工业企业特别是陶瓷、水泥行业消耗煤炭等能源大幅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量上升,工地扬尘二次污染未能及时消除,以及受区域性污染和地形、气象因素影响等等。为此,我市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长短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全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以2013年空气质量情况作为基准,促进我市空气质量逐年变好,2015年达到珠三角中游水平。2017年,细颗粒物浓度下降15%。
二、工作措施和分工安排
(一)综合施策,抓紧做好城区面源污染控制。
1.加强城区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对城区所有建筑、市政、水利、公路、轻轨、取土点、拆迁点等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扬尘污染控制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2〕132号)的规定做好扬尘控制措施:工地内的道路必须经常洒水,保持湿润;施工工地内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对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严格控制,装载物料不得高于车厢围栏,物料必须遮盖防止遗撒外漏;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用水进行冲洗除泥。(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代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铁指办以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政府、肇庆新区管委会实施)
2.加强道路运输扬尘防治。所有上路运输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违规上路车辆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工地车辆违规3台(次)以上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知责令停工整治。(市领导郑剑戈同志分工负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及端州、鼎湖区政府实施)
3.加强道路保洁洒水措施。对市城区公共场所和交通道路每天进行清扫,而且要冲洗保洁,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与频次,增加道路洒水次数。在不下雨的情况下,市城区主干道每天洒水不得少于3次,重点路段加强洒水。(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端州区、鼎湖区政府组织实施)
4.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烹饪场所产生油烟设备的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确保油烟过滤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端州区、鼎湖区政府牵头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主城区内露天烧烤和露天餐饮加工,对城区所有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档予以取缔,切实加强大排档占道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摊档不得发放证照。(市领导陈定坤同志分工负责,端州、鼎湖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市工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5.加强生物质露天焚烧等污染控制。在城区及周边范围,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各地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市领导李天同志分工负责,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实施〕
加强端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对空气的污染。(市领导郑剑戈同志分工负责,市公安局牵头,端州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实施)
(二)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全面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1.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环保准入。禁止新建燃煤燃油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一般不再规划新建、扩建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普通建筑陶瓷等重污染项目,化工项目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市领导陈以良同志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实施〕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逐步将细颗粒物和臭氧纳入规划环评及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评价指标。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实施〕
2.重点抓好陶瓷等行业综合治理和升级改造。通过明确标准、政策扶持等措施,有序推进陶瓷行业综合治理和升级改造。2014年9月底前,鼎湖区、高要市所有陶瓷企业按标准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陶瓷企业按标准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四会市所有陶瓷企业以及其他区域一批陶瓷企业完成改用天然气改造并通气生产。〔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
2013年底前,完成全市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降氮脱硝工程,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
3.加大工业锅炉整治力度。根据《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淘汰、改燃清洁能源或烟气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工业锅炉达标排放。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2015年底前,全市有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适当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市领导陈以良同志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4.加快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和油品质量升级。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推进全市陶瓷、印染行业高能耗燃煤企业改用天然气。〔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布点规划和建设,进一步扩大城区公交车和出租车改用天然气的比例,完成经营性车辆“油改气”工作。〔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实施〕
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做好粤Ⅳ车用成品油供应工作,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实施〕
5.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心片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建成区2014年起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上项目原则上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实施〕
6.加强机动车辆监管,减少污染排放。加大在用车辆污染控制,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气管理系统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对超过3个年审周期未参加年检车辆进行全面清查,公告其车辆牌照作废。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认真落实“黄标车”限行方案,加快运营“黄标车”淘汰。到2014和2015年底,“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5%和50%,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黄标车”限行方案。〔市领导郑剑戈同志分工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7.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臭氧污染。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的治理任务。加强生产领域工艺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并净化处理排放;鼓励生产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产品。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VOCs产品的行业应提高水性涂料/油墨/胶粘剂、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环保型涂料的使用比例;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必须密闭实施,禁止无VOCs净化、无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含VOCs废气必须收集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电子设备制造业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储罐区、原油、成品油码头的油气回收治理。〔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8.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关闭重污染企业工作。各地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肇府〔2013〕5号)要求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企业关闭工作,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
(1)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4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市领导冯敏强同志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2)关闭列入“十二五”期间关闭计划的城区印染企业。(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端州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实施)
9.强化科学引导,提高空气污染综合防治水平。加强灰霾、臭氧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进一步明确我市空气污染成因、特征及变化规律,提高我市空气污染综合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学习周边兄弟城市成功经验,加强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技术上的指导,加强培训,引导企业做好升级改造工作。〔市领导范汝雄同志分工负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实施〕
三、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肇庆市环境空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经信、监察、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交通、住建、水务、卫生、国资委、物价、安监、规划、城管、食品药品监督、法制、公路、质监、工商、供电等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相关成员单位的具体负责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本辖区环境空气综合治理的责任,各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单位迅速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具有可操作性和完成时间要求的实施方案,于12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工作经费。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有关政策性补助要落实到位。
(四)创新治理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治理,开展环境保护市场化运营,在重点行业进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并逐步推广。
(五)强化执法监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同级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六)强化考核问责。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督办考核制度,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对各地、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考核。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定期组织相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项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对执行不得力、措施不落实的单位的负责人由市监察机关按规定予以问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要对一些典型问题及时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