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标准 > 地方政策法规 >

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以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环保分局监管责任;明确餐饮服务单位的主体治理责任,强化自律;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推动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解决油烟扰民问题。

二、重点治理范围及时间要求

(一)重点治理范围


1. 城市建成区(规划部门认定的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4个街道范围内的相关区域,下同)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2. 城市建成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3. 各镇街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如饮食一条街等)内的餐饮服务单位;
4. 各镇街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治理时间要求

1.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大中型(大型:
≥250个餐位或≥6个基准炉头;中型:75<餐位数<250或3≤基准炉头数<6,下同)餐饮服务单位和各镇街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内及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治理任务。
2.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小型(≤75个餐位或1≤基准炉头数<3,下同)餐饮服务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治理任务。

三、工作目标

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出发点,通过治理,促使餐饮业和单位食堂油烟达标排放,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具体目标如下:
(一)餐饮服务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须办理相关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未经环保审批、验收的单位限期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二)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经营甜点、包点、炖品、不含小炒的粥粉面等,烹饪采取蒸、煮、炖等方式,基本不产生油烟的单位除外),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
(三)通过专门烟囱/烟道排放油烟,烟囱/烟道的高度和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油烟排放浓度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
(五)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六)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
(七)开展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试点。对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对其运行状态进行远程监控,并探索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方式开展环境管理的途径。

四、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月)

1. 成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局于2014年1月成立了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方灿芬(局长)
副组长:赖以坚(副局长)
张溥栋(副局长)
香杰新(副局长兼环监分局局长)
廖春林(副调研员)
成 员:吴耀凡(产业中心)
谭 志(监测中心站)
叶兆荣(环监分局)
李宝瑜(政策法规科)
田新会(总量科)
麦耀钦(审批科)
陈学友(验收科)
梁耀铭(水气科)
熊国柱(宣教中心)
各环保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产业中心、监测中心站、环监分局、政策法规科、总量科、审批科、验收科、水气科、宣教中心、各环保分局。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业中心,主要负责对治理工作资料汇总、汇报,同时做好治理工作的协调统筹。

2. 工作分工
产业中心:牵头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把好油烟治理技术关;定期汇总、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协助环监分局对油烟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
监测中心站:负责治理工作的指令性、监督性和验收监测。
环监分局:督促各环保分局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和城市建成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监管,对油烟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定期汇总监管情况报告市环保局;开展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等部门的餐饮业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无证违法经营户。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坚决依法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或关闭。
总量科:负责制定餐饮场所油烟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格式;制定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场所油烟排污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指导各环保分局做好餐饮业油烟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审批科:负责制定餐饮业准入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指导各环保分局把好餐饮业环保审批关;研讨与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相互支持的并联审批机制。
验收科:负责制定餐饮业油烟治理验收工作指引;指导各环保分局把好餐饮业油烟环保验收关。
水气科:协助协调各镇(街)、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油烟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宣教中心: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各环保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城市建成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开展调查摸底,建立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严格餐饮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环保验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现场检查(至少每半年1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1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改正,每半年将检查和执法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3. 制定油烟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为确保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局制定了《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技术指引》(附件1)。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2月-4月)

各环保分局根据审批、验收、群众投诉等情况,对辖区内属于此次治理范围的餐饮服务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注: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名单可通过镇街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获取)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种类、经营规模(餐位数和基准炉头数)、油烟处理设施和排放方式等基本情况,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单位名录(格式见附件2),并将名录于2014年4月底前通过市政府OA办公系统上报产业中心市场管理科。

(三)筛查整理阶段(2014年5月)

产业中心对各环保分局上报的餐饮业治理单位名录进行筛查整理,筛选出需进行油烟指令性监测(主要包括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单位,建立指令性监测单位名录。

(四)现场监测阶段(2014年5月-7月)

监测中心站对指令性监测名录中的相关单位开展现场监测,须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监测任务。

(五)全面治理阶段(2014年8月-2015年12月)

1. 对下列情形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由环保分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相关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要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包括补办环保审批、验收、油烟排污许可证等手续及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整改、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一般整改期限为5个月),各环保分局应及时组织对辖区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进行验收,做到整改一批,验收一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由环保分局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有关要求的;
(2)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未经环保验收的;
(3)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但指令性监测不达标的。

2. 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不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由环保分局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但因油烟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或项目边界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最小水平间距少于9m、或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最小距离少于20m、或因条件限制不具备高空排放条件,只能采用低空排放方式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除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外,各环保分局应要求其安装先进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和缩短营业时间(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8时至22时),合理设置油烟烟道,尽量减少油烟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4. 对验收监测不达标的单位由环监分局和法规科依法报请市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相关单位在收到决定书后要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环监分局和法规科依法报请市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六)总结阶段(2016年1月)

对油烟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和提供相关材料,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环保分局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专项负责和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人员名单要于2014年3月5日前上报产业中心市场管理科。
(二)加大督导力度。根据市环保局党组成员挂片联系工作要求,各党组成员每季对该挂片区内的油烟治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解决油烟治理工作的实际问题,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高质高效完成,挂片联系安排详见《关于市环保局领导干部包片联系点调整的通知》(东环办〔2013〕29号)。
(三)加强监管处罚力度。凡通过举报渠道反映餐饮场所油烟扰民问题的,各环保分局要及时处理,做到查处到位、跟踪到位。同时各环保分局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油烟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日常巡查,对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环保分局要按照市局制订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督促辖区内的相关单位开展治理工作,并将治理工作的计划、进度、存在问题每月15日前上报产业中心市场管理科。
(五)强化宣传,营造整治氛围。邀请新闻媒体参加集中检查、联合检查等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行为曝光并跟踪报道。通过广泛宣传,扩大声势和影响,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自律,严格落实油烟治理各项要求。
附件:1. 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2. 东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单位名录(格式)
附件1

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2. 术语和定义
2.1 餐饮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2.2 餐饮服务单位: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250人(含250人)以上或基准炉头数6个(含6个)以上的餐饮业户;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不含250人)之间或基准炉头数在3个(含3个)至6个(不含6个)之间的餐饮业户;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含75人)以下或基准炉头数在1个(含1个)至3个(不含3个)之间的餐饮业户。
2.3 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工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2.4 油烟治理技术:指对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技术。
2.4.1 机械式油烟净化技术:指用过滤、惯性碰撞、吸附、离心分离或其它机械分离原理对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技术。
2.4.2 湿式油烟净化技术:指用水膜、喷雾、冲击等液体吸收原理对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技术。
2.4.3 静电式油烟净化技术:指用静电原理对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技术。
2.4.4 光化学油烟净化技术:指采用紫外光光解、光催化氧化等光化学手段对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技术。
2.4.5 复合式油烟净化技术:指采用以上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净化技术组合而成的技术。
2.5 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施。
2.6 环境敏感目标: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具体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2.7 基准炉头数:基准炉头是指标准炒炉。每个基准炉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2.8 高空排放:油烟排放口高出以油烟排放口为中心、以2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内的最高建筑物1.5m以上的油烟排放方式。
2.9 低空排放:高空排放方式以外的油烟排放方式。
3. 油烟污染治理技术
3.1油烟治理常用技术
序号 技术类型 设备种类 优点 缺点 应用
1 机械式 离心式:甩油盘、离心辐条轮。 原理简单、除油效率高;拆卸方便,可以自行清洗维护。 存在火灾隐患。 适用于油烟污染治理系统的预处理。
惯性碰撞式:除油网、除烟网罩、家用抽油油烟机等。 原理简单、造价低;能耗低;拆卸方便。 除油效率低、仅能处理大颗粒油雾;清洗维护工作量较大。 适用于油烟污染治理系统的预处理。
过滤吸附式:活性炭、无纺布、海绵和球形滤料等。 原理简单、造价低;拆卸方便。 产品生命周期短;能耗高。 适用于油烟污染治理系统的油烟去除;适用复合处理系统的预处理。
2 湿式 文氏洗涤塔、水喷淋箱、水帘机等。 对大颗粒油雾去除效率较高;工艺简单、造价较低。 对亚微米级粒子处理效率低;能耗较高;洗涤液易产生二次污染。 适用于油烟污染治理系统的油烟去除。
3 静电式 静电油烟净化器。 除油效率高;体积小,易于配套组合;能耗低;噪音小。 维护成本高。 适用于油烟污染治理;适用复合处理系统的油烟去除。
4 光化学式 光化学油烟除味器。 对气态及亚微米级粒子去除效率较高;体积小;能耗低;噪音小。 对大颗粒油雾去除效率较低。 适用于复合处理系统的异味去除。
5 复合式 静电和光化学除味组合;静电、湿式和光化学除味组合等。 除油效率高;能够去除异味。 安装条件高;造价较高;维护成本高。 适用于敏感度高、油烟污染治理要求高的餐饮服务单位。

3.2 油烟污染治理工程设计

3.2.1 预处理
油烟产生量较大以上的单位,应在烟罩口安装油烟预处理设备,以减轻油烟净化器的处理负荷,减少油烟在排烟管道的积聚。

3.2.2 烟罩的设计
炉灶、蒸箱、烤炉(箱)等烹饪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m/s。

3.2.3 风机的选择

(1)处理风量
处理风量取下列两种计算方法的最大值:
a. 按照每个基准炉头(炒炉)额定风量2500m3/h计算系统的处理风量;不是基准炉头的,按照其烟罩的有效投影面积折算成基准炉头数量。
b. 按照烟罩的有效投影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额定风量为2200~2500m3/h。

(2)风机选型
风机风量≥处理风量×110%
风机全压=(管网阻力+设备阻力)×安全系数
=(管网阻力+设备阻力)×115%
管网阻力=局部阻力+沿程阻力
其中,局部阻力是指变径管、弯头、进风口和出风口风量调节阀等阻力;沿程阻力是指直管的阻力。

3.2.4 系统压力:油烟净化设备应保证运行时阻力增加尽可能低,油烟净化系统必须安装压差计。

3.2.5 油烟净化设备安装
油烟净化设备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空间的净高不宜低于1.5m、与相邻的设备或物体的距离不应少于0.45m,以便设备维护。油烟净化设备吊装的,应设置接油盘;地面放置的,应设置排油池。废弃食用油脂需接入油水分离设施进行处理,不得倒入下水道。

3.2.6 油烟排气管道
(1)材质:设置餐饮服务单位的楼宇应预留有烟道井。厨房内的排气管道应注意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选用厚度≥0.8mm的镀锌板。
(2)设计风速:油烟排气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风速,一般不宜大于10m/s。
(3)管道:管道应密封无渗漏;水平管道宜设不小于0.005的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架空管道与楼板的间距应≥0.1m,油烟排放口平直段的长度应大于4.5倍管道直径或当量直径。
(4)预留监测采样口:为便于环保部门采样监测,应预留带封盖的圆形采样口,采样口直径应符合相关规范。
(5)油烟排气管线和油烟排放口应整齐、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2.7 油烟净化系统二次污染的消除
(1)油烟净化系统应安装减震、消声、隔热等防护设备。
(2)油烟净化系统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以及系统维护更换下的滤料等固体废物,均应按照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混入餐厨垃圾。
(3)油烟净化器的清洗废水应经隔油隔渣池或油水分离设备等污水治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倒入污水集中收集管网或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4)产生臭氧的油烟净化设施,须配置消除臭氧的处理装置,使臭氧排放浓度不高于0.1 mg/m3。

4. 油烟治理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4.1 油烟净化设施的日常管理
(1)建立油烟治理设施管理制度,制定操作与维护规程,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油烟净化系统的日常管理。操作与维护规程应置于显著位置,便于管理人员操作查看。管理人员需具备一定的电气技术知识,并经过专门培训。
(2)餐饮服务单位每日必须自行及时清空烟罩端的集油盆,维护预处理设施,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禁止无组织排放。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检查,并建立运行维护台账。
(3)应妥善保管设备图纸、操作说明书,了解维护保养要求,配备充足的易损易耗配件。

4.2 油烟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

4.2.1 安全要求

(1)使用和维护净化设施中所有涉及电气安全的操作都必须满足《电气安全管理章程》(机械工业部〔86〕计生字76号文)的具体要求。
(2)所有电器设备外壳均应良好接地,满足《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和《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JBJ6-80)规程要求。如有意外损坏应及时请专业电工进行修复处理。
(3)当使用静电油烟净化设施时炉灶火必须选用燃气点火棒,严禁选用纸张、木柴,布类,胶类等物品点火,以防止火星进入净化器引发火灾事故。

4.2.2 维护要点

(1)每天非营业时段,对油烟净化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及维护。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外观、指示灯、开关、电源(或线路)插接部分、绝缘情况、集气罩和进风管道等是否正常或完好;净化器、风机等是否运转正常。其中:
静电式油烟净化设施需检查高压电源是否正常;电场放电极绝缘套管是否有明显的油迹或潮湿积水,是否有烧熔或爬电痕迹;放电机电晕线位置是否对称或是否变行;投入运行后高压部分是否出现频繁的火花闪络现象;检查净化器底部集油槽是否有积油,有则排出。
机械式、湿式油烟净化设施需要检查除雾器、油烟循环液是否正常;滤料或循环液是否需要更换。
净化系统抽风机应检查蜗壳及叶片,如有积油,应打开抽风机蜗壳底部旋孔,放出壳内积油;如有明显振动、噪音加大的现象,说明风机轴承缺油磨损或风机叶轮不平衡,应及时清洗或更换。

(2)每天营业时段,对油烟净化系统的效率进行检查。具体做法是:每天至少两次检查排气口是否出现气味滋扰,如观察到排气口有明显油雾、水雾或能嗅到刺激性气味,需立即开展清洗维护工作。

(3)检查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

(4)定期测量设备接地电阻,其电阻值应小于2Ω。

4.3 清洗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清洗频率要求如下:

(1)预处理设施的清洗:油烟净化的预处理设施原则上鼓励餐饮服务单位自行清洗。对离心式、惯性碰撞式预处理设施,应及时清空集油盆,回收拦截下来的油脂。每日结合厨房清洁,对可自行拆卸的部件进行清理维护。对过滤吸附式的预处理设施,应视油污积聚情况,及时清洗或更换滤料。

(2)油烟净化器的清洗:对静电式油烟净化设施,没有自动清洗系统的,应至少每周清洗一次;有自动清洗系统的,在日常检查时一旦发现处理效率下降,应立即以人工启动自动清洗程序。对湿式油烟净化设施,应至少每月清洗和维修一次,并定期检查泵、注入循环液的剂量和设备运作的情况;一旦出现油烟净化性能降低的现象,应立即清洗和维修。

(3)油烟集气罩的清洗:应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4)油烟收集罩至油烟净化器段风管的清洗:应至少每三个月清洗与维修一次。如发现风管变形、连接不牢、漏风、漏油等现象,须立即清洗与维修。

(5)风机叶轮的清洗:应至少每三个月清洗一次,必要时需请专业人员调整叶轮动平衡。


附件2
东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单位名录(格式)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地理位置(经纬度) 经营
种类
餐位数和基准炉头数(个) 是否有审批,如有,请注明文号;如无,注明是否符合环保准入条件 是否有验收,如有,请注明文号 是否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如有,请注明净化设施的技术类型 油烟排放方式 项目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最小水平间距(米) 油烟排放口与环境敏感目标最小距离(米) 是否因油烟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 是否位于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内 是否位于城市建成区内
                                 
填表说明:1.单位性质选填餐饮场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
2.经营种类选填A类(经营甜点、包点、炖品、不含小炒的粥粉面等,烹饪采取蒸、煮、炖等方式,基本不产生油烟)、B类(经营中餐、西餐等,烹饪采取煎、炒、焖、炸等方式,油烟较大、没有明显刺激性气味)、C类(经营中餐、烘焙烧烤等,烹饪中产生浓烈油烟、强刺激性气味)。调查对象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则无需填写经营种类。
3.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环保准入条件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有关要求执行。
4.油烟净化设施技术类型根据本方案附件1第3.1(油烟治理常用技术)节中的有关内容选填机械式、湿式、静电式、光化学式、复合式,其中静电式和复合式属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5.油烟排放方式选填高空排放、低空排放。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印发



©2024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京ICP备1804216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