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锅炉作为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消耗大户,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源之一,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深化我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推进清洁能源和低硫燃料使用,确保锅炉废气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现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
(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
(三)《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粤环〔2012〕75号);
(四)《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东环〔2013〕141号)。
二、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全市30蒸吨/小时以上(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锅炉(含电厂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第二阶段: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至30蒸吨/小时(不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燃重油、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含相应的电厂锅炉)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
三、工作内容
(一)收集基础数据。
第一阶段: 各环保分局于2014年3月14日前完成辖区内3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燃水煤浆锅炉(含电厂锅炉)调查及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第二阶段:各环保分局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10蒸吨/小时至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燃重油、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含相应的电厂锅炉)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调查及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各环保分局应按要求分期分批收集辖区内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基础数据,作为建立台账的基础材料(见附件1),同时备齐相关配套材料,包括锅炉环评批复、验收批复、燃料产品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燃料进货单或购销合同、锅炉污染防治方案以及近一年内的锅炉烟气监测报告(包括监督性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委托监测报告等),上述材料备齐后一并上报产业中心。
(二)开展现场复核。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根据各镇街上报的基础数据分别于2014年3月28日及5月30日前会同各环保分局分期分批现场复核全市重点锅炉烟气治理台账中的相关信息以及配套材料,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三)建立锅炉综合整治台账。
产业中心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6月30日前根据各环保分局上报的各批次锅炉的信息及现场复核的情况,将全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的相关台账信息录入汇总,初步建立我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对于台账中未取得环保审批、验收等手续的锅炉,产业中心要及时将其移交环监分局组织查处。
另外,产业中心要定期将锅炉台账电子信息传输到市局“数字环保”平台,由环监分局、信息中心利用上述信息在该平台上建立锅炉综合整治台账页面,实现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的信息化管理。
(四)加强台账后续动态管理。
1. 燃料的动态管理。根据我市燃煤、燃油等燃料含硫率的准入条件,各环保分局在2014年4月1日起应在日常巡查中应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建立起重点锅炉燃料使用台账(见附件2)。台账内容包括燃料的供应商、燃料的进货量等信息,同时每批燃料进货单应附上燃料产品质量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各环保分局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收集各企业的燃料使用台账及燃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提交产业中心,以便对企业燃料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产业中心将不定期对全市重点锅炉燃料使用台账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燃料实际使用量、燃料含硫率等基本情况,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出现重大异常,将及时向环监分局报告。同时将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年按50%的比例对全市重点锅炉所用燃料的含硫率进行抽样检测,及时掌握企业燃料含硫率的实际情况。
2. 烟气排放指标的动态管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按照污染源监测频次的有关规定对全市重点锅炉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报告定期抄送产业中心。同时各环保分局应指导企业利用锅炉有关监测报告(包括监督性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委托监测报告等)建立锅炉烟气排放台账(见附件3),台账内容应包括锅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处理后的浓度等信息。各环保分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上述烟气排放台账,并提交产业中心。
产业中心将综合监测部门抄送的监测报告及企业建立的烟气排放台账对锅炉烟气排放指标进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锅炉烟气的排放浓度出现异常,及时报告环监分局,并作出预警。另外,产业中心每年将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锅炉烟气排放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测,抽查锅炉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3. 锅炉设置情况的动态管理。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锅炉必须符合我市颁布的锅炉管控及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有关规定,项目审批科及锅炉所在辖区的环保分局应定期(原则上每月一次)将须建立台账的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审批信息报送产业中心,以便对台账中锅炉的设置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另外,产业中心要结合我市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进展,对台账中须纳入集中供热项目的锅炉及时进行动态跟踪与管理。
(五)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1. 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拆除、整改。我市已于2013年12月27日颁布了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有关通告,要求该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产业中心要配合环监分局将整治台账中属于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范围内有关锅炉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并建立相应的整改台账。
2. 集中供热区范围内锅炉整治。对于按要求应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的有关锅炉,待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由产业中心会同环监分局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或拆除有关锅炉。
3. 其他锅炉的综合整治。
(1)燃料含硫率超标整改。在日常台账管理过程中,产业中心一旦发现锅炉使用的燃料含硫率超出我市的准入条件,将加大对企业燃料含硫率的检测频次,并及时将检测分析报告报送环监分局依法查处,督促企业切实控制好燃料的含硫率。
(2)锅炉烟气达标排放整治。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抄送的重点锅炉烟气排放监测报告及不定期抽检监测报告,产业中心及时将超标排放企业名单报送环监分局进行查处,要求企业积极整治。产业中心将为相关企业提供相应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等形式,指导、协助企业改用先进、可靠的污染治理方案,确保满足我市锅炉环境保护管控的有关要求。
四、职责分工
(一)产业中心:负责全市重点锅炉台账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台账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负责指导企业建立重点锅炉烟气整治台账,对台账实施动态管理,组织监测部门对重点锅炉的燃料含硫率及烟气排放进行抽查检测。
(二)环监分局:按照监管职责,负责及指导环保分局对锅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并保持高压的监管态势,对于使用高硫燃料、锅炉烟气排放超标、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企业予以从严从快查处。牵头组织对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范围的有关锅炉实施依法拆除或督促改用清洁能源。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对锅炉烟气超标排放或闲置烟气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实施相关处罚工作。
(四)项目审批科:严格执行我市锅炉环境保护管控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将须建立整治台账的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审批信息报送产业中心。
(五)监测中心站:开展全市重点锅炉的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抄送产业中心;配合产业中心重点开展锅炉燃料含硫率及烟气排放进行抽查检测。
(六)信息中心:协助产业中心、环监分局在“数字环保”平台上建立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的页面。
(七)各环保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在用重点锅炉开展详细全面的调查以及资料收集、报送工作,督促重点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负责定期更新重点锅炉台账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产业中心。
附件:
1. 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帐基本信息表
2. 企业锅炉燃料使用台账
3. 企业锅炉烟气排放台账
附件1
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帐基本信息表
序号 | 镇街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详细地址 | 地理位置(经纬度) | 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锅炉参数 | 燃料消费情况 | 脱硫设施 | 脱硝设施 | 除尘设施 | 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 备注 | ||||||||||||||
锅炉编号 | 锅炉类型 | 规模(蒸吨/小时) | 废气量(风量m³/h) | 投入使用时间 | 锅炉环保审批验收批文号 | 燃料名称 | 燃料含硫率(%) | 燃料消费量单位(吨/年) | 脱硫技术 | 脱硫效率(%) |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 | 脱硝技术 | 脱硝效率(%) |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 除尘技术 | 除尘效率(%)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 是否安装 | 是否联网 | ||||||||
附件2
企业锅炉燃料使用台账
制表单位: (公章) 制表时间 :2014年 月 日
锅炉设置情况 | 锅炉序号 | 1 | 2 | 3 | 4 | 5 |
吨位(t/h) | ||||||
使用情况(是否常用、备用等) | ||||||
燃料信息 | ||||||
采购批次 | 合同编号 | 采购时间 | 进货量(t) | 计划使用天数(天) | 每天平均使用量(吨) | 使用起止时间 |
燃料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 | 检测时间 | 自检情况 | ||||
供应商信息 | ||||||
名称 | 联系人 | |||||
地址 | 电话 | |||||
注:1、每进一批燃料填该表一次;2、附相关资料,包括: ①燃料购销合同;②燃料第三方检测报告(含硫率、热值、灰分水份、低位发热量等);③进货质检验收单。 |
附件3
企业锅炉烟气排放台账
制表单位: (公章) 制表时间:2014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功率 |
烟囱高度(m) | 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排放浓度 | 监测时间 | 监测报告编号 | ||||
烟气黑度(级) | 氮氧化物(mg/m3) | 二氧化硫(mg/ m3) | 烟尘(mg/ m3) | ||||||
排放 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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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h锅炉 | ||||||||
2 | t/h锅炉 | ||||||||
… | … |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