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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
为有效遏制和减少扬尘污染,积极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和《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东环〔2013〕14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扬尘是我市目前大气的主要污染因子之一(对灰霾天气贡献率在25%以上)。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践行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目的,实施最严格的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建立责任明确、密切配合、高效有序、严格执法、合力推进的扬尘污染控制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各类建筑工地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工业扬尘以及裸露土地扬尘等进行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扬尘污染,降低我市空气中颗粒物浓度,减少灰霾天气产生,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各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1. 把好围挡作业关。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其它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广场、车站四周建筑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 2.5米;其余区域施工工地围挡不得低于 1.8米。
2. 把好建筑管理关。建筑工地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材料场地应进行硬化,其他裸露地面必须采用有效的抑尘措施。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
3. 把好道路施工关。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
4. 把好视频监控关。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公路施工场地除外)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二)整治道路交通扬尘污染。

1. 把好车辆准入关。所有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驶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
2.把好运输监管关。坚持“三不准”原则。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
3. 把好道路保洁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作业管理的重点区域及道路为:一是大型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扬尘污染严重区域;二是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积泥污染严重道路;三是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严重道路。
4.把好垃圾清运关。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三)整治工业扬尘污染。

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彻底整治。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

(四)整治裸露土地扬尘污染。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四、职责分工

以“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管理,谁施工谁防治”为原则,结合各部门职责,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牵头推进扬尘污染防治整治工作,做好协调、通报和报告工作,并负责工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已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市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等工作;负责公共绿地绿化,道路两侧红线以内的绿化和硬化工作;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垃圾清运扬尘的执法监管;负责建筑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建筑渣土消纳场的建设规划(严禁在建成区内设立建筑渣土消纳场);负责国有土地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上路行驶的易洒漏物质运输车辆的执法工作。
(五)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六)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八)市规划局负责所组织的违规建筑物拆除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九)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负责代建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各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本辖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征用土地拆迁、集体土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待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闲置农业用地的复耕复绿工作。

五、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3月份)
各部门和镇街(管委会)首先对负责的各类建筑工地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工业扬尘以及裸露土地扬尘污染现状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责任人,抓好各部门协调,确保扬尘污染整治项项有落实、事事有人管、件件有成效。各镇街要成立扬尘污染联合执法小组,对不符合要求的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要求,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扬尘污染控制任务在规定时间节点圆满完成。各镇街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督查督办(4月份)
从4月份开始,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牵头,结合市大气污染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组织对各部门和镇街(管委会)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督办。督查督办过程中,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对督促整治不落实、不到位的镇街(管委会)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和曝光。同时,各镇街的抽查结果将作为2014年度各镇街环保责任考核中大气环境污染控制方面考核重要依据。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5月份)
各部门和镇街(管委会)及时总结整治情况和存在问题,总结报告请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同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将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顺利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落实全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组织计划、全程控制和督查督办等工作。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将整治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成立镇街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亲力亲为,组织业务骨干,抓好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四落实”。
(二)周密协调,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在认真梳理扬尘污染现状的基础上,按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安排和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分解落实责任,抓好统筹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有“一盘棋”大顾观念,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切实解决各种难题,不得互相推诿扯皮,不得降低工作标准,确保扬尘污染整治工作高标准完成。
(三)突出重点,依法行政。相关部门和镇街要从严查处各类渣土乱倒行为,在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要实施驻点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随意倾倒工程渣土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车运输途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行为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切实增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文明施工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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