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城市建成区的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明确的燃料,主要包括: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
二、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为下列区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城市建成区(滨江新区启动区参照城市建成区执行)。市人民政府将对市区建成区的范围定期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改用电锅炉。
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改监督工作。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环保、质监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企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关于划定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江环〔2011〕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