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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人居环境,防治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2014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天更蓝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佛府办〔2013〕4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311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作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行政区域内油烟污染整治的组织与实施。各部门明确职责,各施其责,开展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执法。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饮食服务单位自行承担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的责任。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设有灶头的饮食服务单位(包括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不包括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三、工作目标

按照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规划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对于新、改、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排污制度。全面推进饮食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推进餐饮场所的清洁能源改造。开展大型餐饮企业的监测常态化工作,推进餐饮企业的在线监控试点工作,进一步削减餐饮油烟污染,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发展布局规划,加强油烟污染源头控制。充分考虑我市餐饮行业发展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合理规划餐饮服务单位布点,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和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场所不得新建餐饮场所。

(二)完善餐饮服务单位环境保护手续。对于新、改、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新、改、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配套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

(三)加强油烟污染防治。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需要安装与油烟烟气污染物排放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委托具备专业清洁设备(如有超声波等设备)的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和油烟排放管道,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责成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饮食服务单位限期安装净化装置、油烟通过专用通道达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排放。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餐位数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类同]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要求,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的要求。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2014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内50%以上的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2015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逐步探索饮食行业油烟废气征收排污费,2016年底前将营利性社会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纳入排污费(税)缴纳体系。

(四)推进餐饮服务单位的清洁能源改造。全市范围内的餐饮场所应当使用天然气、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未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5年底前,对未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实施停业整治。

(五)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污染监测。逐步将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纳入我市的环境保护监测体系。从2015年开始,各区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排放每年应安排至少1次的监测计划,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达不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相应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探索餐饮企业油烟废气在线监控试点工作,2015年底前,每区应选取至少1家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装设油烟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环保部门联网,并确保仪器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全市餐饮服务单位调查统计,完善餐饮服务单位的建档建库工作。各区对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发表调查,分别建立企业档案及统计数据库,为下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2014年底前完成人口密集区域餐饮服务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全市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餐饮油烟的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建立区、镇(街道)、居委会三级管理体系,分解任务,分片包干,建立分工明确、层层负责的组织保证体系,对住宅楼开设的饮食服务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转型经营或取缔,对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而未安装的企业要严格查处并督促其安装,实现达标排放,确保餐饮行业油烟治理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分别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加强信息互通,加大检查频次和督促力度,层层落实责任,树立全局思想,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各区加强资金统筹,建立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资金,提前预算餐饮企业的调查工作,积极采取“以奖促防”的方式,奖励装设油烟废气排放在线监控系统的试点单位,加快试点示范工程实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宣传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目的意义,扩大声势和影响力,督促饮食服务单位自觉、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油烟治理工作检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活动,对违法排放油烟的单位公开曝光。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促进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六、职责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油烟污染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统筹油烟治理工作推进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全市新、改、扩建饮食服务项目的“环评”审批与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开展油烟在线监控试点工作;指导督促对各区推进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油烟污染治理;指导督促各区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以及油烟排放污染居民居住环境的饮食服务单位进行处罚。

(二)市财政局。指导督促各区落实资金,保障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治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市住建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区对餐饮企业和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产生油烟污染行为的查处。

(四)市工商局。加强餐饮行业营业执照管理,协助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对因违反环保等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协助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指导各区依法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的餐饮企业查处。

(六)市国土规划局。加强规划审批,严格区分住宅项目与商业、办公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等,解决住宅与公共服务区功能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七)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油烟污染治理的具体工作,合理规划餐饮企业分布;严格执行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服务项目的“环评”审批与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工作;推进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油烟污染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以及油烟排放污染居民居住环境的饮食服务单位进行处罚;对违反环保法规拒不改正的餐饮企业不予通过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换证;对住宅楼新开饮食企业的查处和纠正,对户外占道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摊点依法整治或取缔;开展油烟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开展餐饮行业油烟调查工作,梳理出防治措施实施范围内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清单,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督促机关单位按要求落实餐饮行业油烟治理,加大对路面烧烤、其他煮食类小摊小贩的巡查管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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