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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我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工地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工地,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拆迁工程(含拆除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农村自建住宅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工地纳入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施工地点100米半径范围内有居民住宅,且工期为30天以上(含30天)的;施工工地属于拆除工程的。
第五条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交纳。建设单位除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外,还应当根据施工周期、施工面积、扬尘排放系数,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并将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施工单位不得将该项费用让利作为投标竞争的条件参与工程投标。
第六条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征收主体为受理施工工地扬尘申报的区级环保部门。施工工地或项目合同段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以及组织拆除工程的镇(街道)等应实时更新施工工地相关信息,定期(不低于每月1次)向环保部门提供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信息,并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地及时、准确地申报排污情况。

第二章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七条  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一般性粉尘当量值为4千克。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当量值。
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三章  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区级环保部门应当引入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区级环保部门应选择具备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资格的机构,签订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服务委托合同,并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具备业务能力且符合准入条件,自愿承担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委托任务的机构。申请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业务的机构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熟悉国家排污申报数据报表的填报工作,并有采集数据和初步核查的业务能力;
(二)熟练使用广东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含C/S、B/S版本);
(三)具备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开发能力;
(四)有长期从事排污费征收数据服务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经验;
(五)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办公场所、具备数据服务器等硬件条件。
第十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可向区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资格。区级环保部门应对提出申请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并根据其业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列入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备选名录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被委托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佛山市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服务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积极利用移动智能设备和信息化处理技术,并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要求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二)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做到一项目双岗;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核查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公司工作证及委托书);
(三)必须接受佛山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环保部门应对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其出具的数据、图片、录像等信息准确、有效,并对其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工作进行年度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于拒绝整改的服务机构,区级环保部门应与其解除委托合同,并及时将情况向市环境保护局汇报。
第十三条  被委托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区级环保部门应立即解除委托合同,将其列入服务机构黑名单,并在3年内不得接受其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申请,造成损失的,由该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经查实有重大数据质量事故的;
(二)在现场核查过程中编造或篡改数据,与扬尘排污单位串通故意影响现场核查工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将已承接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私自转包的,或未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委托方商业秘密信息行为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客观性和公正性行为的。

第四章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凡纳入征收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前15日内向所在区级环保部门申报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认真开展申报服务:
(一)定期到环保部门领取《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并建立排污收费系统和施工工地项目扬尘排污申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库;
(二)每月按约定时间到环保部门领取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信息,联系建设单位扬尘排污申报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了解扬尘控制设施情况,指导建设单位现场填报《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
(三)每月按约定时间将建设单位填报的《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移交环保部门。
第十五条  区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和其它申报资料,并委托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现场采集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认真开展现场核查服务:
(一)现场调查员应在施工工地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附件3)现场对各项措施进行核查;
(二)现场调查员应在工地现场使用移动终端设备(如智能手机等),登录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现场核查系统进行现场数据录入,拍摄扬尘控制措施的照片和录像,实时或分时上传,以作为环保部门排污核定的现场材料;
(三)协助环保部门每月将现场核查数据录入(或导入)到排污收费系统。在新版全程信息化排污收费系统未提供数据导入接口前,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安排人员到环保部门驻场,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将现场核查数据录入到排污收费系统。
第十六条  区级环保部门应审核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的现场核查数据,使用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打印《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表》(见附件4)和《排污核定通知书》。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协助环保部门将《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表》和《排污核定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发出通知的环保部门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协助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七条  核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后,区级环保部门确定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打印《非税缴费通知单》,并予以公示。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协助环保部门将《非税缴费通知单》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非税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费。建设单位缴费后,银行自动将缴费入库信息同步到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通过接口查询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自动获取建设单位的缴费入库信息。
第十八条  对拒绝申报或拒缴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建设单位,住建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以及组织拆除工程的镇(街道)等应协助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依法追缴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和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如有建设单位超期欠缴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协助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追缴。
第十九条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2.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
3.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4.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表

 
附件1: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即根据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施工期和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基本排放量和可控排放量分别计算。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
W=WB+WK。
WB=A×B×T。
WK=A×(P11+ P12+ P13+ P14+P15+ P2)×T。
W: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吨;
WB:基本排放量,吨;
WK:可控排放量,吨;
A: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B:基本排放量排放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P11、P12、 P13、 P14、P15:各项控制扬尘措施所对应的一次扬尘可控制排放量排污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P2:控制运输车辆扬尘所对应二次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T:施工期,月,计算年基本排放量时,最大值为:建筑工程12个月,市政工程为8个月。
二、拆迁工程(含拆除工程)
W=A×T×P16。
A: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P16:拆迁工地一次扬尘系数;
T:施工期,月,计算年基本排放量时,最大值为:建筑工程12个月,市政工程为8个月。
三、相关说明
(一)对于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含轨道交通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在施面积计算。
(二)施工期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时间,通常按自然月计,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1个月计,小于15天的按0.5个月计。
四、施工工地扬尘排放系数
(一)施工工地扬尘基本排放系数。
 
工地类型 基本排放量排放系数B
 吨/万平方米·月
建筑工地 4.8
市政工地 6.6
 
(二)施工工地扬尘可控排放系数。
 
工地
类型
扬尘
类型
扬尘污染
控制措施
可控排放量排放系数B 
吨/万平方米·月
代码 措施达标
建筑
工地
一次扬尘
(累计计算)
道路硬化管理 P11 0 0.71
边界围档 P12 0 0.47
裸露地面覆盖 P13 0 0.47
易扬尘物料覆盖 P14 0 0.25
定期喷洒抑尘剂 P15 0 0.3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P2 0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P2 1.55 3.1
市政
工地
一次扬尘
(累计计算)
道路硬化管理 P11 0 1.02
边界围档 P12 0 1.02
易扬尘物料覆盖 P14 0 0.66
定期喷洒抑尘剂 P15 0 0.3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P2 0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P2 3.4 6.8
拆迁
工地
一次扬尘 边界围档及雾喷 P16 12.1 24.2
 
 
 
附件2: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
 
年        号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施工场所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项目名称   工地面积(m2)  
工 地 类 型   建筑面积(m2)  
边界长度(米)     西     环评批复文号  
合同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施工面积(万平米) 施工工地类型(市政或建筑) 可控排放系数达标情况
控制措施 措施是否执行
    道路硬化管理    
边界围挡    
裸露地面覆盖    
易扬尘物料覆盖    
定期洒水降尘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二次扬尘)    
  拆迁
工地
边界围挡及喷雾    
扬尘合计(吨)  
 
 
施工场地平面图要求:
(1)标明施工场地周围环境情况     (2)标明场界准确位置及相对距离
(3)表明准确方向、方位           (4)标明主要参照物
 
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意见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序号 控制措施 基本要求
1 道路硬化与管理 施工现场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进行硬底化。
2 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临街建筑工地不低于2米),围挡标准参照《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置。
2.施工期间,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尘布。
3 裸露地
(含土方)
覆盖
1.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2.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 易扬尘
物料覆盖
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5 持续洒水降尘措施 1.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
2.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
6 运输车辆
冲洗装置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
说明:“措施是否达标”根据基本要求判定,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附件4: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表
 
建设单位名称:                                          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测数据)
一般性粉尘
施工面积
(万平米)
污染物名称 监测降尘浓度
(毫克/平米)
排 放 量
(千克)
       
     
     
物料衡算 施工面积
(万平米)
施工工地类型 可控排放系数达标情况
代   码 措 施 达 标
         
     
     
     
     
     
扬尘排放量
合计(吨)
  扬尘排污费
合计(元)
 
备注  
 
 
排污者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核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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