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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2014—2016年)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

为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加快广州新型城市化建设步伐,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进一步促进广州“天更蓝”,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十方面防治行动,采取八项保障措施,落实近3000个防治项目,实现一年全面推进、两年深入巩固、三年发展提升、四年有效控制四个阶段目标,形成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市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大合力。
2015年,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任务。
2016年底,基本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给我市的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66微克/立方米以下,达标;二氧化氮(NO2)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到44微克/立方米以下和47微克/立方米以下。
2017年底,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给我市的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达到62微克/立方米以下,达标;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达到43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污染形势有所改善。

二、防治行动

(一)优化能源及产业结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大力推进广州天然气调峰站、广州电网工程、燃气热电联供中心、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能源站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工作方案》,推进管道燃气发展,2014年新增管道燃气用户30万户,2016年底前超过70%的居民使用管道燃气,工业企业和工商户天然气使用率上升(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全市燃煤消耗量具体控制措施,到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与2010年相比实现负增长,2017年进一步削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不断扩大“禁燃区”面积,组织开展“无煤街道”、“无煤社区”、“无煤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建成区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4年底前,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建成“无燃煤区”。2015年底前,有供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6年底前,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除辖内燃煤发电机组和可保留的20蒸吨以上锅炉外,基本建成“无燃煤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质监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3.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实施污染物削减替代,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泥、钢铁、铸造和建材等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除热电联产外,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和高污染锅炉,把煤炭消费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实施煤炭总量平衡和等量替代、减量替代制度。加快制订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4.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根据广州城市功能定位制定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名录(责任单位:市经贸委)。2014年起,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平板玻璃、钢铁、皮革、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核算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依法予以关停,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依法停止生产供电。对没有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广州供电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5.优化产业布局。统筹考虑发展区域环境承载力、人口承载力、基础设施承载力和大气环流特征,优化城市主体功能的区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制订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能源、工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循环生态产业园理念推进产业布局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2014年底前,完成南部片区(番禺区、南沙区)发展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2015年6月底前,完成对东部片区(包括黄埔区、萝岗区、增城市)发展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改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2017年底前,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全面完成环保提升改造。对各区建成区内已建的化工、漂染、制药、电镀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
2014年底前,从环境保护角度优化南沙区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南沙区政府)。
完成“退二”工作。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第二批剩余8家影响环保类“退二”企业、第三批42家影响环保类和53家危化品“退二”企业以及17家北部扩大区域“退二”企业的停业、关闭和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相关区、县级市政府)。
继续推动城市副中心区产业“退二进三”,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和从化市、增城市,继续按照我市组团式发展战略,划定各自“退二进三”工作实施范围,在2015年前分批提出停业、关闭、搬迁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区、县级市政府)。
督促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入驻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6.大力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全面推进列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目录”的火电、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21个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2014年底前,制定广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2016年底前,完成我市1100家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行园区土地高效集约利用、集中供热、集中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产业链接和废弃物集中化,推进园区运行管理规范化。到2016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深化火电机组及工业锅炉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1.实施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供机组污染减排。2014年底前,火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所有燃煤机组全部取消烟气脱硫设施旁路并实施脱硫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其中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完成降氮脱硝升级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严格控制降氮脱硝装置出口的氨逃逸;在原静电除尘的基础上进行布袋除尘升级改造,确保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2014年7月1日,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其中烟尘执行重点地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即二氧化硫小于等于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小于等于100毫克/立方米、烟尘小于等于20毫克/立方米;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三项指标同时执行重点地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即二氧化硫浓度标准加严至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2015年7月1日前,完成全市8台30万千瓦、2台10万千
瓦燃煤热电联产机组的“超洁净排放”改造任务,2016年1月1日起,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重点地区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即二氧化硫小于等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烟尘小于等于5毫克/立方米。其中,2014年7月1日前,恒运集团完成9号机组“超洁净排放”改造任务;2014年8月1日前,华润黄阁电厂完成1号机组“超洁净排放”改造任务;2014年7月31日前,其它各相关企业完成本电厂“超洁净排放”改造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底前,完成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有燃煤设备“超洁净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
2015年底前,完成广州发电厂、梅山热电厂关停或改燃清洁能源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南沙区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广州双桥股份有限公司10万千瓦机组以下自备燃煤机组的关停或清洁能源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互太(番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广州威达高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10万千瓦机组以下自备燃煤机组的关停或清洁能源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率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燃料煤含硫率控制在0.6%以下,灰分控制在15%以下。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质监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2.两年内基本完成工业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燃、淘汰和治理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1000台燃煤燃重油锅炉的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下及20蒸吨/小时以上(含20蒸吨/小时)且启用时间在2004年(含)以前的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拆除所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2004年以后投运的 20蒸吨/小时以上(含20蒸吨/小时)燃煤、燃油工业锅炉要改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脱硫、降氮脱硝和除尘设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质监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3.深化工业炉窑等污染治理。2015年底前,督促越堡水泥有限公司及珠江水泥有限公司完成降氮脱硝及除尘升级改造,确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达到85%以上,除尘效率要达到99.9%以上,氨逃逸率控制在10ppm(百万分比率)以内。2016年底前,完成中小型工业窑炉的淘汰或清洁能源工作;其他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升级改造,脱硫、脱硝、除尘效率分别达到85%、60%、99%以上;做好生产过程中密闭和管理工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完成催化裂化装置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4.强化造船企业粉尘污染控制。督促所有造船企业采取围蔽、遮挡、吸尘、喷淋等措施加强露天喷砂除锈作业的粉尘治理。2016年底前淘汰露天喷砂除锈工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区、县级市政府)。严格监管海上船只进行露天喷砂除锈作业(责任单位:广州海事局)。

5.强化火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每月组织至少1次对全市所有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抽查,监督治理设施投运率稳定达到95%以上,脱硫、脱硝、除尘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强化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控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落实《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系统改善广州中心城区交通状况一揽子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交领〔2013〕3号)的工作部署,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推进新型有轨电车规划建设,优化公交线网,进一步拓展水上巴士服务范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投放,大力规划建设城市外围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如P+R停车场)。到2017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提高到70%。研究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责任单位:市交委、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局、公安局、物价局、地铁总公司等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严格限制汽车保有量。继续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措施,遏制汽车数量过快增长(责任单位:市交委、公安局)。

3.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2014年全面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力争在2014年底前全面推广使用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在2015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使用国Ⅴ标准车用柴油(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物价局)。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

4.加强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对不符合我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力争在2016年前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委)。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交委)。
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从2015年1月起,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责任单位:市交委)。

5.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强制报废,并予注销登记;落实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强制报废的规定,及时对该类车辆予以强制注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29071辆营运黄标车(责任单位:市交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2014年淘汰77680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经贸委、环保局、交委,各区、县级市政府)。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155360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经贸委、环保局、交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2014年扩大市中心区黄标车限行范围,力争在2017年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黄标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进一步加大黄标车限行监管执法力度,使用电子警察开展黄标车限行非现场执法,逐步增加电子警察抓拍执法点数量,在2014年底前增加到100个,根据执法效果,逐步扩大黄标车非现场执法电子警察规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6.在落实现有货车限行措施的基础上,按照限吨位、限时间、限路段的要求,在2016年前进一步扩大货车限行范围,完善和强化货车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委)。

7.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超标车辆维修工作,提高检测机构和维修企业的检测维修水平;完善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和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间的数据交换机制;在车辆排气检验、环保标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营运车辆审验和超标车辆维修等环节,进一步巩固环保、公安、交通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确保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委、公安局、质监局)。

8.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和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公交车、出租车行业和公务车、环卫车、物流配送车、私家车等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力度,到2015年完成1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工作;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的比例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委、经贸委等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9.强化港口和船舶环保管理。强化港口、船舶及其他机械设备环保管理,推动粤港澳合作控制远洋船舶污染排放。加强对到港船舶燃油硫含量的监督检查,查处船舶“冒黑烟”现象。2014年起,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依法对到港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指标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抽检船只数每年不低于1000艘。船舶通过更新发动机、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他技术手段完成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改造。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改造试点(责任单位:广州海事局)。
督促靠港船舶关闭燃油发电机,采用岸电供电,减少污染排放。2014年底前广州辖内港作船舶和执法船使用岸电比例达到70%以上;2015年底前达到80%以上;2016年底前港作船舶和执法船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2014年起,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责任单位:广州港务局)。
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2014年底前,完成广州辖内所有港区集装箱场桥“油改电”项目。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责任单位:广州港务局)。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广州海事局)。

(四)防治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建委、城管委)。

各职能部门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环〔2013〕100号,以下简称《市扬尘控制方案》)要求制定并实施各类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措施。

1.建立扬尘污染源信息共享平台。每季度更新全市各类工地、已收回的闲置土地等信息,完善扬尘污染源监管数据库,并实现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城管委、林业和园林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2.防治各类施工工程扬尘污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控制监管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市扬尘控制方案》14条“一般要求”、4条“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和5条“房屋拆除的扬尘防治要求”,重点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车辆设置冲洗、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作为招投标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建委)。
制定并组织实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施工扬尘控制监管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市扬尘控制方案》14条“一般要求”和5条“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扬尘防治要求”(责任单位:市交委、城管委)。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务工程施工的扬尘控制监管措施,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市扬尘控制方案》14条“一般要求”和5条“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扬尘防治要求”(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园林绿化养护扬尘控制的监管措施, 确保绿地内黄土不裸露,督促施工、运输单位落实《市扬尘控制方案》4条“绿化和养护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3条“绿地系统建设的的扬尘防治措施”的要求,组织开展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施工监督巡查,确保每个绿化工地每月检查一次(责任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

3.防治建筑废弃物运输扬尘。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废弃物扬尘控制监管措施,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制度,从严查处施工单位现场排放管理人员不落实报告责任的行为。(责任单位:施工工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局)。监督运输单位落实《市扬尘控制方案》4条“物料运输的扬尘防治措施”的要求,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密闭装载,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交委、公安局)。
按要求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严格审验标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责任单位:市交委)。

4.防治道路扬尘。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扬尘控制监管措施,落实《市扬尘控制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一、二级道路16小时保洁率100%,切实做到路不起尘。到2015年底,一、二级道路机扫率达60%以上,城市中心城区一、二级道路机扫率达70%以上;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到2016年底,一、二级道路机扫率达65%以上;城市中心城区一、二级道路机扫率达75%以上。道路两侧贮存、堆放砂石、水泥、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要完成表面全覆盖,长期的要建成封闭设施、喷淋设施、以及表层凝结设施等。每年第一、四季度组织开展全市企事业单位清洗路面活动(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5.防治堆场扬尘污染。制定并组织实施堆场扬尘控制监管措施,落实《市扬尘管理方案》9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扬尘防治措施”的要求。2015年底前,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完成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扬尘控制设施建设,1000吨以上码头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重点督促广州港西基煤码头、黄埔港中码头、洪圣沙煤码头、新沙港码头、珠水码头等码头2015年底前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采取措施逐年减少黄埔港中码头煤炭、煤矸石、矿石的装卸量和堆存量(责任单位:广州港务局,相关区、县级市政府)。

6.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按照“花园在城市中,城市在花园中”的建设理念,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公园、绿化广场、景观林带、立交桥、人行天桥等立体绿化系统,到2016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6.5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

7.加强生态修复。对全市已纳入实物储备和具备条件的已回收闲置土地实施100%绿化或硬底化,做好已关闭采石场和已回收并调整为绿化用途闲置土地的复绿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林业和园林局)。积极引导具备复绿条件的其他规划类型的闲置土地开展复绿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国土房管局、林业和园林局)。
完善全市经营性露天停车场名单,督促各经营性露天停车场实施硬底化。2014年底前全市经营性露天停车场60%实施硬底化,2015年底前全市经营性露天停车场80%完成硬底化,2016年底前全市经营性露天停车场100%硬底化(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2015年底前,完成番禺区500公顷丘岗地的植被改造升级;完成黄埔区龟山53公顷石漠化重污染林地植被恢复工程及575公顷有害生物防治工程,改造松林49.1公顷(责任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相关区、县级市政府)。

8.实施扬尘污染控制属地监管制度。2014年起,组织定期排查本辖区内扬尘污染源,每季度更新辖区扬尘监管数据库,建立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施工建设单位三级扬尘控制管理档案。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管理和执法,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点周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每月组织开展对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巡查,确保每个施工工地每月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辖内工地扬尘污染投诉率逐年下降(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9.建立扬尘控制联动机制。2014年起,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及时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联动机制,强化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各区、县级市政府,完善空气质量轻度污染以上扬尘控制强化措施。当启动联动机制时,组织强化对各类工地、道路、堆场的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在严格落实日常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等措施,切实抑制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城管委、林业和园林局、城管执法局,广州港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10.探索实施扬尘排污收费管理制度。2014年8月底前,开展扬尘排污收费试点;2016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及有毒气体排放污染控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环保监管。2014年12月底前,建立辖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辖内60%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治理及达标验收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辖内100%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治理及达标验收工作。严控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2.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示范工程。2014年底前,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完善废气收集系统、提升末端治理效率、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测、开展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等措施,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综合试点工作;组织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选取典型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示范区”建设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各自监管重点,分别选取化工、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印刷、表面涂装(含汽车制造)、电子产品制造、集装箱制造、服装干洗、建筑装修材料制造等行业企业建立2—3个治理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建立市级示范工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4年3月底前完成炼油区和化工区各1套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维修技术示范项目;2014年底前再完成化工区2套和炼油区5套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维修技术示范项目;2015年底前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

3.规范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2014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市石油及化工、汽车及配件喷涂、造船和集装箱等工业涂装、化学品制造业、包装印刷、油漆和涂料、家具制造和制鞋等“八大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监管工作指南(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015年底前,规范上述“八大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所有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企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4.关停产能低、污染超标严重的工艺和小作坊。2015年6月底前,对我市所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整改情况逐一核查,对证照不全和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依法补全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依法关停取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禁止使用非环保型原辅材料,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和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关停产能低、污染超标严重的工艺和小作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5.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淘汰开启式干洗机(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6.开展储罐区及油品码头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化工企业储罐区油气回收治理,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2014年底前,逐步开展港区油气回收治理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2/3成品油码头的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成品油码头的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广州港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7.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监督管理。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性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停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相关装置或配件缺损、监测结果超标等情况依法查处;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在成品油经营证书年度初审环节,加强加油站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结合油罐车罐体检验和油罐车道路运输证年审工作,加强油罐车油气排放检验及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经贸委、交委、质监局)。

8.严控有毒气体排放。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把有毒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禁止市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行为,以及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禁止非市区范围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六)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加强对饮食服务业布局管理。2014年起,继续推进建立相对独立、不污染扰民的饮食街(区)、饮食综合楼(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结合我市商事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的审批机制,杜绝饮食服务业因选址不当、污染治理不符合要求造成扰民问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2.对全市餐饮企业全面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各区、县级市在前期餐饮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2014年6月底前,全市12个区、县级市全面完成通过环保审批和验收的中型餐饮业户(75餐位以上250餐位以下)餐饮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6年底前,分阶段逐步完成通过环保审批和验收的小型餐饮业户(75餐位以下)核发(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3.全面加强餐饮业污染治理。2014年起,落实《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实现所有通过环保审批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低空排放、位于居民集中区等敏感位置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饮食服务业单位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对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以上饮食服务业单位实施治理设施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2014年底前,城镇中心区、环境敏感区域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以上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已建的饮食服务业户完成清洁能源改造(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七)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1.实施畜禽粪便资源化处理。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有关要求,优化养殖模式,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4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养区具体范围并清理、整顿禁养区内的所有散养及小型猪场(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2.2016年前,扶持建设30个以上畜禽堆粪生产有机肥示范工程,指导对畜禽养殖场所产生的粪便实施原地加工等方式生产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提高畜禽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3.加强秸杆综合利用。2014年底前,在白云、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等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2016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八)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优化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4年起,逐步在人流密集区域增加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5年底前,全市细颗粒物(PM2.5)自动监测站点达到50个左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014年底前,完成广州塔地面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的建设,与广州塔3个不同高度层监测点共同监控污染物的高空输送,研究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的分布特征及来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实时发布包括细颗粒物(PM2.5)在内的监测数据。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完善监测数据的质控工作。不断完善数据发布形式,使其更加直观和贴近公众(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公众服务平台。2014年起,不断完善网站、手机、户外显示屏等空气质量信息公众服务平台,改善发布形式,使其具有直观良好的使用界面和智能化数据分析功能,为公众获取空气质量信息、提出环境诉求、参与环保工作提供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九)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应急办)。

1.完善我市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工作平台。2014年底前,进一步加强环保与气象部门的无缝对接,完善大气污染预警机制,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长期预报准确率,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2.完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2014年,建立并规范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测报、信息发布、部门协作、市区联动、措施落实、社会参加等应急响应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完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应急办、气象局,市府办公厅)。

3.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演练。2014年起,每年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演练,做好实战准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应急办、气象局,市府办公厅)。每季度更新辖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稳定达标企业名单及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4.组织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当发生环境空气重污染时,按照《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重点排污企业停产减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小学校停课、发布健康指引等应急响应措施(责任单位:市应急办、环保局、气象局,市府办公厅)。

5.适时修订《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2015年6月底前,总结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及实战经验教训,结合国内各城市的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完善《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应急办)。

6.开展季节性执法专项行动。每年11月至次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针对防控细颗粒物(PM2.5)等大气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大行动,公开曝光大气环境违法案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建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发动社会广泛参与(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加大环境宣传力度。2016年底前,建立1—2个环境资源中心,提供环保教育展览、游戏、讲座、培训等方面支持,形成对大、中、小学学生及广大市民普及环保知识的阵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在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广泛的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积极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的作用,播发环保新闻和公益广告,开通环保专栏传播环保知识和环保文化,倡导节约用电、选择公共交通、禁止露天焚烧、室内家庭装修选用绿色环保涂料等“绿色生活”方式,促使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逐步公布绿色环保产品名录,定期举办环保开放日,加大环境空气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3.动员全民参与。鼓励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环境污染问题。发挥环保社团组织、环保义务监督员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建立环保民间智库,就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问题定期咨询专家、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和市民代表,构筑起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环保“统一战线”,努力营造有利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在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和推进所牵头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按照“成员单位、大气办(市环保局)、领导小组”三级协调机制协调推进难以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市和各区、县级市机动车排污监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编办)。

(二)严格考核督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治理办公室)。

1.落实任务责任。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本工作方案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污染减排监管力度。各项行动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每季度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季度所牵头的行动总体工作进展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治理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汇总,次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治理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责任单位: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治理办公室,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

2.加强督导督办。加强对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的督导督办,定期通报各区、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区、县级市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落实过程中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治理办公室)。

3.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将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广州市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企业,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问责和相应处分。对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区、县级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市委组织部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监察局)。

(三)完善法律法规(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按照立法规划,提请市人大适时修订《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制定“无燃煤社区”、“无燃煤街道”、“无燃煤区”、燃煤机组全面实施重点地区特别限值和“超洁净排放”改造的标准或规范,以市政府令形式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调省质监局和省环境保护厅,尽快制定、发布和实施国Ⅴ车用燃油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
划定并不断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动燃煤、燃重油锅炉改燃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研究出台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范性文件,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四)强化环境监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加快推进广州市环境监测与预警中心建设。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广州市环境监测与预警中心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环保局)。

2.强化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将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2014年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网络化、自动化监管。不断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汞的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3.强化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排放的监管。2014年起,加强对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排放的日常监测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设专用炉体、未加装除尘后处理设施及污染排放不能达标的督促其进行整改。2014年底前,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监管工作指南,指导相关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4.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管。在2014年前完成35个点(双向共70个截面)黄标车“冲禁令”自动识别抓拍系统的建设,并投入黄标车限行非现场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组织开展广州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三期项目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系统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质量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交委)。

5.强化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完成重点施工工地和采石取土场视频监控设施建设,2014年12月底前,选择施工面积较大和污染投诉较多的施工工地完成扬尘监控系统的试点建设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责任单位:市建委、城管执法局)。

6.强化污染排放统计与环境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将挥发性有机物与移动源排放纳入环境统计体系,制定分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统计方法;建设基于环境质量的大气环境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状况调查,摸清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系数及活动水平(责任单位:市建委、环保局)。

7.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感知监控工程建设。建设以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数据为核心的环境质量实时感知系统,构建对各类重点工业源、餐饮服务单位、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污染源统一监控系统。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整合审批、监测、监察、监控等各类环境管理信息,实现对污染源全生命周期状况的全面掌控。建设业务信息化全覆盖、业务办理智能化、业务应用集聚化的智能监控平台,力争实现生态环境发展态势及未来趋势的测算预判,为环境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科技和信息化局)。

8.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9.完善执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五)创新环境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1.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对工业和电力企业天然气供给作出合理定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研究制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减排经济激励和排污收费约束措施、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的经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
研究制定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强制退出的经济补偿政策;研究制定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经济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研究提高清洁能源电力机组上网电价激励政策;对已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现有火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贸委)。
实行油品优质优价政策,鼓励炼油企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制定完善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经济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
研究制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产品的经济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2.探索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扬尘与餐饮油烟排污费。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当量核算方法,逐步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建立扬尘排污收费政策,综合施工工地占地面积、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等核定扬尘排放量,征收排污费。按照餐饮业炉灶、废气排放量和油烟排放浓度计征排污费。继续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排污费征收管理相关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环保局)。

3.探索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减排、落后产能淘汰与项目审批的衔接,逐步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总量前置审核指标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深化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14年底前,完成对所有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完成对加油站、中型以上餐饮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许可证应明确载明允许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及监测要求,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5.实施重点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和核查制度。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重点工业企业编写年度环境报告书,详细描述年度内所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与上年度的比较,企业实施环保整改的情况等,并主动向社会发布。环保部门组织对企业的年度环境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的核查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批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6.创新环保金融政策。实施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规范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加快推进二氧化硫等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7.推行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监管机制。探索在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和油烟治理等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提高治污设施的运行率和效果。实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六)强化科技支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明确以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环境效益最优为目标的我市空气质量达标期限、分阶段目标和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并提出与之配套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PM2.5源解析和臭氧污染研究工作。针对新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PM2.5、臭氧的形成、来源、传输规律及对人群健康损害的基础科学研究。在线PM2.5源解析和传统手工采样PM2.5源解析相结合,科学判断我市主要污染源及其影响程度,确定优先治理对象,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力争2014年底提交阶段成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科技和信息化局)。

3.加强科技研究。系统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煤炭总量控制研究,积极应对复合型污染问题。研发、引进、推广高效、经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大力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保产业,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效、可靠的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科技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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