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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有效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导致环境空气重污染的能力,缓解空气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检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2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危险源和危险区管理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辖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的情形。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及预案管理等8大部分。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对空气质量的预测预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长期预报准确率;完善空气污染预警机制,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醒市民特别是敏感人群做好重污染天气防护;采取适当的污染控制措施减缓空气污染,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健康。
  (2)坚持保护环境与保护发展相结合,尽可能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下,采取自愿减排性措施为主、强制性措施为辅的污染控制方案,谨慎使用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污染控制措施。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分类控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和主要污染物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级响应,针对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
  (4)坚持实施部门联动和多级联动,鼓励公众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行动;省级区域协调,市级指挥调度,区(县级市)同步落实,省、市、区(县级市)三级协同联动;发布污染减排指引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自觉采取行动。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与《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属于广州市应急预案体系的专项预案。《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下一级预案包括各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部门、区(县级市)应急预案。《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与相关应急预案的关系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副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气象局、应急办,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市监察局、经贸委、公安局、建委、交委、外经贸局、国资委、城管委、城管执法局,广州港务局、广州海事局等。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气象局、应急办和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组成。专家咨询组由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气象、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组成。
  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参照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2 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1)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空气污染应急信息。
  (4)负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空气污染应急情况,协调周边地区政府实施污染协同控制。
  (5)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各部门实施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提交市应急指挥部。
  (2)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
  (3)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4)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订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
  (5)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区(县级市)、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2.2.3 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警和信息发布;负责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负责每年动态更新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定期公布;负责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因素的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人工降雨等影响局部扩散条件的措施;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我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措施的落实。
  市经贸委:负责协助市环保局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限行方案组织落实黄标车限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市建委:负责组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每年动态更新应急监管工地名单。
  市交委:负责加强公共交通运力调度组织,提高公共交通运能,做好公共交通应急疏运保障工作;督促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市外经贸局:负责协助市环保局督促外资重点企业落实停产、减排措施。
  市国资委:负责协助市环保局落实监管重点工业企业停产、减排措施。
  市城管委:负责制定道路保洁具体强化措施并组织、督促各级城管部门落实。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产生烟尘和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执法检查。
  广州港务局:负责加强到港船舶岸电使用和港口堆场污染控制,在严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
  广州海事局:负责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所供燃油含硫量及船舶使用燃料含硫量的监督检查;在严重污染情况下,配合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等相关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1)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接收、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2)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资料信息的接收、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实施资料共享。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的程度,对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将空气污染预警分为二级和一级两个等级。
  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即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201-300对应的浓度限值时,实施二级预警,以橙色表示。
  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即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对应的浓度限值时,实施一级预警,以红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即发布预警。
  (1)广州市国控监测点(不含清洁对照点)中50%(含)以上站点最近24小时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AQI 200对应的浓度限值,预测预计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上升。
  (2)预测未来48小时内,广州市50%(含)以上国控监测点AQI超过200。
  3.2.3 预警措施
  (1)二级预警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空气质量指数等级和空气污染持续时间,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同时,成员单位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2)一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二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成员单位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市环保局、气象局会同有关专家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预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空气严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强度,提出措施建议,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省级应急常设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市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交委、林业和园林局分别负责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市属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2.4 预警解除
  最近24小时广州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中50%(含)以上站点污染物平均浓度小于AQI 200对应的浓度限值,预测预计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下降,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的程度,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时,启动二级响应;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启动一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及程序
  4.2.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启动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广州市50%以上(含)国控监测点AQI达到200以上或300以上。
  (2)广州市辖区50%以上(含)的发布信息点最近24小时AQI已经达到200以上或300以上;或根据当天若干小时值已推定AQI将达到200以上或300以上。
  4.2.2 应急响应程序
  当空气污染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召集会议,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在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增加会商频次,加强监控,随时掌握并报告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当空气污染不断加重达到更严重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当空气污染已减轻或消除,市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应急。
  4.3 响应措施
  4.3.1 二级响应措施
  二级响应分别针对造成重污染的特征污染物为臭氧和特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实施不同的控制措施,并同步采取防护措施。
  4.3.1.1 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11条具体措施,第1-9条适用于由除臭氧以外污染物引起的应急响应,第8-11条适用于仅由臭氧引起的应急响应)。
  (1)【停驶公务车】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20%。
  (2)【企业停止排污】责令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
  (3)【停止施工】AQI 200以上的区(县级市),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4)【强化道路保洁】增加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AQI 200以上区(县级市)实施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
  (5)【港口码头防尘】港口码头堆场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6)【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禁烧】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8)【餐饮业监管】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9)【油气回收监管】加强对加油站油气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10)【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11)【重点监管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停产】对不稳定达标或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4.3.1.2 建议性措施(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
  (1)【倡导调峰生产】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若由臭氧超标引起应急响应时,仅倡导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调峰生产,主动减产减排。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广州市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
  (4)【提请区域联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广州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二级应急响应情况,并提请省协调相关城市协同减排,减少区域污染。
  4.3.1.3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2 一级响应措施
  一级响应同样分别针对造成重污染的特征污染物为臭氧和特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和PM2.5实施不同的控制措施,并同步采取防护措施,力度在二级响应措施基础上有所加强。
  4.3.2.1 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12条具体措施,第1-10条适用于由除臭氧以外污染物引起的应急响应,第9-12条适用于仅由臭氧引起的应急响应)。
  (1)【停驶公务车】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30%。
  (2)【单双号限行】全市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3)【企业减排停排】应急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责令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
  (4)【停止施工】在AQI 200以上的区(县级市),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AQI 300以上的区(县级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
  (5)【强化道路保洁】增加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AQI 200以上区(县级市)实施强化保洁措施,AQI 300以上区(县级市)在二级措施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
  (6)【港口码头防尘】港口码头堆场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7)【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禁烧】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9)【餐饮业监管】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10)【油气回收监管】加强对加油站油气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11)【重点监管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减产停产】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对排放不稳定达标或未完成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12)【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4.3.2.2 建议性措施(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
  (1)【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2)【倡导港口减排】倡导进入广州市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远洋货运轮船暂停外海锚地,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3)【择机人工降雨】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4)【提请区域联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广州市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一级应急响应情况,并提请省协调相关城市协同减排,减少区域污染。
  4.3.2.3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4 应急响应结束
  4.4.1 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大气污染物浓度降低,低于AQI相应浓度限值,并根据若干小时值已判明AQI持续低于200或300,本级应急结束。
  4.4.2应急响应结束的程序
  (1)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结束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2)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 应急评估

  5.1 实时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就应急措施的减排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效果、社会经济影响及费效进行简易程序评估,结合会商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实施。
  5.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及时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2)采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6 信息发布
  6.1 信息类型
  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预报数据、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信息以及健康提示信息等。
  6.2 信息发布程序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市环保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后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发布,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7.2 通信保障
  市环保局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3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7.4 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建立和完善空气污染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环保宣传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空气重污染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 预案执行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降低当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评定等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移交市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市环保局对有关区(县级市)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市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8.3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应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预案实施三年以内进行修订,以实现可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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