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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政发〔2010〕26号)中划定的范围扩大至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行政区域,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长沙县的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暮云街道、南托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煤和煤质燃料以及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在禁燃区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违者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四、禁燃区内仍在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辖区政府依法查处。

五、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成辖区内燃煤锅炉和餐饮炉灶的淘汰和清洁能源改烧工作。

七、本通告自2014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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