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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印发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5 收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环保部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29号)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的实施意见》(苏大气办〔2013〕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机动车尾气是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原因。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还直接危害公众健康。2012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约67万辆,其中,汽车约27万辆,且近几年汽车以每年不低于3万辆增加;全市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逐年增加,其中,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约占全市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市区的比例更高。机动车保有量大,燃油品质不高,加之城市道路建设速度不能满足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的需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维持于较高水平,减排压力、环境压力巨大。
当前,国家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PM2.5治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采取切实措施,着力提高防治水平,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实施机动车生产、使用、淘汰等全过程环境监管,综合采取严格在用车监管、老旧车和“黄标车”淘汰、新车和油品升级、推行“绿色”交通等手段,“车、油、路”并举,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控水平。
(三)总体要求。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全面推进柴油车、汽油车、摩托车和低速汽车等污染防治,突出抓好新车和转入车辆登记注册、在用车环保检验和维修、老旧车和“黄标车”淘汰及报废拆解、车用油品升级和环保监管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环保监管的工作机制,全面实现“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四)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明显下降,其中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颗粒物排放量显著降低。严格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完成减排工作所要求的1.2万辆老旧汽车淘汰任务;积极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显著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立市、县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积极推进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到2020年,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显著提升,尾气排放总量大幅削减。

三、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五)严格机动车环境准入。加强新车和转入车辆登记注册管理,严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登记和转入。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燃气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推进实施轻型汽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公安部门对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籍过户手续。
(六)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环保检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到2015年底前,环保检验率(含免检车辆)达到85%以上。环保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维修制度,共享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信息,规范超标车辆治理。
(七)加强环保标志管理与监督检查。建立先进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系统,构建包括环保检验与维修、标志核发、区域限行以及油气回收等各环节的机动车污染综合监控平台,实现环保标志的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各级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停放地的监督抽检以及路检路查,重点检查车辆“冒黑烟”现象,对“冒黑烟”车辆责令维修。

四、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

(八)加强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着力加强对营运车辆报废的监督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汽车,不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并注销其环保标志;对未履行正常报废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公安部门应暂停其办理其他车管业务。
(九)加速淘汰“黄标车”。鼓励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经济激励政策,对淘汰更新老旧车辆的车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引导高污染、高排放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着重加大大型载客、重型载货行业的老旧车辆淘汰力度,确保“十二五”末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十)强化区域限行监管。进一步强化“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促进“黄标车”淘汰。各县建成区应划定并逐步扩大限行区面积,在保障城镇运输需求的情况下,加强统筹协调,通过电子化、智能化监管,逐步形成跨城市的“黄标车”区域连片限行格局。
(十一)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商务、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
(十二)加强报废机动车无害化处置。环保、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废弃物(包括铅酸蓄电池、电路板等)流向的环境监管。鼓励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和设备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环保要求或不能承担正常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依法责令整改或取消其业务资格。

五、车用燃油品质升级

(十三)推进车用燃油标准升级。2012年12月30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柴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升级工作,推进我市供应第四阶段车用乙醇汽油,鼓励尽快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和符合国IV、国Ⅴ标准的车用柴油。推进车用尿素加注工作。严格落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排放标准,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市商务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油罐车改造,确保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十四)加强油品监管。认真组织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车用燃油质量水平。各级工商、商务、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度车用燃油品质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车用燃油市场监管工作,加大抽查和处罚力度,健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

六、监管能力建设

(十五)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建设。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2014年底前建成专门的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向机动车环检机构派遣驻站监管人员。
(十六)建立环保信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车辆登记注册、转移注销、在用车环保检验、环保标志核发、油品升级、维修治理、报废拆解、“黄标车”淘汰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动态分析机动车及尾气排放变化情况,定期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公报,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报送制度,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控制机动车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十七)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监控,并与环保部联网。开展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试点,评估机动车尾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为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提供可靠保障。2015年底前完成市级机动车环保监控能力建设,配置相关仪器设备及业务系统。

七、低碳交通建设

(十八)积极推进低碳交通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断强化和优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提高交通效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八、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污染总量减排负总责,充分发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建立信息通报及联合检查等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共同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重点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监控平台建设、老旧机动车淘汰、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苏财规〔2011〕51号)要求,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老旧机动车淘汰引导资金。
(二十一)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介,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3年5月15日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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