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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5 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淮安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整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政策激励、自拆为主、强拆为辅”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权限,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对市区禁燃区内锅炉进行综合整治,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按期完成。

二、整治对象

整治市区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经营类锅炉,包括浴室锅炉、餐饮宾馆锅炉及除集中供热、热水直供热源点和电站锅炉外的工业锅炉。

三、整治目标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热水直供,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二)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生活锅炉停止使用,改为集中供热;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

四、工作步骤与要求

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与总结验收三个阶段,2013年12月31日前结束。
(一)宣传发动(10月上中旬)。市政府发布禁燃区划定通告,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正面典型加强宣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锅炉予以曝光,在社会上形成积极的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10月下旬至11月30日)。按照市政府通告时限要求,依据普查摸底情况,督促引导禁燃区范围内的锅炉业主自行拆除或改造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对拒不拆除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以及在禁燃区违法新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强制拆除、关停意见,需要强制拆除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三)验收总结( 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锅炉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组织、动员部署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明确工作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禁燃区锅炉整治方案,依法查处未经环保许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热电联产规划组织实施,提高市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的合理布局,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和热水直供。
质监部门负责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需要强制拆除的提供拆除技术指导。
工商部门负责对锅炉使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对锅炉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
城管部门负责维护禁燃区内淘汰锅炉现场整治秩序。
公安部门对在禁燃区内淘汰锅炉现场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给予符合条件的热水运输车辆办理市区通行证,准予有证车辆按照交巡警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物价部门负责合理核定集中供热、热水直供企业蒸汽和热水价格,加强对蒸汽、热水价格的监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燃区锅炉的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发动,组织集中整治和拆除,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内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整治信息。
(三)加强舆论引导
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治工作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淮安的重要意义。
 
 
 
 

附件
 
市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秦  浩  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副组长:卞爱武  市环保局局长
赵  权  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王永跃  淮安质监局局长
成  员:姚家福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春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  淮  淮安质监局副局长
张  宣  市安监局副局长
陆卫东  淮安工商局副局长
初  晓  市公安局副局长
焦从太  市城管局副局长
庄建禾  市物价局副局长
曹会建  市环保局机关党委书记
祁素娟  清河区副区长
李  萍  清浦区副区长
谈效艳  淮阴区副区长
颜廷飞  淮安区副区长
朱晓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秦华明  淮安生态新城党工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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