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25 收藏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我市黄标车的淘汰,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14〕6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排放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简称黄改绿)。
黄改绿工作本着“服务群众、改善环境、自愿申请、双向选择、市场运营、政府补贴”的原则,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由车主自愿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车主与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双向自主选择,签订改造合同。改造完成后,经车辆安全、尾气排放情况检测合格后,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按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黄改绿改造可能造成的燃油增加、动力减弱等问题,供应商应事先向车主说明并告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黄改绿工作的政策支持、平台搭建、资金补助、检测监管,所有技术问题由车主和供应商按照市场原则自行协商解决。供应商以省环保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推荐企业为主,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招投标方式进入青岛市场。
二、黄改绿的对象及条件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3.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
4.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满足以下要求:
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三、申请受理治理改造的时间
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0月31日,每周三、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逾期提出治理改造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治理改造程序
(一)按照便民原则,结合供应商的改造布点,合理选择机动车检验站点,设立黄标车黄改绿受理窗口(附件1)。自愿进行柴油车黄改绿改造的车主到车辆登记地所在辖区窗口进行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加装申请表》三联单(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4.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车辆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车辆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6.车辆用途、购买时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车主提交的材料,验证环保标志及车辆相关条件,审核是否符合改造条件的前三项;对符合的,发放《黄改绿车辆环保检验通知单》(附件3),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不予受理。
(三)车主携带《黄改绿车辆环保检验通知单》在辖区受理窗口所在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站点进行外观检查和尾气原始排放测试,检验车辆是否符合本方案中黄改绿改造条件第四项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外观检查登记表》。车主持《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报告》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外观检查登记表》,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申请表盖章确认(第一联环保部门留存,第二、三联交车主)。
(四)车主携带申请表与供应商双向自由选择,确定适合的改造设备,并与供应商签订黄改绿合同。供应商认真核实申请表并留存申请表第三联,对于无申请表的车辆不予改造。
(五)供应商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净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改造,并出具《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安装单》(附件4)。
(六)改造完毕的车辆应返回首次进行查验和检测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改造后车辆的安全和环保检验。加装的尾气净化装置不应改变车辆原有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求。环保工作人员应重点核实车辆安装设备与《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安装单》上内容是否相符。环保检验采取自由加速法检测,由检验机构出具净化设备安装后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检测结果须符合下表要求。
(七)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符合要求的车辆,车主携申请表、《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安装单》、净化设备安装后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在黄改绿受理窗口换发黄改绿环保标志。
(八)对符合享受财政黄改绿补助的车辆,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至辖区黄改绿补助资金服务窗口,办理补助资金的领取手续。具体的补助意见另行制定。
五、相关要求
(一)净化设备供应商应在我市建立改装及售后维护机构,合理布设改造地点,各个区市应至少布置一个改造点,便于车主就近选择。供应商委托车辆维修企业改造的,受委托的维修企业必须具有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在设备改造前,供应商及其委托的安装机构应确认改装车辆的技术状况,并按照安装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净化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供应商及其委托的改装机构应有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解决安装调试中的技术问题;对车辆所有者进行设备使用、维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并按照服务承诺,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确保净化设备性能和使用寿命,提供质量担保。
(二)车主或使用人在车辆治理改造后,应根据产品手册正确使用净化设备,严格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和产品,确保颗粒物降低效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发现质量问题,影响车辆使用或造成损失,应按照治理合同解决。
(三)各有关部门对治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治理效果,对发现不能保证治理效果、弄虚作假、扰乱市场
等行为的尾气设备供应商,取消其改造资格。
环保、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对于发现检测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应重点加强黄改绿车辆的监管。对尾气净化设备不正常工作的黄改绿车辆,不得通过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环保检验。环保部门对黄改绿车辆组织不定期检查,进行监督抽测,发现有拆除、闲置净化设备的或检测超标后经维修治理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换发的环保标志。各部门应积极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各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做好黄改绿车辆的资料存档和
信息统计工作,于每月26日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办理情况按《黄改绿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市环保局。
六、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做好黄改绿工作,具体负责黄改绿的受理、审核、环保检验和标志换发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引导车辆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开展黄改绿工作;做好相关维修企业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市区补贴政策,组织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制定辖区黄标车“黄改绿”补贴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黄改绿车辆的备案。
黄改绿工作由各区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按照本方案具体组织办理。
各区市在黄改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有关部门联系。
市环保局联系人:刘光华 联系电话:82899920
市公安局联系人:吕毅 联系电话:66572636
市交通运输委联系人:彭同德 联系电话:88018939
市财政局联系人:倪杉杉 联系电话:85855837
一、工作原则
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排放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简称黄改绿)。
黄改绿工作本着“服务群众、改善环境、自愿申请、双向选择、市场运营、政府补贴”的原则,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由车主自愿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车主与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双向自主选择,签订改造合同。改造完成后,经车辆安全、尾气排放情况检测合格后,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按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黄改绿改造可能造成的燃油增加、动力减弱等问题,供应商应事先向车主说明并告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黄改绿工作的政策支持、平台搭建、资金补助、检测监管,所有技术问题由车主和供应商按照市场原则自行协商解决。供应商以省环保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推荐企业为主,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招投标方式进入青岛市场。
二、黄改绿的对象及条件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3.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
4.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满足以下要求:
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三、申请受理治理改造的时间
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0月31日,每周三、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逾期提出治理改造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治理改造程序
(一)按照便民原则,结合供应商的改造布点,合理选择机动车检验站点,设立黄标车黄改绿受理窗口(附件1)。自愿进行柴油车黄改绿改造的车主到车辆登记地所在辖区窗口进行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加装申请表》三联单(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4.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车辆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车辆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6.车辆用途、购买时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车主提交的材料,验证环保标志及车辆相关条件,审核是否符合改造条件的前三项;对符合的,发放《黄改绿车辆环保检验通知单》(附件3),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不予受理。
(三)车主携带《黄改绿车辆环保检验通知单》在辖区受理窗口所在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站点进行外观检查和尾气原始排放测试,检验车辆是否符合本方案中黄改绿改造条件第四项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外观检查登记表》。车主持《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报告》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外观检查登记表》,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申请表盖章确认(第一联环保部门留存,第二、三联交车主)。
(四)车主携带申请表与供应商双向自由选择,确定适合的改造设备,并与供应商签订黄改绿合同。供应商认真核实申请表并留存申请表第三联,对于无申请表的车辆不予改造。
(五)供应商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净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改造,并出具《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安装单》(附件4)。
(六)改造完毕的车辆应返回首次进行查验和检测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改造后车辆的安全和环保检验。加装的尾气净化装置不应改变车辆原有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求。环保工作人员应重点核实车辆安装设备与《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安装单》上内容是否相符。环保检验采取自由加速法检测,由检验机构出具净化设备安装后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检测结果须符合下表要求。
检测方法 | 排放要求(光吸收系数m-1) |
自由加速法 | 0.5 |
(八)对符合享受财政黄改绿补助的车辆,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至辖区黄改绿补助资金服务窗口,办理补助资金的领取手续。具体的补助意见另行制定。
五、相关要求
(一)净化设备供应商应在我市建立改装及售后维护机构,合理布设改造地点,各个区市应至少布置一个改造点,便于车主就近选择。供应商委托车辆维修企业改造的,受委托的维修企业必须具有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在设备改造前,供应商及其委托的安装机构应确认改装车辆的技术状况,并按照安装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净化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供应商及其委托的改装机构应有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解决安装调试中的技术问题;对车辆所有者进行设备使用、维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并按照服务承诺,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确保净化设备性能和使用寿命,提供质量担保。
(二)车主或使用人在车辆治理改造后,应根据产品手册正确使用净化设备,严格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和产品,确保颗粒物降低效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发现质量问题,影响车辆使用或造成损失,应按照治理合同解决。
(三)各有关部门对治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治理效果,对发现不能保证治理效果、弄虚作假、扰乱市场
等行为的尾气设备供应商,取消其改造资格。
环保、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对于发现检测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应重点加强黄改绿车辆的监管。对尾气净化设备不正常工作的黄改绿车辆,不得通过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环保检验。环保部门对黄改绿车辆组织不定期检查,进行监督抽测,发现有拆除、闲置净化设备的或检测超标后经维修治理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换发的环保标志。各部门应积极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各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做好黄改绿车辆的资料存档和
信息统计工作,于每月26日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办理情况按《黄改绿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市环保局。
六、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做好黄改绿工作,具体负责黄改绿的受理、审核、环保检验和标志换发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引导车辆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开展黄改绿工作;做好相关维修企业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市区补贴政策,组织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制定辖区黄标车“黄改绿”补贴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黄改绿车辆的备案。
黄改绿工作由各区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按照本方案具体组织办理。
各区市在黄改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有关部门联系。
市环保局联系人:刘光华 联系电话:82899920
市公安局联系人:吕毅 联系电话:66572636
市交通运输委联系人:彭同德 联系电话:88018939
市财政局联系人:倪杉杉 联系电话:85855837